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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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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的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11-05 08:13:09 来自:泸州市劳教所副所长 董剑 作者: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对吸毒人员强制吸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很多劳教所也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将揭开劳教工作历史崭新的一页。笔者根据《禁毒法》和劳教工作实际,就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谈谈一孔之见。

  一、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前期准备

  劳教机关从1991年起承担劳教戒毒工作以来,逐步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开展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戒毒矫治工作模式,不仅有"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建设,还有一支既专业又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队伍。这些都说明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强制隔离戒毒毕竟有别于劳教戒毒。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前期准备。

  (一)培养一支专业民警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必须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和培训,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内外经验交流、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班等措施,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完善收治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时,有些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范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如医疗体检设备,监控设施,戒毒学员宿舍各项设备等等。

  (三)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从前的管理制度和表薄册进行考核。同时还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为适应新形势和《禁毒法》的要求,亟待建立一整套严格区别于劳动教养的入所收容、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同时,必须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思考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从2008年6月才开始启动,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都是照搬或者参照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模式,很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正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良好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把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的研究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的中心思想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开设禁毒形势教育、法律道德文化教育、戒毒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课程,以强化心理调适、树立戒毒信心为重点,以习艺劳动为手段,融合半军事化管理、校园管理、企业管理理念,体现强制隔离特色,创造和谐的戒毒环境,使戒毒学员得到综合性康复矫治。

  (二)实行三段一延伸矫治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可以借鉴对劳教人员管理的三种模式。在《禁毒法》的框架内,运用戒毒康复规律,按照戒毒人员入所隔离戒毒时间的长短和对戒毒人员戒断风险程度动态评估结果为依据,将戒毒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种管理对象,对应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级管理,并实行动态处置,同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设有相应的活动区域。

  第一阶段--生理脱毒期(封闭式管理)。对象为:未经过脱毒期的人员、新入所的戒毒人员、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正处于看护期和治疗期人员、发生自伤、自残或违反收治制度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封闭式管理时间设计要有弹性,以一至二个月为宜,由管理者适度掌握确定每一个戒毒人员具体的封闭式管理期限。由于封闭式管理的对象各异、情况复杂。在封闭式管理期间要体现强制性、治疗性、保护性为主,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主要任务是体能康复训练及入所教育,促使戒毒人员适应强制戒毒场所的环境和生活要求,安心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进行脱毒治疗,逐步摆脱生理依赖,通过训练逐步恢复体能。

  第二阶段--治疗康复期(半封闭式管理)。对象为:经过封闭式管理,脱离毒品生理依赖性,已经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对普管对象需经严格考核评估,半开放式管理时间可设计为封闭式管理结束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两个月。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管理相对轻松,戒毒人员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的活动区域和自由,主要以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巩固治疗为主。包括常规体能康复的保持,常规心理健康知识的促进,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和技能教育,参加各类专题活动等。

  第三阶段--重返社会适应期(开放式管理)。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在所表现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期限只剩两个月的戒毒人员。在开放式管理期间,实行宽松管理,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回归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巩固前两期的治疗康复效果,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延伸照管阶段。对象为:已经解除强戒,回归社会的人员。《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会康复",这表明强制隔离戒毒不是戒毒的终结。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应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看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把回归社会阶段看作是戒毒流程中一个不可分割、十分重要的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吸毒人员虽是违法者,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经常会面临无业可就、生活无依、社会歧视、亲友遗弃的重大压力,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帮助,一些人就极易重蹈覆辙,走上复吸之路,形成了"吸而戒,戒又吸"的恶性循环现象,势必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大禁戒毒工作社会成本和费用支出。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帮教体系作用,加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三)强制隔离戒毒奖惩考核机制构思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意见和作出最长一年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戒毒管理工作当中严格实行计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奖惩的引导作用。只有将各项管理的考核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笔者认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戒毒人员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拒绝程度、配合治疗的自觉性、体能康复效果、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是否规范遵守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场所各项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采用10分制或100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做到日考核、月小结、季评比、阶段总结。考核结果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挂钩。对遵守管理制度好、行为习惯养成好、职业技术培训好,心理、生理康复好的戒毒人员可以缩短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反之,则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通过考核,充分调动戒毒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戒毒康复秩序。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又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由于《禁毒法》的出台时间很短,目前,尚有很多的空白和盲点。如何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体系,还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理论上狠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发挥良好的社会职能,为社会增添和谐稳定因素!

  本文作者:泸州市劳教所副所长 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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