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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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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11-04 07:03:12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佚名 阅读量:1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70年代末期,我国少数边境地区和一些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区私种罂粟,制造、贩卖和吸食鸦片的情况不断发生,并由于从国外走私贩运的鸦片大量流人内地,情况日趋严重。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这两个文件包含的原则和方法为以后的立法或实践所采纳。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个部分,强制戒毒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自愿戒毒的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公安机关监督。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对在此期限内未戒除毒瘾的可延长至1年。1991~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设立强制戒毒所695个,强制戒毒55万余人次。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

  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劳教所的主要收容对象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危害国家安全者,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饲犯罪中不够刑事处分者;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行为,屡教不改但不够刑事处分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但不够刑事处分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者,以及长期扰乱社会秩序者,等等。从收容范围来看,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仅限于大、中城市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者。但是,吸毒者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小城镇以及农村,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前,对这部分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表明立法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收容范围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截止1997年,我国劳教系统建立了从事戒毒工作的场所和改造单位86个,1991年至1997年,全国共收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21万人次。到目前为止,全国劳教系统专门收容吸毒人员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戒毒劳教人员的专用宿舍10余平方米。90年代以来,全国劳教机关累计收容了24万戒毒劳教人员。

  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省份和场所的主要任务。

  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除。由于吸毒易于导致违法犯罪,许多吸毒者在吸毒期间为获得毒资而从事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罪犯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惩罚,也应当从教育改造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戒除其毒瘾。

  (三)关于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取向

    尽管目前我国存在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种形式,但是,从价值取向而言,在我国目前应当重视和发展强制戒毒手段的运用。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自愿戒毒的时间和手段的有限性。自愿戒毒的时间一般很短,据广州市禁毒办统计,广州市1996年年底有15间自愿戒毒所,戒毒时间仅为15—20天,致使复吸率几乎为100%。尽管对毒品的生理依赖在短时间内戒除,但戒毒者的生理康复和摆脱心理依赖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目前的戒毒药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治疗上一般采用药物递减、替代疗法或维持疗法。因此,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仅依靠有限的医疗手段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戒毒效果;相比较而言,强制戒毒具有较长的、确定的戒毒期限。

  2.自愿戒毒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于毒品的依赖一般是人的生理机能和意志所无法抵御的,强烈的戒断症状和强烈的心理依赖尤其如此。同时,自愿戒毒者的戒毒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戒毒者确实是想戒毒,但仍有一部分戒毒者或受家人亲友所迫,或为了逃避禁毒斗争的打击,或缺乏毒源、毒资来源,或为了降低自身的药物耐受性以在重新吸毒时获得更大的快感,等等。

  对于复杂的戒毒者和戒毒动机,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外部保障,戒毒只能流于形式。一些自愿戒毒所虽然有一定的制度,但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医护人员被殴打、戒毒人员行为严重违反规定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戒毒所甚至无法做到控制毒源,出现边戒边吸的情况。由于自愿戒毒所对于戒毒环境、戒毒和戒毒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最终往往导致戒毒失败。另有一些自愿戒毒所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

  自愿戒毒的复有率之所以很高,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有些原因是内在的,例如,医疗机构一般无法创造非常封闭的戒毒环境;同时,在戒毒的过程中涉及对戒毒者的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这方面没有法律的授权,因此,有些内在的矛盾无法解决。当然,对于吸毒者也不应当一味的强制。对于确有戒毒愿望的吸毒者应当鼓励他们进行戒毒,关键是要强化鉴别和入院批准程序,并加强自愿戒毒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完善戒毒技术;对于吸毒成瘾而又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吸毒者应当坚决予以强制戒毒,以最大程度地控制毒品需求。现实说明,对吸毒成瘾者戒毒必须依赖严格和规范的管理、综合的教育、科学的治疗、社会监督和服务,只有采取系统的戒毒模式,才能使吸毒者戒除毒瘾,获得康复并回归社会,同时,也才能使吸毒者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成为守法公民。在我国社会帮教、监督和善后辅导尚未制度化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手段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四)强制戒毒的管理和教育模式

