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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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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关于安徽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2-08 07:08:24 来自:黄艳根 胡文发 作者:安徽法治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是为应对毒品违法犯罪形势、适应禁毒工作发展需要,在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国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既有对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禁毒斗争经验的借鉴;既有对当前禁毒工作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答,也有对未来禁毒工作发展预期的考虑;既有许多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禁毒法》的制定和颁布,对禁毒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完善了中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全面推进中国禁毒事业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中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法。

  在新颁布的《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在几种戒毒模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注重与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措施紧密衔接,《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这些制度保障了对吸毒人员的有效管理,在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同时,使戒毒人员始终受到法定戒毒措施的管束,有助于解决吸毒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戒毒和部分吸毒人员脱管失控等方面的问题。

  一、我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戒毒背景分析

  戒毒期限的变更。《禁毒法》废除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制度,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原先的《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的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强制戒毒期限,将被《禁毒法》规定的2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所取代。期限的延长势必增加公安强戒所的扩容压力;而原来的劳教戒毒期限与《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基本一致,劳教戒毒废除,必然导致劳教戒毒人员人数面临锐减和原来的场所闲置,劳教场所完全有能力担负起强制隔离戒毒的任务,新模式的试点可以有效盘活双方资源。

  劳教场所完善的场所设施。劳教戒毒场所一直保持着充裕的场所资源,拥有大规模收容的能力;几十年来的场所建设早就具备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形成了一个相对净化的所区无毒环境;完善的设施完全能胜任《禁毒法》中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类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法规、思想人格、道德意识等各方面任务。

  成熟的规章制度。劳教戒毒通过多年的试点,不断建章立制,目前来看,已经相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劳教戒毒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相关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之逐渐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劳教戒毒成功经验的有效“嫁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业化的队伍。劳教戒毒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戒毒相对专业化的队伍是一份难得的在实践中有丰富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人才资源,能够胜任《禁毒法》第43条规定的各项内容。他们在管理、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体能康复、医疗体检、队列训练、法制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教育、技能培训、规范养成、辅助教育、社会帮教、法律援助等各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另外,加之前些年,我省地方公安机关开办的强制戒毒所有些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有强制戒毒所由于警力不足,无法全面开展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质量和效果。

  鉴于上述情况,我省政法委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关于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的重要部署,适应禁毒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整合戒毒场所资源,从2008年开始,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在南湖劳教所建立省戒毒康复中心,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二、近半年来戒毒康复中心康复矫治工作的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毕竟不同于劳教戒毒,更不是劳教戒毒的简单更名,在戒毒康复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我省戒毒康复中心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首批吸毒成瘾人员实施收容强戒。各项工作开展近半年时间,广泛借鉴国内同行戒毒工作先进经验的同时,总体上是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摸索,在康复矫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各项工作初见成效,随着我所“四期八步”戒毒模式向纵深发展,前期未预见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角色意识定位不准。部分强制戒毒人员过分强调自己吸毒是受伤害者、是病人,来到戒毒康复中心是接受免费治疗的,而否认自己是违法者,在日常管理中对具体执行单位、管理民警要求苛刻,认为执行单位和管理民警就应该为他们戒毒尽心尽力地服务,对民警的无私奉献毫无感恩之心,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和自身角色意识定位不准,一开始便给入所教育带来极大的阻力。

  强制戒毒人员由于吸毒造成的毒品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使得其性格上极端自私自利,日常生活极其自由懒散,基于自身种种陋习,对戒毒康复中心日常生活集体化、管理正规化抵触情绪十分严重,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意愿的满足,经常出现软对抗等不服从管理的现象。

  由于吸毒人员稽延性戒断症状的影响,一些人借机自己娇惯自己,无病装病,小病大养,以此来躲避日常管理教育活动,给常规管理带来不便。

  吸毒人员由于人格发生扭曲,性格发生变异,人生观、价值观缺失,是非观颠倒,性格浮躁,情绪不稳,容易冲动,猜疑心重,毫无诚信可言,使得日常管理教育中的沟通互动环节形成堵塞,不便于形成良性循环。

  现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地域性十分集中,主要集中在我省黄山市、淮南市、蚌埠市、阜阳市,他们当中有的是同一个村子、同一条街道,有的是亲戚关系,有的家庭关系十分密切,有的拥有共同的毒品来源,戒毒期间,他们遇事常抱成一团,拉帮结派,沆瀣一气,一致排外,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戒毒康复中心在日常管理中反团伙违纪的难度。

  过渡期法律适用和人员期限不一,戒毒康复中心是我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实施戒毒的试点单位,无现成模式可供参考借鉴,在严格执行《安徽省强制戒毒工作管理办法》的同时,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新的《禁毒法》的过渡适用问题,同一场所接收对象不同(包括强制戒毒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不同(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强制隔离戒毒的二年)、适用法律不一致(包括《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新的《禁毒法》),给中队管理教育带来一系列的不便。

