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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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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某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10-14 09:04:06 来自: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作者: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阅读量:1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省厅党委以及我局党委提出了“建设海西、公安先行”。作为禁毒部门,如何围绕海西大局,主动融入,主动对接,尽心作为,着力先行是当前工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此,支队立足于禁毒工作的实际,在总结一年来贯彻实施《禁毒法》基础上,就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为本市建设服务进行调研和探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国家禁毒委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戒毒帮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一项新的人性化戒毒康复措施,是贯彻实施《禁毒法》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分析

  某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4650名。2005年至2008年全市有2964名吸毒人员被强制、劳教戒毒和治安拘留,其中强制戒毒676人、劳教戒毒1169人、治安拘留1119人(常住户口2225人、流动人口739人)《禁毒法》实施以来,为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市禁毒委选择了思明区开元街道、湖里区江头街道、集美区杏林街道、同安区洪塘镇等四个街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先后开设了两家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目前登记入组美沙酮替代治疗逾千人。全市已有986人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新增吸食海洛因人数大幅下降。通过有效地社区帮教,已有290人戒除毒瘾,并办理了撤销帮教手续。

  《禁毒法》实施前,我市按照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打击力度,实行“抓获吸毒人员直接强制戒毒”的办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戒毒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原来的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劳教戒毒为1-3年。《禁毒法》实施后,取消了劳教戒毒,戒毒模式进行了重新划分,形成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药物治疗、社区康复等多层次戒毒模式。突出人性化管理,实行“抓获吸毒人员先由社区管理,管理不好再强制隔离戒毒”的办法。戒毒工作由关押状态转到社区进行开放式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幅下降,街(镇)的禁毒工作量大幅增加。现在的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延长1年,社区康复3年。对吸毒人员的法定戒毒周期由原来最长3年6个月,延长到现在最长9年。戒毒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更加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首先,对《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对戒毒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可以实现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和后续照顾这一完整的戒毒过程,实现科学戒毒这一理念认识不足,坚守“一朝吸毒,终生戒毒。”吸毒人员一旦染毒,想要戒断毒瘾几乎不可能的错误观念。于是对他们不关心,甚至歧视。其次,对吸毒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只知吸毒人员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予惩处。不明白吸毒人员是公民,是社会毒品问题的受害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明白吸毒人员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赖者,是病人,对其毒品依赖成瘾的病症应予治疗;不明白吸毒人员中部分身处社会弱势群体或低层,对其生活无着的状况应予救助。对吸毒人员这种法律身份的多重性、复杂性的处理没有采取综合施策的办法,对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着重处罚、轻矫治的现象。再次,有的认为国务院《戒毒条例》还未出台,下一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知如何搞,辖区内目前吸毒人员也不多,对社会危害不明显,加上人、财、物都不具备,没有必要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没有认识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新的戒毒康复制度,纳入禁毒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吸毒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就社区戒毒康复而言,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也是病人,他们同样需要社会的尊重、单位的接纳、朋友的理解、家人的关爱。但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满足,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单位、朋友、家庭有形无形、有意无意的厌恶、疏远、拒绝、憎恨,这样逐步使这些人成为格格不入社会生活的边缘人群,造成有些人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甚至重操旧业,重蹈覆辙。因此,在禁毒工作中,必须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和关爱戒毒人员,这样有利于增强戒毒人员的信心,争取他们及其亲属的配合和支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步入正常生活,从而达到提高戒毒效果的目的。

  (二)有的禁毒成员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综合性工程,又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禁毒法》实施后,有的成员单位没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对待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孤立起来看待,错误认为禁毒工作是公安部门的责任,跟自己关系不大,没有认识到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作主动性不强,没有认真的履行自身的法定责任。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禁毒法》施行后,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区、街(镇)的重视下,全市有序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虽然有的区、街道这项工作开展得不错,但总体发展不平衡,研究得还不够,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有的片面认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可以慢慢来,等其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好了,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了,可照搬照抄,省心省力,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