  强制戒毒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劳教所。两者的收容对象不同,前者的收容对象是首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者,后者的收容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两者的期限也不同,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最长可延至1年,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最长可延长1年。但是,两者的管理和教育模式也具有一定相通之处,以下简要论述强制戒毒的一般管理和教育模式。

  1.强制戒毒必须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

  (1)机构设置完备。强制戒毒机构应下设戒毒研究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临床治疗、吸毒的预防、吸毒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戒毒技术和药物的研究工作。医疗、化验等一线临床科室应配备经戒毒业务专业培训的医疗队伍,确保能够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和对并发症、潜伏疾病进行治疗;建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场所护卫等科室负责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2)全封闭的戒毒环境。强制戒毒机构必须实行全封闭、严格的管理,杜绝毒品的流人,并应美化所内环境,使戒毒者有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

  (3)医疗设备完备。戒毒是比较特殊的一项医学专业,戒毒人员的合并性疾病较多,按疾病种类设置相当于一所综合医院。为实现全封闭的治疗,应尽可能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如X光机、毒品检测仪、酶标仪、心电图机、B超等,应设常规生化检验、毒品检验、性病和艾滋病检验室,进行临床辅助检查。

  (4)先进的监控和通讯设施。为观察戒毒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不良反应和不良行为,所内应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现代化通讯工具。

  (5)完备的康复设施。所内应设置康乐健身设施,配备健身器材,并有足够的场地供戒毒人员进行体育锻炼,以促使其康复。

  2.制度健全、严格的所政管理

  强制戒毒所的所政管理应当坚持“严管、重教、挽救”的戒毒工作方针,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实行科学化管理,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戒毒人员的特点实行管理,形成适合强制戒毒需要的管理模式。

  (1)入所程序。人所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办理入所手续,学习人所须知;②身体检查。包括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并记录病史,进行血常规、肝、脾功能、梅毒、艾滋病病毒检验,进行心肺功能检验;③编队、领取生活用品,更换戒毒所配发的统一服装,进入治疗区。

  (2)封闭的戒毒集训期。戒毒人员进入治疗区后即实行全封闭管理,一般2周内不允许探访,不允许与外部接触。戒毒集训的期限为1~3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脱瘾期,时间一般为1~2周,在此阶段主要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瘾,采用药物治疗的手段逐渐解除吸毒者对毒品的生理依赖。根据吸毒者吸毒时间的长短、日吸毒量、身体的营养状况和戒断症状的表现,将吸毒者分为轻、中、重三度进行治疗。

  轻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内,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下,身体营养状况中等,在戒断期出现失眠、打哈欠、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焦虑、头痛等轻度症状。对这类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一般不需要使用戒毒药物,主要是鼓励他们树立自我戒毒的信心和勇气,靠自己的毅力和意志戒毒。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恢复体力,在6个月内上述症状可以消失。

  中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上,身体营养状况差,在戒断期出现全身肌肉和关节疼痛、皮肤感觉异常、肌肉抽搐、恶寒颤栗、心悸、烦躁、腹泻、呕吐等症状。根据不同的体质和临床反应,对这类吸毒者使用戒毒药物进行治疗。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脱瘾,在2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重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2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2克以下,身体状况极度衰弱,在戒断期出现呼吸急促、循环衰竭、昏迷、谑妄、失神等反应。对这类吸毒者除进行积极的抢救外,还必须严格按照戒毒药品的使用计量进行疗程服药,同时注意医治其他并发症。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左右可以脱瘾,在3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第二阶段为恢复体能阶段。在此阶段,对吸毒者进行递增式的军体训练和劳动锻炼,使戒毒者在学习法律和纪律的同时逐步恢复体能。在此阶段需要对戒毒者进行经常性的体检,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物品检查,暂停家属接见,实行全封闭的隔离管理。

  (3)康复教育期。吸毒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突出的特点,比较明显的包括生活懒散、自律性差、个人卫生差,集体观念薄,意志行为减退,生活无规律,精神萎靡不振。因此,必须对之实行严格的管理,使之做到生活军事化,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改变其不良行为,重新养成新的生活习惯。在此期间的管理仍应以封闭式为主,接见仅应限于直系亲属,信件、衣物、物品仍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准其外宿和从事单独、分散的劳动。在生活管理上应采取从宽政策,体能训练和劳动项目要循序渐进,伙食标准可以增高。

