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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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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实证研究——以西宁市城东区东关社区为视角
2014-12-24 15:58:43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沈慧珍 雷杨兰 阅读量:1

  戒毒在整个禁毒工作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抓好戒毒能够有效减少毒品需求,减轻毒品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旨在建立“大戒毒”体系,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新的戒毒体系,以有效解决我国毒品问题,在禁吸戒毒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社区戒毒”这一全新的戒毒模式,成为我国戒毒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并注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血脉中。自此,在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科学戒毒理念的指导下,以社区环境为依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走上日程,同时也表明社区在毒品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性。

  一、社区戒毒的特点

  从禁毒法规定来看,社区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社区成为戒毒和毒品犯罪预防的主要场所。社区戒毒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通过基层群众组织,社区戒毒志愿者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戒毒治疗、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就业援助与指导等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使戒毒康复参与者的生理、心理得到恢复,社会生活能力得到增强,最终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必须考虑的一般前提。社区戒毒旨在解决戒毒效果不理想,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短,康复治疗不到位的痼疾。与旧的戒毒体系比较,社区戒毒是新设立的一种戒毒举措,它是吸毒人员在有戒毒意愿而无法依靠自身戒毒的时候,除了戒毒所外的新选择。

  社区戒毒是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戒毒人员不需要早晚报到、不需要窝在专门的小房间里,不需要限制自由。 这是一种集强制与社会关爱为一体的温情戒毒方式,是对吸毒人员进行人性化帮教、挽救的理想模式。戒毒人员在社区、家庭、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帮助下,通过三年时间的戒毒治疗和康复训练,促使其戒断毒瘾,恢复社会功能。这种措施对社会、政府、吸毒人员及其家属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社区戒毒措施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 体现了“以人为本”

  一是规定了吸毒成瘾者特定的进行戒毒治疗的义务和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明确了吸毒成瘾者具有违法者、受害者和慢性脑病患者等三方面的特征,及与一般人群的明显差异。二是戒毒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吸毒人员摆脱毒瘾,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吸毒者可以自行进行戒毒治疗,自觉接受社区戒毒,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等,无须干预与制裁。三是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管束,主要是针对吸毒成瘾者实施了不良行为。只有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违反了社区戒毒(康复)规则以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社会才能进一步干预,由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二)体现了“政府责任”

  一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二是国家鼓励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医疗机构,对于被依法羁押的吸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三是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身体康复,鼓励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四是明确街道、乡镇及劳动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将吸毒成瘾人员纳入了抚助范围。由此彰显了戒毒工作中的“政府责任”。

  (三)体现了“科学戒毒”

  《禁毒法》规定了自行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一是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将药物维持治疗纳入到法制轨道,发挥了戒毒资源的效能;二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及社区康复,实现了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和后续照管这一完整的戒毒过程。;三是将劳教戒毒纳入到强制隔离戒毒中,保持了对吸毒人员较高的管束率,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社区戒毒的实证调查

  我省在制定《青海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 2008年7月正式启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选择了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办事处东关社区和格尔木市东城区昆仑路办事处宇宙社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笔者在2011年5月对我省西宁市公安局某分局和西宁市城东区东关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调查。以下的调查所掌握的情况:

  (一)社区戒毒的工作机制

  1、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机构: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各社区形成了家长、派出所、社区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社区成立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执行地公安处派出所负责将社区戒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按要求对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检测,对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的戒毒人员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社区戒毒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社区戒毒时间:自戒毒人到乡镇街道报到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

  4、戒毒形式:①自戒;②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③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④在戒毒康复场所。

  (二)社区戒毒模式的运行情况

  1、社区戒毒已成为戒毒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也是戒毒工作的首选模式。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近三年西宁市某区采取社区戒毒的人数2008年为86人,2009年为170人,1010年为134人。而采取强制戒毒的人数:2008年是122人,2009年是108人,1010年是153人。三年累计社区戒毒的人数为390人,强制戒毒的人数为383人。从数据统计的情况看,采取社区戒毒的人数略高于采取强制戒毒的人。这说明社区戒毒已经成为戒毒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也是戒毒工作的首选模式。