  (四)宣传力度不大

  客观上《禁毒法》实施时间不长,主观上有的单位和禁毒职能部门没有研究制定《禁毒法》贯彻实施意见或办法,没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尤其对流动人口、不良行为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无业闲散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上级有要求就宣传一下,没有强调就没有行动,一般是“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宣传一阵子,应付了事,平时宣传得少,甚至没有宣传,更没有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禁绝毒品的方针政策不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有的区、街道没有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没制定计划目标;有的虽然年初制定了目标计划,但很少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年底更没有考核和奖惩,不能有效调动大家的禁毒工作积极性,致使干好干坏一个样。

  三、对策

  (一)解放思想,以人为本,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科学发展

  《禁毒法》立足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新的戒毒康复制度,这是我国在禁吸戒毒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新政策,是对吸毒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和进一步加强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厦门”建设,构建和谐厦门的重要措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强化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人性管理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符合人类天性,彰显人性光芒,顺应时代潮流,有利社会和谐,正在成为响彻华夏的时代强音和热衷推崇的管理举措。就社区戒毒康复而言,既要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也要针对社区专业工作人员,全面实行、科学发展人性管理。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病人、受害者,同样具有七情六欲,同样需要社会尊重、单位接纳、朋友理解、家人关爱。然而,许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不但不能满足正常需求,而且还会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单位、朋友、家庭有形无形、有意无意的厌恶、疏远、拒绝、憎恨,逐渐成为格格不入社会生活的边缘人群,有些人则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甚至重操旧业,重蹈覆辙。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管理,重视和关爱戒毒人员,对于有效增强戒毒人员的信心,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加强他们及其亲属的配合和支持,从而达到提高戒毒效果的目的,重新步入正常生活行之有效。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对戒毒人员开展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复吸或延长戒断期,达到减少毒品需求,逐步压缩毒品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帮教工作实效,促进禁毒执法工作和禁毒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全面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通过试点,明确区政府负有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有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公安、民政、卫生、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起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综治办、禁毒办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

  2、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结合实际,按照市禁毒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对每一名社区戒毒人员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落实工作措施。要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和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3、落实部门责任。《禁毒法》确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具有帮助、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义务,国家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首次明确规定,在坚持不歧视戒毒人员的原则的同时,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显而易见,国家将吸毒成瘾人员纳入了抚助范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涉及到综治、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参与、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审批和定期检测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规定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戒毒医疗和护理;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司法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并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规范程序,落实制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协调发展

  1、规范工作程序。一是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规划、方案、规章以及管理办法,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工作,建立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二是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范围。各区、街道、镇要根据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有利于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和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角度,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对象。除《禁毒法》明确规定的社区戒毒对象(即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吸毒成瘾的妇女和不满十六周岁的吸毒成瘾未成年人)外,对具备家庭监护条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吸毒成瘾人员,七十周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则上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是规范戒毒工作流程。从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到实施,最后解除,整个过程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使这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2、落实规章制度。各区要督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街道、镇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纪律、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样检测、戒毒人员的定期报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执行地点变更、禁毒志愿者培训等制度,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落实工作措施。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督促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在综合分析社区戒毒人员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分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增强戒毒(康复)成效。

  (四)加大宣传考核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我们一方面要紧紧抓住禁毒宣传教育这一治本之策,深入开展全民禁毒宣传行动,在全社会反复宣传《禁毒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树立禁毒人人有责的意识,大力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发动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来,不断壮大禁毒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社区禁毒宣传和政策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了解社区戒毒、康复的好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参与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主动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管理。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业务培训,各区禁毒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负责组织对社区禁毒专干、专委、社区禁毒民警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等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质量。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细化落实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尽快完善对禁毒委各部门相关考评制度,落实各部门的禁毒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禁毒工作落到实处;出台做好社区戒毒工作和美沙酮维持疗法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市综治办、禁毒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强化督促指导,积极推动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市综治办、禁毒办要重点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纳入各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特别是领导责任制考核,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没完成计划目标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从事禁毒工作的专干、专委要进行年度考核和奖惩。市综治办、禁毒办要及时通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工作典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发展。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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