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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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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两年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及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8-21 09:08:03 来自:武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司锋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法律规定,初次吸毒人员一律强制戒毒3至6个月,成瘾较重的最长可延长到一年,复吸人员一律劳教戒毒。2008年6月1日我国新的《禁毒法》实施,吸毒人员隔离戒毒期由3至6个月改为至两年,吸毒人员的思想、心理、行为亦相应发生变化,在漫长的强制隔离期中,由于特殊的封闭环境和人际关系条件的改变,戒毒人员的心理、生理及行为也随之改变,反映在人格、精神、行为、体质等方面与强制戒毒前有明显差异,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判断存在新的问题。笔者就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自今年6月以来新收治的两年期戒毒学员在心理、生理、行为等方面与6月前收治的普通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比较,发现两年期隔离戒毒人员心理状态抑郁、焦虑、敌对,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敏感及偏执等因子有非常显著性差异。结论:两年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问题以躯体化、强迫、抑郁、焦虑、敌对最为突出,因此对于戒毒者不能仅限于解除躯体对毒品的依赖,更重要的是心理治疗,以促进他们早日康复,回归社会。其次是尽快完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法规,避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程度倒置的局面。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医治、教育、安全、防范、保护、控制等管理问题。

  【关键词】两年期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心理 行为 对策

  一、调查对象

    2008年6月1日至7月30日武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新收的两年期吸毒员共50人为全部调查对象。

  二、调查方法

    采取小样本分层抽样方法,确定该所二大队为样本总体,由专业人员制定问卷表格,收集两年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史、生理变化、心理测试、心理咨询指导等内容。心理测评采用SCL—90方法[1],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t检验)。

  三、调查结果

  1、有资料显示,吸毒者在强制戒毒期间戒毒前后的SCL-90评分躯体化、强迫、忧郁、焦虑、敌对等因子分均较高[2],与全国常模比较有非常显著差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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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两年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后,由于长期吸毒造成了心理、生理改变,使戒毒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较低,戒毒学员心理变化感受明显,特别是在心理测试中的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等7项因子分显著高于3-6个月戒毒人员(P<0.01),躯体化及精神因子分无明显差异。

  2、吸毒者戒毒后最常见的10项症状及发生率出现变化(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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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2中看出,感到坐立不安、心神不定、对前途感到没有希望、感到苦闷以及有想摔坏和破坏东西的冲动是两年期戒毒学员最主要的症状。

  3、两年期戒毒人员对新的禁毒法实施认知上存在偏差(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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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中86%学员认为在接受处罚前没有心理准备,对禁毒法实施情况不了解,接受处罚后产生逆反心理,承认有反感心理的有20人,茫然心理16人,分别占40%和32%,入所后有敌对心理特征的占92%。客观上为逃避两年期隔离戒毒处理前就负案入所的有29人,占58%,其中实际已转刑拘16人,占26%,这种避重就轻、逃避打击处理的心理在拟刑拘人员中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直言不讳。

  四、讨论

  1、两年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与以前强戒期三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人员在心理、行为上有差异,存在更多的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源于强制期延长后(最少延长1.5年),突破了吸毒人员原有能够承受的心理极限,进而作出心理、行为上的反映。焦虑、敌对、恐怖、偏执、规避心理是这一群体的突出表现,经统计学分析有非常明显差异,提示吸毒除了引起行为模式改变外,还可能存在许多心理问题,毒瘾戒除后虽然有相当程度的改善,心理问题依然突出。他们对待他人、对待社会充满不满的情绪,且又较固执,不轻易改变自己的观点,而易于产生报复心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他们当中较明显分为两种类型的人,其中一类强迫、敌对较明显,他们缺乏法律知识,认为自己没有犯法,却被抓进戒毒所像犯人一样受强制管理。这类人中有许多在吸毒前就有犯罪行为,有较多的违法问题,有些已形成反社会人格。另一类躯体化忧郁、焦虑较明显,这类人在吸毒前就有较低心理健康水平,有较大的病理心理方面的问题,吸毒后更加剧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经了解他们有创伤性生活事件,或者年幼无知、好奇而上当受骗染上了毒瘾,他们担心留下案底,不敢承认自己吸毒,有戒断反应时,也不敢向医务人员提出,担心回到社会受歧视。他们受“室霸”(病室小头目)的控制,受其他人的欺负,却不敢言语,心理辅导对这些人尤为重要。这些问题影响他们的戒断和康复。