  2、社区戒毒初见成效。东关社区是我省社区戒毒的试点单位之一,也是全省禁毒工作先进集体。该社区从2009年开始了社区戒毒工作,到目前为止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并签订协议的为七人。下面是该社区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基本情况:

  (1)是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结合《青海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成立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社区医务工作者、禁毒志愿者和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并承担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职责。制作了社区戒毒与康复各项工作流程图,配备了1名社区副主任主管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配置了1名社区专职人员和1名社区协管员。

  (2)严格落实社区帮教制度,形成了家长、派出所、社区三位一体的帮教机制,降低了复吸率。

  第一,该社区专门成立了禁毒帮教小组,明确帮教责任,及时掌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经济来源、交往关系、生活规律、婚姻状况、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帮教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帮教措施。同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干部、楼院长、党员、群众等在帮教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社会化禁毒氛围。

  第二, 家长、派出所、社区三位一体的帮教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了问题。在工作中突出服务理念,体现人文关怀。让吸毒人员找到“家”的感觉,得到真情与真爱,使之彻底摆脱毒魔,回归正常生活。注重保护涉毒人员隐私,维护其社会形象,通过面对面地谈心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促使吸贩毒人员逐步认识吸贩毒的危害,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协调辖区派出所、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通过采取灵活、动态的办法,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尊重他们,从而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重拾戒毒信心,真正地回归社会。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并积极工作,东关社区采取社区戒毒的七人中,除一人因病去世、一人因二次复吸被强制隔离戒毒外,其他五人状态稳定,社区戒毒效果良好,复吸率很低。

  3、社区戒毒在摸索中前行。东关社区是我省社区戒毒的两个试点单位之一。可以说,《禁毒法》虽然设置了社区戒毒和康复的戒毒模式,但在省内乃至国内没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学习和效仿。可以说社区戒毒和康复目前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还不足。我省的社区戒毒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工作中不断探索,通过社区戒毒的试点运行,为全市乃至全省的社区戒毒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予以示范。

  4、社区戒毒在困难在前行

  社区戒毒工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犯罪帮教,从发现吸毒人员开始,直到落实社区戒毒和连续三年戒断为止,期间专职社工的工作占了较大比重,也直接影响到社区戒毒的成效。从试点工作中,东关社区的工作人员深深的体会到: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禁毒工作的现状,必须加强工作责任的落实,改善社会管理,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在“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下,加大建设社工队伍的工作力度和经费保障,促进禁毒工作在基层的进一步落实,推动社区组织更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让吸毒人员和家庭更能体会到党和政府地关爱和帮助。目前存在的困难:

  (1)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工作负担重,工作待遇低。社区戒毒政府没有投入专项资金,没有经费保障。目前社区担任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目前有五十多项,社区戒毒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承担社区戒毒工作的干部目前要干多头的工作,工作量大,工作负担重,而且工作待遇低。社区戒毒政府没有投入专项资金,没有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只是凭着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工作。同时,社区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也是一大困扰。由于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虽然从事的大量社会管理工作,但没有执法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2)衔接工作困难化

  现行公安禁毒部门将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移交社区的方式是直接送至所属社区,由社区和街道出具接收手续。因街道所辖数个社区,这种衔接方式存在着程序繁琐,手续复杂,不便于统一建档、统一管理等弊端。而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衔接就更困难,出现吸毒人员失控脱管的情况。

  三、社区戒毒的实证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经过两年多社区戒毒的运行实践证明,开展社区戒毒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原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有利于发展实践中所探索的社区戒毒经验,弥补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社区戒毒作为《禁毒法》中一大亮点的独特优势。但社区戒毒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社区戒毒存在的问题

