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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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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由高复吸率对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07-14 09:50:47 来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刘金鹏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从当前戒毒人员高复吸率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戒毒模式,过于注重生理脱毒,弱化了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不利于降低复吸率。建议重构现行戒毒体系为劳教戒毒与服刑戒毒相结合的"二元制"戒毒体系,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延长戒毒期限,建立戒毒回归人员生活、就业基地等。

    关键词:戒毒体系 复吸率 自愿戒毒 强制戒毒 劳教戒毒 服刑戒毒

    当前,全球戒毒的巩固率只有9%,即使是戒毒技术比较先进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复吸率也高达90%以上,在戒毒工作颇有成效的新加坡,其复吸率也为70-80%。[1]我国戒毒人员的复吸率也是同样不容乐观的。其中,自愿戒毒的复吸率几乎为100%。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也是极高的,据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对1990-1993年收治的8000名吸毒者的调查发现,其综合复吸率高达85%,而另外的15%并非都是戒除了毒瘾,其中因吸毒致死的或者为获取毒资而犯罪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2]即使在戒毒效果相对较好的劳教戒毒中,其复吸率也是相当之高的。据上海市戒毒劳教所调查显示,该所对1998-1999年上半年度解教的,居住在杨浦、虹口两区172名原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调查,其戒断率仅为15.7%。[3]虽然这样的戒毒成果已经来之不易,但与当前我国对戒毒工作的要求还是不相称的。

    一、引起戒毒人员高复吸率的原因

    造成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毒品犯罪猖獗,毒源无法切断。据统计,每年全球毒品走私总金额超过5000亿美元,仅次于世界军火交易。[4]超额利润使得国际贩毒集团积极开辟所谓的中国大陆通道,每年从"金三角"非法进入或经过我国境内的毒品数量就占其总产量的10%左右。[5]由于国内毒源的大量存在,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贩毒分子极力搜寻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员,诱使他们复吸。

    2、打击吸毒不力,不能引以为戒。在我国,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对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只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也仅规定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只有对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才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且吸毒人员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都是比较短的。据调查,吸毒人员劳教期限为1年的占89.5%,大多数戒毒人员对此感到无所谓。[6]过轻的惩罚措施,过短的惩处期限,不仅难以使戒毒人员根除毒瘾,而且不能对吸毒人员产生威慑作用,起不到惩戒效果。

    3、遭受社会歧视,工作难以安置。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极易受到家庭、亲友和社会的歧视,人们往往对他们存有戒备之心。又由于吸毒人员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使得他们难以找到工作。没有工作就缺乏生活来源,加之戒毒回归人员普遍缺少社会的有效关爱,心情苦闷的戒毒回归人员就会借毒消愁。

    4、重归戒前环境,易受"粉友"诱惑。在我国,无论是自愿戒毒、强制戒毒还是劳教戒毒,戒毒人员在戒毒期满后都是回归原来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在熟悉的环境中,人的一些不良习性极易复发。由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接触的仍是原来的生活圈、朋友圈等,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以前"粉友"的干扰,容易旧病复发。

    5、戒毒宣传偏差,戒断信心不足。当前,媒体在宣传时大多有意无意地认为"一朝吸毒,终身戒毒"。这使得戒毒人员受到一种消极的暗示,感觉毒瘾难戒,似乎"吸毒戒不掉,戒掉不是人"成了真理,从而动摇甚至丧失了戒断毒瘾的信心。

    二、高复吸率与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相结合"三位一体"的戒毒模式,不可否认这种模式为我国的戒毒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笔者认为,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三个阶段[7],而我国现行的戒毒体系过于注重生理脱毒,弱化了心理脱毒,更谈不上善后辅导。因此,现行"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并不是一个合理的戒毒模式,它必然难以避免戒毒人员高复吸率情况的发生。

    1、戒毒期限过短,难以达到心理脱毒。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表明,生理脱毒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心理脱毒的期限为3-5年。[8](1)自愿戒毒的期限太短。在我国,实行自愿戒毒的戒毒期限,短的只有十几天,长的最多几个月。由于自愿戒毒的费用自理,管理又较为宽松,使得许多本来打算戒毒的人员,因为费用问题或者难以忍受戒毒过程的痛苦而半途终止戒毒。这些自愿戒毒的人员有的连生理脱毒都未实现,又何谈心理脱毒等。(2)强制戒毒的期限不长。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因特殊情况延期的,其实际执行强制戒毒的期限连续计算也不超过1年。可见,我国的强制戒毒措施也很难使戒毒人员在心理上戒除毒瘾。(3)劳教戒毒实际执行的期限也较短。虽然,我国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可延长至4年。但实践中,由于戒毒经费紧张、劳教戒毒所容量不足及减除劳教期限等原因,劳教戒毒人员的实际服教期限大多只有1年左右。因此,其难以达到戒毒人员心理脱毒的目的,使得原本戒毒效果相对较好的劳教戒毒模式也在降低复吸率上大打折扣。

