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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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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当前我国社区戒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0-03-23 20:51:17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申群翼 申小勇 阅读量:1

   2008年6月1日,我国《禁毒法》正式实施,其中对社区戒毒做了专门规定,把社区作为戒毒的主体之一。所谓社区戒毒,就是把正在接受美沙酮治疗人员、新发现的吸毒人员、新型毒品成瘾人员,作为主要对象纳入社区戒毒,通过社区戒毒监护人员和禁毒社工跟踪帮教和美沙酮维持疗法等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并转化为社区康复,成为正常的人。社区是特定区域内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也是戒毒工作的重要阵地。因此,开展好社区戒毒工作,是防止新吸毒者滋生,提高戒断巩固率,减少乃至逐步消除毒害,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有效形式。

  一、我国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

  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和行为矫正、纠正原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展实践中所探索的社区戒毒经验,弥补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社区戒毒作为《禁毒法》中一大亮点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实行这一措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还未完全到位

  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健全状态,导致社区戒毒工作未能较好地开展落实。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戒毒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新法刚刚出台,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地方甚至还不了解新的《禁毒法》的内容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力度,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吸毒人数增加速度较快,复吸率高,对社区戒毒工作不重视等。

  (二)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不足,社区戒毒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费不足是社区戒毒工作受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影响社区戒毒工作。以前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中,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需的医疗设备,以致戒毒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我国有效的戒毒机构有限,无法满足全员收戒吸毒人员的现实要求,众多需强制戒毒人员滞留在社区,给社区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因此,政府应加大对社区戒毒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戒毒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社区监控管理和帮教工作有待加强

  社区戒毒是将戒毒人员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戒毒,这既是其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的弱点。比如吸毒者熟悉毒品来源和市场,容易得到毒品,导致边戒边吸、复吸的不良结果。而在实践中的社区戒毒工作中,还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禁毒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但由于缺乏经验,社区之间没有注意开展交流与合作,对吸毒人员的迁入、迁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社区,使得监控戒毒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戒毒方式上偏重药物治疗,忽视心理矫治

  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伙鸡疗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然而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吸毒者在吸毒成瘾后产生的心理依赖使他们在个性、性格、脾气、思维等诸方面发生了改变。心理的变态常使他们对戒毒是否成功抱有无所谓的思想,从而阻碍了戒毒的成功。目前的情况是缺乏一套专门针对吸毒者的、可操作性的、系统的心理疗法教程。仅凭戒毒医生个人掌握的技术水平进行操作,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社区戒毒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根据《禁毒法》第34、35条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对于何为基层组织,《禁毒法》没有明确,但大体可以推测其主要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照这样看来,社区戒毒有赖于社区组织的健全,能够切实承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工作。而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非常薄弱,社区难以承担社区戒毒的执行职责,这样会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

  二、社区戒毒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社区对戒毒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

  多数社区对戒毒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街道党政领导对戒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戒毒工作是公安部门或戒毒所的事,和社区的关系不大,低估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作用。尽管有些社区管理委员会也开展戒毒工作,但还停留在较低层次阶段,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开展不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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