  1、社区戒毒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吸毒人员处于脱管状态,甚至只是成为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一个程序而已。这是目前社区戒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根本问题。

  一方面,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不明确,衔接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戒毒人员管控难。根据《禁毒法》第34、35条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那么社区戒毒的执行地就是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当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的决定后,与社区的戒毒衔接上问题不大。但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第一,“空挂户”的问题。东关社区在采取社区戒毒的过程中就出现了“空挂户”,衔接上就出现问题。该区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的决定后,送到该吸毒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由该社区负责此人的戒毒工作。但该区有大量的拆迁户,户口在该区,人却搬迁了。人不住在这个社区,看不见人,找不见人,该社区无法建档、无法开展工作,吸毒人员处于失控脱管状态。第二,人居住在该区,但户籍不在本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后,居住地的社区不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只能将材料和手续邮寄回原籍,材料送到该吸毒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后,该社区将《回执》邮寄回公安机关。至于吸毒人员,居住地的社区不愿意管,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又无法管,人又处在脱管状态。

  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不明确,戒毒人员管控难。根据《禁毒法》第34、35条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主体则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照这样看来,社区戒毒有赖于社区组织的健全,能够切实承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工作。而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非常薄弱,社区难以承担社区戒毒的执行职责,这样会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社区戒毒是在一个相对宽松和开放的形式下进行戒毒治疗的。这既是其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的弱点。比如吸毒者熟悉毒品来源和市场,容易得到毒品,导致边戒边吸、复吸等不良结果。而在社区戒毒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禁毒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但由于缺乏经验,社区之间没有注意开展交流与合作,对吸毒人员的迁入、迁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社区,使得监控戒毒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的约束手段十分有限,因此难免会在戒毒人员的管理控制方面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

  第三方面,定期尿检难以做到。社区戒毒期间要求吸毒人员第一年每两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毒品尿样检测,检测费由吸毒人员自行承担。然而这种方式在给吸毒人员造成心理压力的同时,也增添了不少经济负担。另外,由于公安机关派出所的工作性质、工作负担量以及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定期的尿检工作基本没做,派出所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督、监控落空。

  鉴于这样一种情况,被调查者说:“社区戒毒目前只是一个程序,有了这个程序,如果发现被采取社区戒毒的人再吸毒,就可以进行强制戒毒了。”这显然有违国家设置社区戒毒的初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2、社区戒毒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

  (1)戒毒机构不健全,工作定位不准。目前,虽然在街道办事处设置了社区禁毒专干,但仅仅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吸毒和戒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真正的社区戒毒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更无从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禁毒法》规定: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而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还没有正式建立社区戒毒机构的地方,对吸毒人员分别采用四种处置方法。一是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交到社区,但社区由于还没有真正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社区戒毒流于形式。二是将初次发现的成瘾人员先拘留15天,然后再将其释放。三是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当作“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况直接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四是对于有底案的再次吸毒成瘾人员则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在一些被认为是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方,社区戒毒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能较好的开展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了较好的社区工作机制和团队,并组织志愿工作者队伍,对经过戒毒治疗后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开展较好的社区帮教工作。这两方面的工作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工作。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虽然是在社区开展,但并不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戒毒工作内容。在《禁毒法》中,此项内容被单独的列在第五十一条,它被当作是减低毒品危害的一种措施;而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回归后的社区帮教工作则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康复”的工作内容。因此,在这些所谓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只能说是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得还不错,真正意义的“社区戒毒”其实大多都处于缺失状态。(1)

  (2)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不足,社区戒毒基础设施落后。经费不足是社区戒毒工作受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影响社区戒毒工作的一大阻碍。以前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中,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需的医疗设备,以致戒毒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我国有效的戒毒机构有限,无法满足全员收戒吸毒人员的现实要求,众多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滞留在社区,给社区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3)缺乏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社区戒毒是一项既具有较强专业性又涉及各种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既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卫生常识、戒毒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队伍。目前我国的社区层次并不是很高,缺乏现成的、能够从事社区戒毒工作的专职人员,使社区戒毒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由于缺少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公安禁毒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使社区戒毒工作大打折扣。