    2、戒毒目的有缺陷,影响戒毒效果。(1)自愿戒毒的缺陷。在我国,设立自愿戒毒机构的戒毒医院大都为了营利目的。即使是接收自愿戒毒人员的官办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其收治自愿戒毒人员的主要动因还是为了增加创收,弥补经费不足。由于各机构在自愿戒毒工作中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必然影响自愿戒毒的效果。(2)强制戒毒的缺陷。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对强制戒毒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因此,我国强制戒毒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至于戒毒人员是否心理脱毒等,则并非衡量戒毒真正成功与否的标准。(3)劳教戒毒的缺陷。我国劳教戒毒场所虽然在戒毒工作中作出了很大成绩,但部分管教干警仍存在着"收得下,跑不掉,死不了"的思想,加之吸毒劳教人员解教后复吸率较难掌握,且复吸率的高低与管教工作考评挂钩不密切等,使得管教干警注意力未能更多地放在降低复吸率上。

    3、戒毒体系设置不合理,难以收到最佳戒毒成效。(1)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冲突。目前,我国实行"三位一体"戒毒模式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因此,根据该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应一律予以强制戒毒。而自愿戒毒的人员必然是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既然《决定》规定了对此类人员应予强制戒毒,这又何来自愿戒毒。所以,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两种模式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是矛盾的。当然,从鼓励吸毒人员自觉戒除毒瘾,进一步提高戒毒效果的初衷来说,设置自愿戒毒实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2)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冲突。《决定》第八条还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根据该规定,只有对强制戒毒后复吸的人员,才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由于前述强制戒毒的目的缺陷,使得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绝大多数都会因为复吸而被劳教戒毒。因此,这不仅耽误了吸毒人员的戒毒时机,而且还浪费了本来就不宽裕的戒毒资源,提高了戒毒成本。此外,由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劳教制度的合法性早已受到质疑,致使我国的劳教戒毒模式也自然遭到诸多非议。

    4、过于注重戒毒"硬"环境,而忽视戒毒"软"环境的创造。如果把戒毒场所称为"硬"环境的话,那么戒毒回归社会后的环境即为"软"环境。在我国,无论是劳教戒毒还是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对做好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期间的戒毒工作都是极为重视的。但是戒毒人员离开戒毒场所回归社会后,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就显得非常不够。(1)缺乏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戒毒回归人员进行帮教。戒毒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戒毒人员从戒毒场所"康复"出去后,仍需在社会上继续进行心理戒毒或得到善后辅导。根据现行戒毒体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戒毒场所已无权对他们进行管理,但该体系未能规定在社区或有关组织设定专门的部门对这些有吸毒史的人员继续进行矫治。虽然,社会上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也在尝试种种帮教方法,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专业性、专门性不够,使得现行戒毒体系在降低复吸率方面仍难见成效。(2)缺乏帮助戒毒回归人员彻底康复的过渡性场所。根据现行戒毒体系,戒毒人员直接回归社会后,一方面是仍归戒前环境,交往接触的仍是以往的朋友,在这样的环境下他们极易重染毒瘾;另一方面是一些回归人员因社会不接纳、工作无安置自暴自弃而复吸。可见,现行戒毒体系使得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况,不利于解决复吸率问题。

    三、完善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设想

    1、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在我国,为了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和受贿行为,刑法在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受贿罪的同时,也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行贿罪,这为有效打击犯罪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我国现行戒毒体系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最严厉处罚仅是劳动教养,并没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而我国刑法第347条却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涉毒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从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该行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刺激作用及因果效应来看,我们没有理由只注重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打击,而轻视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打击。所以,建议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使我们在打击涉毒行为中能够双管齐下,收到实效。更何况将吸食、注射毒品等一些无被害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国际上也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立法例。总之,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可以增加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威慑力。