  2、两年期隔离戒毒人员逃避、逆反、敌对心理严重,导致自主行为极端化。调查中部分吸毒人员对禁毒法实施有明显抵触情绪,其中初吸者6人表现出极度地失落和后悔,他们中有的有家庭,有的有工作,很担心家庭破裂,工作丢失,认为两年期隔离戒毒处理过重,对前途、事业、家庭感到希望黯淡,甚至不敢考虑。还有的因对禁毒法的片面理解,或禁毒法实施后部分社区存在的协议戒毒三年措施滞后,对直接强制戒毒两年提出异议,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占20%,已提出复议2人。而大部分复吸人员为逃避处理则采取以轻避重的办法,钻法规空挡,入所前就负案吸毒,强戒后就交代刑案以求短处,表现出逃避心理,在被调查的50人中有29人入所后因交待刑事案件(盗窃、扒窃、抢劫)等罪行受到办案单位的提审,占调查人数的58%,其中除2人因抢劫案值较大有可能获重刑外,有16人因涉嫌盗窃、扒窃罪被办案单位转为刑拘,而这些人一般会把案值均控制在2000元以下,其获得刑的刑期也至多是半年到一年,或者是拘役。这种避重就轻、以刑抵戒正成为吸毒人员规避较长隔离戒毒期的有效办法,这些现象的孳生和蔓延给社会所带来的治安及稳定问题不可低估,同时也凸显出我国现行法规边缘的空白。为逃避戒毒期两年的处理,个别学员还采取极端做法,用自伤自残来逃避戒毒。例如:戒毒学员段某某入所时心理承受巨大压力,一周内不讲话,管教民警与其谈话时也不表达任何情感,但在所领导大查房时却突然冲向铁门框,导致头部开放性外伤缝16针,经医院处理完后,所、队领导亲自与其谈话,并给予治疗和关心,最后该学员自己承认就是想通过自残方式来逃避打击处理。

  3、对两年期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须尤为注重心理治疗。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收治两年期隔离戒毒人员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也是实施《禁毒法》的神圣职责。戒毒由强制变为隔离标志着禁毒机制的转变,它体现了国家对民族、民生的高度负责和坚定铲除毒品的决心。强制隔离戒毒所如何管理、医治、教育好这一特殊群体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难题,鉴于当前收治两年期隔离戒毒人员存在复杂的心理问题,作为管理者一是要尽量避免对有狂躁型、敌对型、反社会人格型戒毒人员的负性刺激,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情绪易激动伴有冲动行为者,分析冲动行为的不利影响,了解情绪与行为的关系,指导他们情绪的自我控制;二是对情绪抑郁、焦虑者提供心理疏导,必要时予以心理治疗。分析导致抑郁的原因,解释抑郁情绪产生的机理以及认识活动对情绪的影响,对致病原因通过转换角色,改变看待问题的角度从而达到调节情绪的目的;三是采用认知治疗,认知过程是个体行为和情感表现的中介,通过“学习”可以改变不良行为,认知治疗可主要用于控制易冲动的吸毒人员;四是建立完善的工疗康复劳动体系,通过劳动来调节戒毒人员思想情绪;五是强化戒毒场所的安全防护,重点防范具有敌对、偏执心理的戒毒人员,确保精神异常性戒毒人员人身安全。

  4、有关法规及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的几点建议。一是新的《禁毒法》实施需要有较完善的实施办法与之配套和补充,以确保执法者能较好的将《禁毒法》应用于实际。目前戒毒人员之所以想尽办法来逃避、或规避两年期隔离戒毒,已说明我国原有的禁毒条例以及配套的《强制戒毒办法》法律体系已被打破,急需建立新的并能与《禁毒法》相适应的《强制隔离戒毒办法》,同时应将社区戒毒纳入该《办法》之中,从而形成新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两年期隔离戒毒实际上已带有或具备劳教戒毒的特征,作为公安部门设立的戒毒场所,理应对戒毒人员管理在观念上进行转化,如管理上由看守向教化转化,每名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应有教学和课程式安排,戒毒人员每日上多少学时课,针对戒毒人员入所时间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劳动计划,以学分制记入每名戒毒人员档案,来详细考核该戒毒学员接受隔离戒毒的实际表现情况,以达到或有效占用戒毒人员隔离期“过多”的无聊时间,从而使场所管理更为安全;三是抓住机遇,全面提高戒毒民警基本素质。戒毒民警不能像看守民警搞“一看、二守、三送走,挖破案件算到头”的做法,戒毒民警特别是管教民警必须要进行角色转换,专业授课、心理辅导、集体管理应成为管教民警的基本技能,真正做到“站着能讲,坐着能写,有隐患能发现,有问题能解决”,可设想有这样一支戒毒民警管理队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SCL—90“症状自评量表”SCL-90自评量表解释及评分标准

  2、吸毒者在强制戒毒期间的SCL-90测试及心理治疗。作者:李冰娜,何世婵,陆艳,叶九寿

  3、服刑犯人心理咨询与干预的初步分析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作者:陈致宇黎君杭州市西郊监狱教育科叶忠良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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