  (3)配套法规未出台,戒毒功能不健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社区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戒毒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健全状态。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缺少与《禁毒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导致大多数地区社区戒毒模式至今尚未搭建成型的主要原因之一。《戒毒条例》和一些相关法规至今尚未出台,仅依靠《禁毒法》来构建社区戒毒模式缺少可操作性。社区戒毒模式构建工作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作为支撑,所以在有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颁布前,社区戒毒工作难以真正展开,导致社区戒毒工作未能较好地落实。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已经大大削弱,而适应转型社会特点的现代社区和社区组织大都还没有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相比,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相对不够成熟,一些社区应具备的功能还不够健全,基础条件较差。比如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存在着很大差距。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堪称世界一流水平。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得也很不错。而我国虽然近十多年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速度很快,但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毕竟存在很大差距,而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育、成熟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许多社区还难以承载社区戒毒这样的新生事物。在农村,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和条件更是明显滞后于城市,特别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城乡差别更为严重。对于构建农村地区的社区戒毒体系来说,社会支持系统和资源更加短缺。(1)

  (4)戒毒方式上偏重药物治疗,忽视心理矫治。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伙鸡疗法(自然戒断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然而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吸毒者在吸毒成瘾后产生的心理依赖使他们在个性、性格、脾气、思维等诸方面发生了改变。心理的变态常使他们对戒毒是否成功抱有尤所谓的思想,从而阻碍了戒毒的成功。目前的情况是缺乏一套专门针对吸毒者的、可操作性的、系统的心理疗法教程,仅凭戒毒医生个人掌握的技术水平进行操作,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2)

  (三)制约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社区戒毒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区戒毒是一个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制约社区戒毒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1、是党委政府对社区戒毒工作不重视,社区戒毒工作职责不明。

  社区戒毒工作是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但一些党政领导对社区戒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低估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认为禁毒工作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因此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显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甚至认为是在帮公安机关工作。另一方面,认为戒毒工作是戒毒所的事,与己无关;认为社区没有执法权,阻止不了吸毒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开展戒毒工作过程中可能还经常遇到吸毒人员不配合等状况,开展戒毒工作难度大,没必要浪费时间进行戒毒工作。他们觉得应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其他工作上,忽视了辖区人员的毒品预防教育。尽管有些社区也开展戒毒工作,但还停留在较低层次阶段。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没有真正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中,更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系统的落实戒毒工作的责任制度。现在,《禁毒法》已经颁布实施,各级政府应认真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去做,使社区戒毒工作不再流于形式。

  2、对吸毒人员的认识误区

  相当一部分人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存在误解。部分人认为只要沾上毒品,要戒掉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对毒品和吸毒者极其厌恶,认为吸毒者即使不是罪犯也必定不是好人。因而在行动上表现为指责、歧视、远离,甚至把他们打入“另类”。如果对吸毒者的吸毒经过进行一个客观的、全程的、细致的分析,就能发现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受害者,并且是年轻的受害者。所以,社区对他们应该同情、挽救,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1)

  3、缺乏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目前,社区戒毒由于缺少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相互配合,使社区戒毒工作大打折扣。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业务不熟悉、社情不了解,就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但现状是由于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同时社工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缺乏责任心,社区戒毒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很可能会导致漏管失控。如果社工缺乏足够的爱心,也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使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如果不了解涉毒人员心理,工作方法简单,还可能激起工作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丧失改正的信心。专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经常性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4、是社区戒毒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氛围。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而我们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也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没有使社区戒毒真正成为全民关心、全民参与的一项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四、加强和完善我国社区戒毒工作管理创新的思路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社区戒毒工作有效推进的前提

