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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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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新特点初探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2-15 07:52:16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王奎 阅读量:1

  强制隔离戒毒,从2008年6月1日起就与原来的“强制戒毒”有所区别,因为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的《禁毒法》将原来的强制戒毒的主体和劳动教养戒毒主体合二为一了,为了能更好的做好下一步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尤其是从制度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对比,尤其是正确把握《禁毒法》实质非常必要。

  一、强制戒毒的历史及相关制度的形成

  (一)强制戒毒的提出。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第一次提出了“强制戒除”,即强制戒毒。

  (二)强制戒毒的规范要求。国务院于1995年1月12日颁布了行政法规《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其当时制定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办法。并明确了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对强制戒毒所的设置、收容对象、期限、收容、管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收容的情况均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对强制戒毒有了规范性的要求。

  (三)强制戒毒的规范运用。对强制戒毒,公安部第49号令已于2000年3月30日,制定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这也是在十几年中对强制戒毒工作指导的规范。

  1、《办法》明确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2、《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打骂、体罚、侮辱戒毒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2)索要、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3)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

  (4)违反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私放戒毒人员。

  3、《办法》要求强制戒毒所建立严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于管,管教结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员。按照性别、成年和未成年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情况,按生理脱毒、心理治疗、身体康复等分区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管教、医护、工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所长批准,不得进入戒毒治疗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戒毒人员逃跑、自杀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强制戒毒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对戒毒人员的教育,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

  4、《办法》还要求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实行规范化管理。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面对面的直接管理,应当熟知所分管的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的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5、《办法》要求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对症药物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用于戒毒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

  总而言之,《办法》从方方面面形成了了关于强制戒毒的一系列制度,从收容、入所、戒毒、管理、教育、生活、生卫、奖惩、出所等方面,都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

  二、劳教戒毒的历史及相关制度的形成

  (一)劳教戒毒的提出。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第一次提出了劳教戒毒。

  (二)劳教戒毒的规范运用。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基础上, 2003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8号令又制定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劳动教养戒毒工作专门进行了明确。

  1、《规定》对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的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进行了统一。

  2、《规定》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入所检查、逐人建立医疗档案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3、《规定》要求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的戒断症状和尿检结果,进行分阶段管理和治疗:

  (1)急性脱毒期: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脱毒治疗,时间14至21日。

  (2)康复期:对急性戒断症状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开展康复治疗,进行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时间2至6个月。

  (3)巩固期:对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进行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参加习艺性劳动,控制其因精神依赖产生的复吸欲望,时间至期满解教。

  《规定》还要求劳教戒毒场所,要根据不同的管理和治疗阶段设置医疗戒护、康复教育、矫治管理等功能区域。

  4、《规定》要求设置戒毒医院或者卫生所。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水平的医务人员,设置专门的戒毒病床和设备。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根据其日吸毒量、健康状况、临床反应等情况,制定脱毒和身心康复治疗方案。对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出现的各种临床反应,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病情确定护理等级,实施有效治疗。

  5、《规定》要求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处于不同管理、治疗阶段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教学内容,保证教学时数。采取共同教育与分类教育,所内教育与家庭、社会帮教,课堂教育与多种形式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同时开展道德、法制教育和分类教育,使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认清吸毒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戒除毒瘾的决心。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个别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其改变吸毒恶习,矫正其对毒品的依赖心理。

  劳动教养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本身就建立了许多成形的制度,《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又专门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从一定的程度上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禁毒法》实施后,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面临的新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共7章71条,其中在第4章“戒毒措施”中,根据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戒毒体制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重大改革。一是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二是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三是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禁毒法》中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依照中国国情、把法律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机地统一起来了。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也应在“以人为本”的要求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禁毒法》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同时规定吸毒者是“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强调他们的“就业、入学等不受到歧视”。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运用,它把党和政府对吸毒者的关怀以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出来。

  (二)“四禁并举”、“四戒并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认清形势,准确定位,为禁毒人民战争服务。《禁毒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的方针,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为了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措施。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并且,禁毒法还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三)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戒毒系统的关键一步,从一定方面讲,它的工作是否取得成效,“千钧系于一身”,关系到禁毒全局能否取得胜利。要充分认识到以下特点:

  一是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的新局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三戒”之一,在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中,它属于承前启后的中间阶段,地位非常重要。

  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强制”,应当是指进入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有配合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义务,国家强制力要求戒毒人员必须履行这种义务;“隔离”应当是指戒毒所有不允许毒品进入的义务,国家采用强制力保证戒毒所依法拥有履行这种义务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戒毒”应当是指戒毒所的中心工作是治疗,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方式都要以“治疗”为主。

  三是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三年的规定,是对“违法者”这个属性的认定,是“三戒”中唯一带有严厉惩治性的措施。它对进入社区戒毒阶段的戒毒人员保持了高压的法律威慑,促使他们尽可能在社区成功戒毒。

  四是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是戒毒的“驷马之车”。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收治的是毒瘾重、难戒治、反复性强的吸毒人员,战斗在戒毒状况最激烈的前沿阵地。所以它是跑在最前面的“头马”,引领着戒毒全局向前发展。这要求我们既要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光荣性,也要认识到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四)发挥党的坚强领导,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在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自觉地努力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以前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戒毒,即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禁毒法》实施后,把这两种形式的强制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可见强制隔离戒毒既不是公安的强制戒毒,也不是司法行政的劳教戒毒,而是在这两种形式上既有保留、又有舍弃、更有创新的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从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以前的劳教戒毒,在环境条件、管理机制、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诸多方面都更有明显优势。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劳教场所在司法部的领导下,对戒毒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各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为我国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定位在司法行政部门,是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高强制隔离戒毒资源利用的理性选择。

  《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不同以往的新高度和新要求。在治疗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资源和一支专业的医疗队伍,以实现科学戒毒,提高治愈率;在教育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建立适用的教育方法和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配备现代化的教育器材,以吸毒人员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自我重建为根本,降低复吸频率;在管理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加强基础建设、专业队伍建设,按照科学、客观、标准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戒毒工作流程。我们要从培育民警的创新能力着手,以改革的思维、发展的办法、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举措,自觉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禁毒法》的要求。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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