    2、重构现行的戒毒体系。如上文所述,当前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不仅无法使吸毒人员从根本上戒断毒瘾,而且还浪费了有限的戒毒资源,耽误了最佳戒毒时机。因此,这两种戒毒模式应予抛弃。现行戒毒模式还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笔者认为,与其等到强制戒毒后复吸时再予劳教戒毒,还不如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直接予以劳教戒毒或者通过完善立法予以定罪服刑戒毒。鉴于当前劳教戒毒在管理、期限等方面尚有利于降低复吸率,在我国目前仍保持劳动教养制度的情况下,建议将现行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戒毒体系,变更为劳教戒毒和服刑戒毒相结合的"二元制"戒毒体系。并可参照刑法第264条以"数额大小"或者"盗窃次数"作为认定盗窃罪标准的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以下列标准认定应予劳动教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第一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未成瘾的,应当予以劳动教养;对第二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虽系第一次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成瘾的人员,应当以吸食、注射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3、延长戒毒期限。实践表明,毒瘾戒断率与戒毒期限的长短是成正比的。因此,应根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特殊性,充分用足劳教期限或刑期,在法定幅度内对他们适用较长的劳动教养期限或者刑期,使其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从根本上摒弃恶习、戒除毒瘾。同时,在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应严格控制对他们实行的减除劳教期限或者减刑的措施,且对他们不宜适用所外执行、监外执行和假释等措施。总之,在惩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过程中,应体现出"重症用猛药"精神,使得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因害怕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处罚而不敢复吸。①同时,也要加强对戒毒场所的资金投入,确保戒毒场所能够"收得住、治得好"。

    4、建立戒毒回归人员生活、就业基地。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何种戒毒模式,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隔离治疗,都能使吸毒人员从生理上成功解除毒瘾。但要杜绝戒毒人员复吸的关键却不是生理脱毒,而是心理脱毒及善后辅导,这都需要在一个没有毒品的环境中进行。由于当前仍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毒源,因此为戒毒回归人员提供一个远离毒品的过渡性康复基地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据上海市戒毒劳教所对1997-1999年上半年解教的1516名吸毒劳教人员调查发现,几年来未复吸的65名吸毒回归人员中,绝大部分是有稳定工作的。[9]而现行的戒毒模式并未能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提供一个良好的彻底根除毒瘾的环境,使得很多戒毒回归人员复吸。因此,建议建立一些法定的戒毒回归人员的生活和就业基地,作为这些戒毒回归人员正式回归社会之前能够彻底康复的一块绿洲,如带有康复性的农场。在这样一个无毒的基地内,戒毒回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都能够得到政府的妥善安排。使得戒毒回归人员能够置身新环境,远离"粉友"、远离毒品,避免他们因直接回归社会时重回原先环境、生活无着落而复吸的情况发生。当然,这些基地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戒毒回归人员在基地内的行动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戒毒回归人员在基地内的康复期限一般应为5-10年。笔者认为,这个期限基本能帮助戒毒回归人员达到心理上脱毒的目的。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方式可借鉴德国锡南浓村TC戒毒模式的某些做法,如: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升级,表现好的还可以分配住房把家人接来一起居住。[10]建立基地所需的经费应主要由政府出资,并鼓励私人兴办,对私人投资的可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些基地建成后,不仅可以集中社会资源,避免戒毒人员直接回归社会时因有关部门、社区分头矫治而不知如何帮教且牵扯精力、效果不佳的局面;而且可以为戒毒回归人员创造一个极好的戒毒"软"环境,提供一块康复绿洲,从而根治复吸顽症,彻底消灭复吸率。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著《对劳教戒毒制度的5点反思》,载于《中国司法》,2001年第8期第22页。

    [2]何飞著《"毒瘾"为何难戒》,载于《中国青年报》,1997年5月8日。

    [3]张纬、李晓宝著《关于戒毒劳教工作的认识和几点做法》,载于《中国劳动教养》,2000年第1期。

    [4]俞文著《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载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69页。

    [5]官玉琴著《我国大陆内地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及惩治对策之比较》,载于《闽江职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1页。

    [6]孙仁龙著《分析复吸原因,寻找戒治对策》,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8期第28页。

    [7]姚建龙著《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5期第10页。

    [8] 同[7]。

    [9] 殷永田、李晓宝、周有光著《上海市戒毒劳教所关于对吸毒解教人员的调查报告》,载于《中国司法》2001年第7期第16页。

    [10]马役军、张忠达著《走进锡南浓村--德国TC戒毒模式探访记》,网址:www.cnki.net

    注释:

    参见薛永兴、杨云著《从二次劳教吸毒人员的分析谈戒毒工作的发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4次第22页:1999年8月,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对145名二次劳教人员进行了综合调查。在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对"每当你吸毒的时候,最担心的是什么"的提问,回答"担心再被劳教"的占64.1%;对"促使你决心戒毒的第一位因素是什么"的提问,回答"怕被劳教"的占66.2%。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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