  《禁毒法》实施后,新的戒毒模式对传统理念的冲击较大,很多职能部门不能转变观念,认为社区戒毒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公安民警中也存在是否会导致漏管失控的质疑。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有效开展。通过宣传使社区戒毒中社会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应当在全社会普及戒毒工作的社会化、吸毒非犯罪化、“以人为本”戒吸帮教等原则、理念,使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重视和理解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的必要性,进而形成共识,通过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政府与非政府力量合力来遏制通过吸毒衍生的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

  一是对吸毒者的正确定位。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还是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广大群众的心理,往往将吸毒者视为“违法犯罪人员”,而新的《禁毒法》对吸毒者的定位则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应更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二是戒毒措施的转换问题。“戒毒困难、复吸率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禁毒专家的研究表明,一个吸毒者戒毒一年以上才趋于稳定,在三年半时间里完全不沾染任何毒品才可称为“戒除”毒瘾。而我们传统的强制戒毒措施,侧重于对吸毒者采取惩罚性措施,缺乏人文关怀,难以戒除吸毒者的心理毒瘾,没有使吸毒人员真正回归社会,陷入“戒了吸,吸了戒”的恶性循环中。而《禁毒法》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为立法指导原则,强调“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更加注重对吸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明确了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取消了原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规定,统一规定为主要针对复吸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强调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就需要我们在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1)

  (二)完善社区戒毒配套法规,加强社区戒毒中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规范建设

  1、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前提。我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出台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与之配套的法规《戒毒条例》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建议有关部门在拟定《戒毒条例》时能够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考虑《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除了完善配套法规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制定出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使社区戒毒工作的构建和开展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各地还应该在现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保障机制。如: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定期尿液检测;相关审批工作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落实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接转工作;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的戒毒人员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等,以推动社区戒毒工作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实现吸毒人员躯体脱瘾、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工作规章与工作流程、吸毒人员管控机制、社区戒毒社会工作的队伍建设等,都应该有章可循、稳步推进。特别是,在构建社区戒毒的政策法律制度时,要为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环境、平台与保障。社区戒毒中的社会工作创新,既要防止食洋不化,也要避免将现实中的不好做法潜规则化,应遵循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的法治化过程,良法之治要求限制公权力滥用并保护人权。国家要把社会立法与社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人本、科学地对待吸毒者与吸毒作为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需从制度与实践上予以解决,给社区戒毒等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三)深刻认识加强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性,保障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戒毒工作作要取得实效,走“社区为本”的道路是条捷径。因此,我们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就能使社区戒毒工作在行动中夯实社区戒毒基础,理顺社区戒毒机构的职责任务,落实力量配备和经费渠道,加强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戒毒装备投入,提高科技含量等,以促进社区戒毒工作。

  2、社区戒毒是一项刚起步的新生事物,项目的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日后的正常运转也需要有长期的资金作保障。因此,经费问题是此项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对于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来说更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社区戒毒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经费的投入。一是各地政府要将社区戒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戒毒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财政应给与适当的经费补贴。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基金会,广泛募集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商人、爱心人士等投入资金,借助社会力量解决部分戒毒经费。三是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组织生理脱毒后的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开发多种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生产自救所得收入可用于补贴一些戒毒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1)

  (四)完善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建立健全社区戒毒专门工作体系,强化社区戒毒组织保障

  目前,社区戒毒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完善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健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又实际将这一执行责任交给居委会、村委会为主的“有关基层组织”,并且通过社区戒毒协议的方式来执行,这一执行机制既十分脆弱,也是欠缺专业性的。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社会禁毒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并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社区戒毒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社区戒毒专业队伍。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社区戒毒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社区戒毒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戒毒工作有力推进的保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才能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建立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明确社区戒毒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承担对社区戒毒提供指导和协助的工作。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五)健全戒毒人员管控措施

  社区戒毒相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来说是宽松开放的,有关部门应针对社区戒毒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于社区戒毒管理的配套法规和管理规定。