  (4)康复巩固期。在戒毒期满前的一段时间,劳教戒毒一般指教养期满前6个月,强制戒毒指期满前1个月,应当巩固前几个阶段的成果,采取宽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管理,可以邀请社会力量和家庭参加帮教,也可以请戒毒成功者回所介绍戒毒的经验和体会。这一阶段对于戒毒者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思想教育的严肃性、灵活性、多样性和合理性

  一是强调思想教育的严肃性。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行为养成贯穿于整个戒毒过程,以提高他们对罪错的认识,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由于戒毒者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无业、闲散人员或无主管单位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他们思维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纪观念不强,他们个人欲望很强,追求名利,物质生活要求过高,精神却很空虚。对这些人社会上无特殊辅导帮助机构,因而在戒毒过程中成为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环节,这也是治疗“心理依赖”的重要手段。在戒毒过程中,应当把戒毒所办成教育、感化、挽救戒毒人员的特殊学校,对他们进行规范的法纪道德、理想前途教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给他们上卫生常识课、毒品危害宣教课、心理辅导课,引导他们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要讲清道理晓以利害,使其逐步认识到吸毒对国家、社会、家庭及自己的危害,同时要使他们懂得相信毒瘾是可以戒除的,帮助他们树立信心,积极配合治疗。同时还要将他们的学习,劳动训练、生活卫生、言行仪表与百分考核及阶段性的竞赛挂起勾来,促进他们的自制、自律能力。

  二是增强教育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如开展写“三书”(悔过书、算危害书、揭发书)的自我教育;注意发现、培养典型、组织各类典型人物所内巡回讲演的典型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戒毒决心,让他们写心得体会,说成功的经验,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对待自己,如何正确对待别人,不要怨天尤人,不要自暴自弃,要敢于正视困难蔑视困难,要有理想、有抱负、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及签订帮教协议,家属规劝,写汇报信等形式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小报、广播、闭路电视、文艺演出等开展辅助教育;

  三是提高日程安排的合理性。戒毒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教育需要科学和周密的安排,平时要注意以班组集体活动为主要形式,把一天的学习、活动都安排的满满的,以防止诱发“心瘾”和地域性团伙活动。

  4.重视和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的方法

  在戒毒工作中,进行生理上脱瘾的治疗,从众多的实践中看,一般采取强制的措施,隔绝毒品,对出现戒断症状者配合药物治疗,短者1周至1个月则可完成。而毒品成瘾性的“心理成瘾”则难以戒除。特别是当前吸毒者一般吸食的都是海洛因,“心理成瘾”性极强。“心瘾”难除已是戒毒工作者的共识。因此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必须要充分利用自己戒毒工作周期长,管教工作较其他戒毒部门强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治疗的方法,以真正达到戒毒的目的。为了使心理矫治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在警察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中,必须解决好“知”与“行”两个问题。“知”就是“教育者必须受教育”。要对干警进行心理矫治在戒毒工作中的作用、心理学知识、心理辅导技能的培训;要善于总结和发现我们日常教育工作中属于心理矫治范畴的内容。如讲毒品的危害,就属于心理矫治中的“认知疗法”。要自己首先知道毒品的种类,毒品的戒断症状、毒品的危害、吸毒的成因和特点,戒毒的法律,法规对策等知识ABC。“行”就是要勇于实践,努力探索,在戒毒劳教人员中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5.加强劳动和体能的训练,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据调查,吸毒人员都有较长的吸毒史,恶习较深,好逸恶劳,懒惰是吸毒者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除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戒毒之外,还要矫正他们的种种恶习,应当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劳动和体能训练达到惩戒的目的。劳动生产是改造他们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吸毒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应组织他们满负荷的劳动,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酌汗水净化灵魂,从空虚的精神生活中解脱出来,对其各种不良的恶习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正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来磨练他们意志,减轻对毒品的眷恋情绪,增强抵制毒品的诱惑力,同时,通过劳动可以增强体质,抵抗“戒断症状”给人体造成的痛苦,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认知结构、思想状况和行为方式,培养劳动感情,改变他们的懒惰思想。劳动和体能的训练的强度一定要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进行,一方面锻炼他们的意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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