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开放式管理破解法律盲点和管理难度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9-27 08:27:17 来自:安徽省南湖劳教所 张登喜 作者: 阅读量:1

  一、当前劳教场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困境

  自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委托劳教机关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给劳教机关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目前禁毒法已实施一周年,根据《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要对其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隔离、维持原期限、最长延长一年的决定。而劳教场所这个直接管理的场所却没有决定权,这对场所执法带来很大难度。由于禁毒法出台是在公安机关委托劳教机关管理之前,所以这是禁毒法的一个盲点。《禁毒法》实施一年在即,强戒人员将陆续进入评估程序,目前,上级机关还没有出台相应的评估办法,加上劳教机关没有得到提前解除、解除可延长解除强隔的授权,如维持原有期限则强隔人员不可能有矫治的积极性,给场所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麻烦,更为重要的是场所将面临着强隔人员的维权压力,这不利于场所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如借鉴劳教三种管理模式,实行所内评估,进行开放式管理,可以突破法律执行上的盲点和管理上盲点。

  二、创造性地实施开放式管理

  1、首先是必须进行评估。这是禁毒法的要求,也是对强隔人员的一个交待,是场所执法必严的体现,是对强隔人员负责任的体现。通过评估作出让强隔人员是否早日回家的决定,可以缓解强隔人员的维权压力,给管理工作带来便利。怎样评估,由于上级机关没有出台相关措施,劳教场所可以自行进行所内评估。借鉴国际贯例,开展KAPB调查,即运用测验法、观察法等多种方法对其进行知识、态度、信念、实践四个方面的调查,然后进行高速评估。

  2、进行开放式管理的理由。一是有利于场所稳定。根据管理学白金法则,“以员工需要的方式对待员工”。强隔人员经过一年的戒毒后最需要的是早日回家,设定开放式管理,事实上就是让他们早日回家,这样可以缓解强隔人员的维权压力,便于正常管理。二是可以规避《禁毒法》的盲点,它只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在强隔一年后,作出提前、维持原期或延长(最多一年)的决定,这个权力没有授予劳教机关。设定开放式管理,强隔人员虽提前回家,但仍是场所的人,我们并没有越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

  3、怎样进行开放式管理。强隔人员经过一年戒毒后,经过评估,根据其表现劳教场所决定其是否进入开放式管理。此阶段可划分为两个小的阶段,开始可设定为开放式一级。在开放一级管理中参照自愿戒毒模式在场所内进行抗毒品诱惑训练,开放一级管理到期后,根据其综合表现(主要是根据奖分累计情况),再进行评估,再决定其升入开放二级管理时间。在开放二级管理中,强隔人员事实上已回到自己居住地,进行所外(社区)抗毒品诱惑训练,使身心真正达到一个健康的水平。

  为什么不直接进入社区,而要设立一个开放式一级管理呢?一是根据管理心理学,“人总是期望达到预期的成绩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奖励”。矫治成绩必须与奖励相挂钩,人的个体差异性是不一样的,如果都直接进入开放式二级(也即不分级差),则都没有了积极性。二是过去一年来,由于《禁毒法》没有实施细则,但我们矫治场所不能因此而不对强隔人员进行考核,否则,评估的依据在何处?实践中我们借鉴了对劳教管理的考核制度,采取以分计奖的方法。事实上这是评估的一个重要依据。强隔人员的日常考核,不可能在一年内能获得足够多且都一样的奖分,通过开放一级的设置,可以调节差异。表现好的可早进入开放二级,也即早日回家。表现相对差一点的就在开放一级里多留一点时间。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过去的日常考核。这里面有一个路径依赖问题,以日常考核为依据。

  4、建立开放二级管理司法互助。对进入开放二级管理的戒毒人员来说,仍然是场所戒毒人员,对其不能放之任之,必须要接受场所的管理,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场所没有警力对他们直接掌控,这需要场所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及时告知地方司法所,由其代为掌控及反馈相关信息。由于地方司法所和劳教机关同属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问题,相对于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来说,工作更易于沟通与协调。

  三、制度障碍分析评估与注意事项

  1、实施开放式管理及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在公安机关委托劳教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时,事实上也就是委托了劳教机关的管理权。由于禁毒法没有实施细则,场所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的计分考核,经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实施开放式管理只是场所管理的一种手段,应该在公安机关的授权之内,没有违反禁毒法规定。《禁毒法》只提出“诊断评估”,并没有规定由谁评估、怎么评估?这说明评估的方式有多种,如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戒毒场所评估、戒毒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与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评估等等。劳教场所依据自身现有条件进行对强隔人员进行所内评估应是其中的一种,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具有合法性。除非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相反,将其日常行为进行考核,作为一年后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作为进行晋升为开放式管理等级的必经程序,与《禁毒法》的规定相适应,为公安机关决定其社区矫治时间提供了依据。《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戒毒”。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怎样决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矫治时间?我们的日常考核、开放式管理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强制隔离人员的康复矫治表现。根据戒毒场所出具的矫治表现来决定其社区矫治的时间理应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除对民警的管理制度外,康复矫治管理制度体系大体可分为:安全防范类制度、医疗生活卫生类制度、教育矫治类制度、奖惩激励类制度、劳动管理类制度、综合评估诊断类制度等。每一类制度都由数项制度所构成,如教育矫治类,既要有各项教育的实施制度或细则、也要有考核诊断评估制度。每一等级的制度也都不尽一致或是侧重点不同,如在封闭式管理中,医疗生活卫生方面的相关制度是重点,而奖惩制度则相应弱化,因为这时他们身心主要处在发病期,是病人。每一项制度在不同的阶段其实质内容也有很大的变化,如安全防范制度,在半开放式管理以内,这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尤其是防毒品渗透,更是关系到大局,完全依靠场所自身努力。而安全防范制度在开放式二级管理中,这种防范就要借助于社会力量。这些子制度与三种管理模式母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

  3、必须要体现明确的正确的价值取向。戒毒中心的根本目标是要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养成一个有坚强戒毒意志的人。从行为规范养成、劳动学习以及其在戒毒场所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自律状态都能反映出其意志力水平。然而其与劳教人员在心理身体健康水平上显然有明显的差异,这要在奖惩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现状。所以在奖惩的严厉程度上应体现一个由一定弹性到刚性的渐进性。如在等级晋升中,由最初的免于处罚到预处罚(先登记,如再犯则累计处罚)、减轻处罚到严厉处罚、从重处罚。如在半开放管理后期和开放管理阶段,就要使用严厉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使戒毒人员随着身心的康复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从而强化意志力,最终内化为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