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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无缝衔接与动态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5-11-11 15:40:21 来自:河北省邯郸市戒毒所 作者:薛沛军 阅读量:1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无缝对接和动态管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心理适应、社会接纳、动态管控、考核奖惩等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回归社会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从戒毒场所到社会的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工作不力,缺乏主导的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真空地带,脱失率较高,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无缝衔接、动态管控体系;

  2、回归社会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矛盾突出,导致无法养家糊口,生存困难,进而居无定所,流动性大,尤其是根本无法解决慢性病和大病治疗费用,需要解决其生存、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3、回归社会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社会接纳的程度较低,心理很复杂,情绪落差大,社会适应性差,需要予以有效的帮助;

  4、回归社会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操守保持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缺乏操守保持动态监测和考核体系,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现实中,由于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衔接不到位、动态管控工作不力,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思想理念和重视程度不到位。在思想上,往往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罪有应得的坏人,他们大多数是“狗改不了吃屎”,从心理上没有真心接纳,还把他们当作社会渣滓对待,漠然视之导致不想管、不愿管、不会管、不去管,对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和防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他们应有的理解、尊重、管理、帮扶和救助。

  二是立法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在《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帮教、就业安置、动态管控、考核奖惩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各地方党委、政府的相关制度也不健全,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法制制度体系。

  三是机构不到位、责任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相关工作,主要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来做,工作人员配备少,资金保障缺口很大,管理责任、工作措施弹性很大,脱失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都很高,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科学有效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的主要对策

  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工作,是使其适应社会、自食其力、自觉守法、重新做人的关键所在,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方面。为切实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转变思想,完善制度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一)树立正确理念。一方面,要客观、全面、充分地认识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潜在压力和恶性后果,要真正懂得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衔接和动态管控等工作,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是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的重要举措,必须全力以赴扎实做好。另一方面,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牢固树立无缝衔接、注重管理、强化操守、持续教育、帮扶解困的管理理念,切实有效降低脱失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确保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长期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做合格有用的社会公民。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议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条例》,针对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无缝衔接、动态管理、安置就业、考核奖惩等诸多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做到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有法可依、科学管理。

  (三)加强无缝衔接。从社会管理、家庭亲情、生活安置、就学就业、社会帮教五个方面的衔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无缝衔接管理,完善衔接流程和工作机制,制定系统制度和对应措施,使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在回归社会时,始终置于一体化的链式管理中,力求做到家庭有关爱、生活有保障、就学有条件、就业有安排、活动有管理、行动有约束、动态有研判、思想有教育,确保他们能够一直处于“无真空”的管理状态,从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持续有效的无缝衔接模式。

  1、社会管理衔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开戒毒场所时,要回归社会必须有一个从戒毒场所到当地的社会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单位、社区相衔接的对接管理工作机制。(1)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当地政法委(综治委)作为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乡镇)、居(村)委会、社区、所在单位负责协管,司法机关和戒毒场所的服务机构负责矫治培训工作,地方政府的财政、民政、劳动、医疗、社保等部门负责相关的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请示报告、宣传教育、就业安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完善“场所—政法委—政府—公安—司法—街道—社区—单位—家庭”的无缝衔接工作流程,切实形成政法委组织协调、政府协助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街道社区密切监控、家庭积极帮教的综合治理格局。(2)要强化“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回归社会后发生重大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一票否决制”,对政法委(综治委)的“一把手”进行通报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地方政法委和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中,切实强化领导机构及领导本人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强力推进和有效落实。

  2、家庭亲情衔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开戒毒场所时,需要家庭的亲情接纳、亲情关爱、亲情帮助和家庭监督,需要建立一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其家庭相衔接的对接管理工作机制。(1)通过建立亲属情感抚慰和心理救助网络,回访家庭、举办家属学校等方式,帮助家庭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予心理沟通、亲情接纳、情感关怀,促进家庭和谐幸福。(2)建立人际关系管理体系,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步减少和有效避开不利的人际关系,有选择的优化和拓展人际关系,走向良性生活轨道。(3)对家属进行动态管控技能培训,建立家庭管理、家庭戒毒、家庭监控机制,制定动态管控实施方案,细化动态管理措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的危险苗头和各种问题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设法进行解决。(4)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婚恋咨询和家庭关系救助体系,积极帮助他们构建和谐家庭。

  3、生活安置衔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住房、医疗、低保、困难救助等生活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生存保障和生活基础。(1)出台优惠政策和合理的地方性具体标准,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回归社会后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由其本人、家属、亲友、有条件的原单位,在戒毒期间,以及回归社会后为其合理地缴纳一定数额或一定年限的失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基础性生活保障。(2)出台优惠政策和合理的地方性具体标准。根据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年龄、体力、就业、家庭等情况,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把他们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适当的救助和帮扶,确保他们能够有起码的生活保障。(3)建立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保统筹体系。可以由其本人、家属、亲友、有条件的原单位,在其回归社会后,为其合理地缴纳养老统筹金,确保他们以后的生活保障。(4)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后年度免费体检网络,建立“HIV检测”和登记制度,建立“四免一关怀”的救治帮扶体系,并纳入当地公共卫生防疫预案,对他们进行跟踪管理和救治。(5)地方各级疾病防治和医疗部门协作,积极开展针具交换、美沙酮维持治疗、抗病毒治疗、抗结核病治疗等相关服务,帮助落实定期吸毒检测(尿检),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并给予合法适当的“美沙酮维持治疗”。(6)国家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当地政府也应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设立大额医保专项基金,建立糖尿病、肝病等慢性病补贴保障制度,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医疗救助和人文关怀。(7)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公益救助、捐助工作网络,争取爱心人士在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积极帮助和爱心支持。(8)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法律帮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和矛盾化解工作。(9)积极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扶工作,想方设法在其子女上学、照管老人、解决家庭困难等方面,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帮助。

