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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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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内蒙古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9-04 06:50:33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治疗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司法部禁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诊断评估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保证质量,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所长担任,成员由法制、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生活卫生、生产、医疗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邀请驻所检察员、公安机关、五原县人民医院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科。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成立诊断评估小组,组长由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大队班子成员、心理咨询师、专业医务人员、管教干事、包管民警任成员。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过程的考核,向所评估委员会提交需评估人员名单及逐月、季度考核评定意见。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诊断评估活动。大队评估小组每季度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治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六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能准确定量的以定量为准,不能准确定量的以定性为基础,按照优、一般、差三个等级的对应分值范围确定分值。

  第二章 诊断评估内容、标准

  生理方面(10分)

  第七条 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3分)。年内所有检测均应呈阴性。一次成阳性,即不得基础分。

  第八条 无疼痛、失眠、焦虑等稽延性症状(2分)。查评估前一个季度内有无明显疼痛、失眠、焦虑的外在表现,有无求医记录。根据表现强度和求医状况扣分。

  第九条 速度、灵敏、力量、耐力、柔韧等身体素质指标达到正常标准(1分)。

  速度测100米,耐力测1500米,灵敏度测“8”字跑,力量测铅球和俯卧撑,柔韧度测臂夹棍转体。分四个年龄段进行测试。按成绩对应的分值标准打分。

  心理方面(30分)

  第十条 掌握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4分)

  按到课率、遵守纪律、作业批语、考试成绩评分。

  第十一条 心理测试指标正常(8分)

  测SCL---90分(2分),焦虑、抑郁量表(2分),意想对话(4分)。按偏离常模程度扣分。

  第十二条 全面了解自我、正确评价自我、正确面对现实、行为反应适度(4分)。

  评估对自我的描述、内心体验以及自我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考察戒毒期间情绪、行为的稳定性和对困难、挫折的反应强度。根据评估考察结果打分。

  第十三条 人际关系正常,环境适应能力强,掌握情绪调节的方法,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4分)

  考察人际交往状况,是否存在环境适应不良现象及反应程度,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心态是否平和稳定。根据考察结果打分。

  第十四条 戒毒动机明确,戒毒信心强,掌握一定的拒毒方法和技巧。(10分)

  考察戒毒动机的确定性、现实性和可行性,接受戒治的主动性、积极性,应对高危情境和毒品诱惑的方法和技巧。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分值。

  认知方面(20分)

  第十五条 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守法意识强,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3分)

  查考试成绩、罪错认识小结,考察遵守纪律情况,履行戒毒人员义务情况。根据考察询问结果打分。

  第十六条 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备正确的是非、善恶的荣辱观。(3分)

  查考试成绩,考察对是非、善恶、荣辱的判断和日常遵守文明礼貌、公共道德情况,根据考查和询问结果打分。

  第十七条 掌握基本的毒品知识,认识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能够正确分析自身吸毒的原因,戒毒目标明确,能够正确认识戒毒后自身的变化。(6分)

  查考试成绩,查看罪错认识总结和自我剖析材料,考察戒毒治疗计划的真实性、可行性,戒毒动机的合理性,询问对戒治自身变化的陈述,根据考察结果打分。

  第十八条 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具有正确的社会态度和责任感(3分)。

  考察其集体意识、人际关系,对社会的看法,对家庭的态度和作出的努力。根据考察询问结果打分。

  第十九条 关注社会时事,能够较为正确的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自我、家庭、工作、金钱、生命、吸毒等有正确认识。(5分)

  考察对时事的了解和评价;对家庭的态度,对自我、生命、吸毒的认识和评价,考察其戒毒期间获得金钱的渠道和消费情况,根据考察询问结果打分。

  行为方面(30分)

  第二十条 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6分)

  查日常考核和奖惩记录,根据违纪记录情况扣分。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参加接受戒毒治疗,配合安全检查及毒品检测(6分)。

  考察接受戒毒治疗状况,查有无藏匿违禁品、私自替他人捎带物品、包庇隐瞒涉毒人员和事实行为。根据考察和记录结果打分。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5分)。

  考察参加课堂教育和辅助教育活动情况,查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状况。根据考察结果打分。

  第二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5分)。

  查遵守生活卫生制度和日常考核和奖惩记录情况。根据考察和记录情况打分。

  第二十四条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4分)

  查参加习艺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情况,考察劳动态度和积极性。根据考察和记录情况打分。

  第二十五条 仪表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与他人文明交往,和谐相处(4分)。

  查日常衣着举止、文明礼貌、人际交往情况,根据考察和记录情况打分。

  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10分)

  第二十六条 家庭责任感强,能够主动与家庭成员沟通(3分);

  考察其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健康、成长关注程度及家庭责任与义务履行情况,根据考察情况评分。

  第二十七条 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有关政策及救济渠道(2分)。

  询问对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有关政策及救济渠道的了解情况和求助打算,根据掌握情况打分。

  第二十八条 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等其他戒毒措施(3分)。

  考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等其他戒毒措施的了解情况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的打算。根据考察情况打分。

  第二十九条 掌握一定的劳动和就业技能(3分)。

  查看相关技术等级证书,实地考察劳动技能掌握情况,根据考察情况打分。

  第三章 诊断评估程序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在入所1个月以内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包括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日常考核情况登记表,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以及诊断评估评分表。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应当对戒毒人员的遵规守纪、行为规范、学习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接受医疗、康复训练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确定出优、一般、差等级。优等应具备三次以上嘉奖且无违纪处罚记录,有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差。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应当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完成最后一个季度的考核评定后,于次季度开始的十日内报所诊断评估委员会进行一年后诊断评估。

  第三十四条 在一年后诊断评估中,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在继续执行满一个季度后,经大队考核评定认为戒毒效果良好、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 规定之情形的,大队可以再次向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一年后评估申请。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大队提交的评估人员名单后,应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访谈和测评,并分别提出初步诊断评估意见。

  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诊断评估工作会议,对评估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做出最终评估意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制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结果呈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诊断评估结果应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前一个月完成期满前诊断评估。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于每季度初将本季度戒毒期满的人员名单及考核评定结果报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并于戒毒人员期满前一个月公布诊断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诊断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适用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诊断评估效力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奖惩结果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受表扬、嘉奖、立功奖励的,在诊断评估中一次分别加2分、4分、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的,在诊断评估中一次分别扣5分、10分、20分。在季度考核评定中受三次以上嘉奖且无违纪处罚的,可评定为优,在季度内有严重警告以上处罚的,可评定为差。

  基础分为必保指标,罚分从评分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年后经诊断评估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连续三个季度或累计四个季度考核评定为优的,隔离戒毒所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至12个月。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自审批机关批复送达强制隔离戒毒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得分90分以下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直接评定为90分以上,并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一)在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违法犯罪、查明属实的;

  (三)举报和制止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内群体性吸贩毒、擅离隔离戒毒场所的;

  (四)有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明显提高生产效率的;

  (五)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

  (六)做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法违纪,可以直接评定为60分以下,并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私藏毒品或向所内传递毒品、在所内吸食毒品的;

  (二)擅自离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逾假不归的;

  (三)组织、策划集体闹事、斗殴及打架造成他人伤害的;

  (四)有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

  (五)私藏手机、管制刀具和其他重大危险品的;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的,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其中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地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也可以经本人或家属同意转为自愿戒毒康复。

  一年后、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其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40分以上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3个月、得分在40分以下40分以上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4-6个月、得分在20分以下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7-9个月。

  被延长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期满前应再次进行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可再次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累计延长强制隔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已延期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也可以经本人或家属同意转为自愿戒毒康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5起试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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