  1.加强生理脱毒期和生理脱毒后的管控。对于生理脱毒期的病人,可通过立法将戒断症状期的戒毒病人界定为阶段性的精神病人,可按照精神病人的管理方法对此期间的戒毒病人进行限制性管控。这样,社区戒毒的非执法工作人员就被赋予了合法的权限,必要时可对戒断症状期的病人实施约束性措施。对于生理脱毒后的病人,面对的主要是稽延性戒断症状和心理依赖问题。相对于戒断症状期的病人来说,这个时期的病人要易于管理一些。对于这个时期的病人,除了采用社区戒毒协议、批评教育和转入强制隔离戒毒等方法来控制病人,还应该采取一些其他有效措施,如可以借鉴“治疗集体”的一些方法来管理社区戒毒。治疗集体又叫治疗社区,始创于欧美,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社会干预的一种常见形式。治疗集体将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到心理治疗中,让自愿戒毒者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内居住半年到一年,与《禁毒法》提出的社区戒毒模式有相似之处。治疗集体强调所有接受治疗者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作,共同遵守规章制度,相互帮助、相互鼓舞、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推崇诚实、共同进步。依靠集体的力量,使成瘾者抛弃毒品,促进他们发展和成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与劳动就业能力(1)

  2、做到尿检服务化。我们认为,既是社区戒毒,尿检也应在社区中进行,可以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敞开式、无压力的社区戒毒门诊,配备检测设备,把戒毒对象真正当做普通病人来看待、来治疗、来服务,切实减轻他们在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同时,可开设社区戒毒专项基金,寻求社会援助,使吸毒人员可以免费或支付部分费用接受尿检服务,使之趋于人性化。

  3、做到帮教灵活化,降低复吸率。社区对发现的吸毒人员进行帮教,针对帮教对象的吸毒时间、戒毒时间和个人家庭的不同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计划和扎实有效的帮教方法。同时,社区应通过各种措施对戒毒人员进行帮教。实践证明,社区戒毒在实施帮教工作环节上,虽说是与吸毒人员签订协议书,整合多方力量组成监护小组,对吸毒人员实施帮教,但不应规定为固定模式,而应根据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家庭情况及戒毒状况等来“因人而异,灵活操作”。帮教灵活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监护小组人员配备灵活化。可建立由“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3人组成的固定监护小组,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对象增加一个或几个“X”人员,形成“3+X”监护小组模式,采取灵活式组建方法,动态化帮教管理,从而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二是帮教方法灵活化。第一、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监护小组应在坚持经常性的走访谈话、及时掌握吸毒人员思想动态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活动,通过现身说法、音像播放、图文展示等形式,帮助吸毒人员选择正确人生道路。第二、严格管教与热情帮助相结合。在对吸毒人员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从思想、身心、生活、就业等方面加以关心、引导和扶助,做到“朋友式交往接近,平等式相互交流,亲人式关爱照顾”,使他们在思想上解忧、精神上解闷、生活上解困。第三、改进完善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在改进完善现行帮教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更有效途径,开拓创新,提高帮教作的实际成效。(1)

  (七)重视戒毒人员与社会帮教者的权利与民生保障。社区戒毒(康复)中的社会工作是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极大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窘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利益问题还原到法律制度话语中就是权利保障问题。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吸毒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和降低伤害措施、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吸毒者权利的保障,解决吸毒者受歧视的问题,强调严格执法,解决治安管理层面对吸毒者的二次伤害。除此以外,更要重视社区帮教者的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心理健康等权利的保障。(2)

  由于《禁毒法》的出台并没有经过长期和扎实的学理论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瑕疵是可以理解的。鉴于此,我省在开展社区戒毒过程中,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具体现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积累戒毒经验,从而真正将社区戒毒由一种强制辅助措施拓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戒毒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办事处东关社区2009年、2010年社区戒毒工作总结

  (3)《青海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事法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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