  4、社会帮教衔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会帮教工作,这是巩固和扩大他们在戒毒场所教育矫治成果的关键所在,也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环节。(1)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的跟踪帮扶,大力开展心理、法律、道德、戒毒等方面的教育,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帮助。(2)招募、发展志愿者,开展动态监测和互帮互助活动,推动社会化帮教工作。(3)通过邀请专家辅导、组织现身说法、创办法制学校、开展社区管理培训、举办动态监控讲座、进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帮教工作的延伸和拓展。(4)要树立先进典型,加强群众性的政策法规、社会、家庭责任教育,加强警示教育,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构建良好综合治理的工作氛围,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综合治理工作深入人心,推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又好又快的发展。

  5、就学就业衔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学就业工作,确保他们能够有效的就学就业和重建发展格局。(1)对愿意继续就学和有就学基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家庭或社区出面,争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的支持,帮助其重获学籍,使其继续就学就读。(2)开展职业培训摸底、登记和免费动态职业培训,建立安置就业和推荐就业体系,国家应对于安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建立就业安置示范基地,促进就业安置。(3)当地政府应在绿化、园林、物业、环保等事业中,根据回归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长和表现情况,加强和扩大安置就业,不断加大公益岗位就业的力度。(4)当地政府要加强福利事业,在福利工厂、劳保工厂等方面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后的就业安置,争取有效就业和扩大就业。(5)出台税收、工商、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和各种扶持力度,鼓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自主创业,促进他们自我发展、自食其力。(6)建立原单位选择性就业安置体系,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表现情况,确保原单位的50%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能够在原单位再就业,并要给予一定的帮扶。

  (四)加强动态管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对其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动态监测,切实降低脱管率和脱失率,是进而进行有效帮教、确保操守率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当在无缝衔接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1)戒毒场所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协调,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所后,必须在回归社会后的第一时间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安局或司法局报到,一般按规定由当地公安局或司法局机关派员到戒毒场所将其接回当地,特殊情况经协商也可由戒毒场所派员将其送回当地,由当地公安局或司法局接收,极力保证“零脱失率”,以便日后有效进行动态管控和跟踪帮教。(2)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衔接帮教联系卡,将公安专管民警、司法助理员、街道办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单位综治员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互通,并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住址、联系方式报送地、市(县)、乡(镇)、街道办(社区)等回归管理机构,为衔接、帮教、管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3)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每3年更新1次,以新照片为宜)、性别、出生年月、血型、指纹、学历、体貌特征、身份证号(包括驾驶证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违法经历、处罚情况、主要亲属、联系方式等,并可采集DNA毛发标本且与身份证号对应,并输入统一的司法管理网和公安网,进行终身监控和追踪完善,以便有效管控。对于岁数较小、不宜办理身份证或未落户办理身份证的人员,要按照姓名或编号进行对应管理或及时核查、补办身份证。(4)由当地公安机关作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动态管理机关,建立专管人员负责制,制定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细化动态管理措施,设立合理的“脱失率”管控指标,并由当地街道办(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作为协管机构,负责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对当地政法委(综治委)负责并报告工作。(5)当地司法局作为帮教、安置机构,负责具体的帮教、安置、法制宣传教育和联系戒毒场所的具体工作。(6)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户籍地或住所地原则,建立定置定位管理、外出或流动报告和遣回原籍等制度,并建立普查登记、日常教育、信息员管理、人际动向排查、家庭随访抽查、收入开支调查、志愿者帮扶、日常操守监测、自我思想汇报、思想动态研判、行为动态考察、应急处置管理、操守考核鉴定、管理告诫警示和强制管理等管理工作机制,进行系统的动态管理,必要时对违反制度的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训诫悔过、行政拘留等处理,确保“脱失率”不超标和有效管理。(7)建立片区民警警务责任包干制度,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按在押人员、在逃人员、外出人员、人户分离人员、视线范围人员、违法违纪人员等种类进行分层次管理,开展动态管理问卷调查,进行倾向性问题分析,提高管控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8)建立家庭、社区、单位、公安机关“四位一体”的帮教机构和灵敏的信息反馈网络,完善动态管理考核细则,及时进行沟通、联系、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和协作,加强对公安专管民警、司法助理员、街道办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单位综治员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全方位的动态管控和治安防范,及时总结动态管理的得失和经验,不断改进和优化动态管理工作,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切实步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

  (五)加强考核评估。一方面,加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考核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情况,对地方党委、政府、综治委和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及延伸帮教服务的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奖罚体系,加强管理考核,落实奖罚措施,做好评先选优,处理责任人员,尤其要把“一票否决制”、案件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与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考核挂起钩来,不断强化领导责任,促进工作落实。另一方面,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动态管理的考核、评估。从回归报到、个人心理、家庭状况、帮教条件、社会适应、人际关系、配合管理、社会帮教、活动情况、生存技能、就业情况、操守保持、困难救助和现实表现等方面,建立综合考核细则、评估机制和工作程序体系,并根据其考核结果和具体情况修正无缝衔接、动态管控的具体措施,巩固提高管控和矫正工作成效。对考核结果极差、重新违法犯罪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还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或刑事制裁。

  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衔接、动态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工作。我们坚信,有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及广大民警职工的不懈努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无缝衔接、动态管控和综合治理工作,一定能够实现新突破。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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