  根据以上情况来看,劳教场所要想出色地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提高和完善。

  三、劳教场所创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待完善的地方

  劳教场所有责无权的运行机制。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强制隔离戒毒期的自由裁量权都由公安机关掌控,劳教场所经诊断评估后提出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都必须报原决定机关批准,繁杂的手续和庞大的工作量无疑严重影响了劳教场所工作的时效性。而作为强戒人员个人最为关注的期限裁量权不在隔离戒毒场所,对强戒人员日常管理的约束力大为缩减,不便于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缺乏制约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强制性戒毒措施,这种强制隔离手段必然要以严密的适用程序来加以规范和监督,《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第四十七条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均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原机关批准。即公安机关既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也是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的最终决定机关。《禁毒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审批、决定和执行程序的监督,公安部门实际上成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机关,同时也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误强制隔离戒毒的纠正机关,实际上也是执行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必将会给强制隔离戒毒审批的随意性埋下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程序性的制度严重滞后。与《禁毒法》相配套的操作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强制性如何体现?如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配合治疗或对抗治疗情形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与治疗过程中,因病所外执行具体条件和标准,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方案如何去制定,又如何有效地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评机制是否参照劳教人员的考核标准,自由裁量权又当如何体现?现行制度下,有效的考评机制没有出台,强戒人员表现好与差,虽然民警心中有数,但无法呈现出量化权衡,造成表现较好者积极性丧失,表现不好者有恃无恐,面对强戒人员在管理中对抗民警,我们的工作中没有有效办法,导致处处束手束脚,心理压力巨大。实体性的规章制度好制定,也早就出台,但程序性的规章制度严重滞后,给基层管理人员带来许多实际工作中的不便。

  双方部门合作需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书方面,戒毒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戒毒措施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公安戒毒场所将戒毒人员送交司法戒毒场所时,应提供《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表等相关内容,便于戒毒康复中心在第一时间掌握戒毒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但我省绝大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仅仅只有一张《强制戒毒决定书》,就把人送了过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上只有执行民警的个人签字,而单位的印章却模糊不清,给戒毒康复中心负责收容工作的民警顺畅接收带来不便。

  民警的专业素质培训有待进一步提升。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戒毒工作干警队伍,是完成戒毒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吸毒人员急剧增加,使戒毒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迫使干警需要根据戒毒人员的新情况、新特点、转变管理教育对象的原有概念,转变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对其教育改造和戒毒治疗的新路子。基层民警长期从事一线管理,在管理方面经验丰富,但在各类毒品常识及毒品成瘾机制、相关症状方面出现空白,与戒毒人员相比,明显不对称,在毒品认知和危害教育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在急性脱毒期出现的相关症状及应对处置也只是从书本上得到,与实践操作尚有一定的距离;面对艾滋病或其他突发性传播疾病,有效控制和自我防护方面,知识储备和实际操作明显不足。专业素质的不足导致实际工作中力不从心或畏首畏尾,很难打开工作局面。建议加强民警专业素质培训,实现干警知识结构的转变,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戒毒知识及其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吸毒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积极探索吸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方法,增强管理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戒毒治疗效果和教育改造质量;必要时,要调整干警的专业结构,尤其要补充医学、心理学、社会学。

  矫治双方角色意识定位需进一步澄清。《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员具有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其既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相对应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以《禁毒法》为依据,以“依法、严格、科学、文明、规范”五项原则为指导,要围绕“吸毒者是个病人角色”这一根本,戒毒的措施手段都应围绕“治病救人”进行;其次,“吸毒者受害人”,对吸毒者要践行人性化管理、师生式指导、家庭式关怀、朋友式交流,用真心感化人,用真情温暖人,用行为矫正人,全体民警不仅关心戒毒人员的身体、生活,更关心戒毒人员的思想,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帮助重戒毒人员新构建平等、尊重、互信、和谐的人际关系,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适应社会并最终成功回归社会。最后,“吸毒者是个违法者”,对吸毒者的管理措施既要区别于医院的“单纯治病”,也要不同于对“罪犯监管”,由于毒品对吸毒人员造成的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导致吸毒人员人格扭曲、性格变异,当他们屡次违反所规队纪,人文关怀无法改变其顽劣本性之时,我们民警必须以执法者的身份对他们进行适度有效的打击,以确保场所秩序的稳定和各项康复矫治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职业防护措施需进一步加强。《强制戒毒管理办法》和新颁布的《禁毒法》都明确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治,但目前戒毒康复中心收治的有艾滋病病人、肺结核病人、丙肝病人以及一些心脏病病人等等,导致直接管理的民警自我保护防范方面形势严峻,严重病人给场所安全带来一系列隐患,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民警不敢也不愿直接管理。

  戒毒治疗经费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吸毒人员大多身体上潜伏着多种疾病,他们在社会上吸毒往往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戒毒期间各种并发症相继爆发,康复中心要对他们进行治疗,必然要承当起数目不菲的经济费用,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在积极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戒毒治疗的基础上,积极向政府反映困难,努力争取政府以“更大的重视、更多的注意、更多的投入”支持戒毒工作,提高戒毒工作经费补贴或者经费保障标准;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多番呼吁,争取企事业单位、家属和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承担吸毒人员戒毒治疗费用的保障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吸毒人员戒毒治疗经费的困难问题,保证戒毒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为建立统一的戒毒体制提供经费保障。

  《禁毒法》明确把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是全国戒毒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传统戒毒模式面临转型,安徽省公安机关将由其行使的强制戒毒管理职能委托给司法行政机关劳教管理部门代行,主动尝试进行先期对接。从上述分析来看,先期对接并不仅仅是执行权的委托和执行场所的变换,除了司法行政单位自身在民警专业队伍的配备和民警相关专业素质的提升上做文章外,更重要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倾心沟通,紧密配合,在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联手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让对强制隔离戒毒拥有决定权的各地公安机关和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司法机关工作配合起来有章可循,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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