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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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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理性解读《禁毒法》 坚定劳教事业信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6-03 09:23:28 来自:中国劳动教养 作者: 阅读量:1

  随着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因其法条中不再有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关于实行劳教戒毒的规定,而是重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会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模式,因此一时网上议论纷纷,劳教制度废存的话题又起波澜,劳教何去何从?这么多年含辛茹苦的劳教戒毒的功过如何评说?红旗到底还能打多久?这些现实的困惑不能不使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忧心忡忡,进而不能不影响到他们的思想情绪和工作。

  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是《禁毒法》中确实没有了劳教戒毒的直接规定;二是网上有这样一条消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在答记者问时说:“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对此笔者的观点认为:简单化地、断章取义地看待《禁毒法》的态度是不可取的,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更不能为据。对劳教戒毒以及劳教工作的历史性和全面性把握和评价,对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和戒毒任务的准确把握和评判,尤其是在精研细读基础上对《禁毒法》立法精神的准确理解,才是我们应取的正确态度。

  首先,《禁毒法》重新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其立法精神确实是对原强制戒毒措施和劳教戒毒措施两种资源的整合,但这种整合不是简单的相加合并,在相关的法条规定中是可以解读出对这两种措施孰优孰劣的评判取舍的。实践证明,原来的强制戒毒措施主要存在三大问题:隔离条件差、期限太短、专业性不强,这也是影响戒毒效果的主要因素。而劳教戒毒拥有功能设施完备的场所、较长的期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矫治制度和专业化的民警队伍,正好弥补了强制戒毒措施的三大不足。我们看《禁毒法》的规定,强制戒毒加上“隔离”二字,突出了专所的性质,凸显了对专所功能设施的要求;对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分别规定了三年和二年的期限,这与劳教期限是基本吻合的,反映了戒毒工作的客观要求;从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有关戒毒具体要求的规定,都是现时劳教戒毒工作的通行制度和通行做法,突出的是戒毒工作的专业性,这不能不说是对劳教戒毒成功经验的一种肯定。

  第二,关于《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后,劳动教养是否不再参与戒毒工作的问题,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不等于就不再参与,因为法律条文也未规定公安是否参与。关于执行场所只是在第四章四十一条原则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济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劳教戒毒仍然是具有空间的,理由有三:一是全国现有的功能设施齐全、队伍专业化素质高、制度手段完备、并且在教育挽救违法者尤其是在戒毒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的300多个劳教场所,是当前国家禁毒斗争的现实宝贵资源,国家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使之闲置,一定会充分加以利用,至多只不过在体制运行上做出调整而已。二是我国禁毒斗争的严峻性决定了戒毒任务的艰巨性。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指出:“我国在禁毒斗争方面依然面临四大难题:一是境外毒品多头入境的局面没有改变;二是境内制贩毒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三是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失问题时有发生;四是毒品滥用问题仍在发展蔓延。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的登记吸毒人口已达116万人,按较低的隐性吸毒人口比例1:4计算,我国的实际吸毒人口已达464万人,而在这464万人口中,吸食海洛因这种顶级毒品的比例高达78.27%,因此吸食海洛因的实际人口有363.17万人之多,这足以说明我国禁毒斗争的严峻性和戒毒任务的艰巨性。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每年需要戒毒的人口起码是百万数。大家知道,自愿戒毒的成分是微不足道的,效果也是不敢奢望的。社区戒毒是一项新兴的工作,探索的路还长,何况我国目前的社区发育还不健全,同时由于国际性的毒瘾难戒和实际存在的90%以上的高复吸率,最终流入强制隔离戒毒的必然是绝大多数,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戒毒的主要任务。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将由谁来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不好妄加评判,我们只能这样说,以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尚不充裕的资源论,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舍弃劳教戒毒这一现实的宝贵资源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国家有关机关把握科学发展观的能力,相信国家有关机关一定会关注成本和节约,在最终作出决策时,是会慎重考虑这些因素的。三是《禁毒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检测权和决定权,按照现代法治的分权制衡精神,在制度设计上是不宜由公安机关同时享有决定权和执行权的。那么从现有的资源看,如果公安不担负执行,我国的吸毒行为又未定为犯罪,监狱用不上,由于戒毒工作的艰巨性和专业性,其他社会团体显然不适合这项工作,要一时新建众多的容纳百万数人口的戒毒场所,又为国情所不许。看去看来,似乎还是劳教场所才是最现实可取的选择。

  第三,在《禁毒法》条文中,也不是绝对的未提到劳动教养,只是比较变通而已。第四章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这其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不是指劳动教养是指什么呢?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在《禁毒法》条文中,是看不出对劳教戒毒和劳教制度的否定的,倒是在字里行间可以解读出对劳教戒毒经验的积极评价和发展空间。

  当前,呼声日久的劳教立法仍未出台,劳教体制改革也迟迟未到位,我们不能因此疑惑迷茫,对劳教事业丧失信心,毕竟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五十年来做出的贡献是世人共睹的,党和国家对劳教工作尤其是对劳教立法和体制改革历来是重视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审议和劳动教养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转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立法工作中严肃的大事,需要审慎的态度和严密的程序,绝不是街谈巷议可以左右的。我们应该相信,好的东西是需要千呼万唤的,千呼万唤总要出来的。作为从事劳动教养这一崇高职业并热爱和忠诚这项事业的劳教人民警察,一方面应该坚定信心,增强把握局势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能妄自菲薄,为似是而非的议论所左右;另一方面要坚信有为才有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把个人的荣辱融入事业的兴旺发展之中,忠于职守,勤勉工作,踏踏实实为劳教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奉献,这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和本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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