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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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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泰国戒毒康复相关工作情况
2014-10-17 14:09:35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关于机构设置及保障投入
  
  据统计,泰国现有吸毒人员400余万名,其中90%为苯丙胺类毒品滥用人员,毒品犯罪和吸毒人数近年来均有所增加,毒品问题严重威胁着本国 社会稳定,为推动和保障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泰国政府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肃毒办实体化运作。泰国中央肃毒委员会(NCB,以下简称肃毒委)成立于1976年,是泰国最高禁毒机构,负责制定全国禁毒政策并指导 、协调整体禁毒工作,由总理担任主席,各相关部委为成员单位。肃毒委下设办公室,是实体机构,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执行肃毒委有关决 策,原隶属总理办公室,2002年改归司法部管辖。肃毒办下设12个局、中心、研究所及9个地区办事处,共有工作人员900余名,其中1/3以上有 海外留学经历,高级官员包括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高级顾问4名,另在北京和仰光各派驻一名联络官。
  
  (二)明确肃毒委成员单位职责。肃毒委各成员单位职责由相关法律和政府文件确定,如社区工作由内政部负责,减少需求和治疗工作由卫生 部负责,预防教育由教育部负责,执法由警察负责,禁毒国际合作由肃毒办负责,边境堵源截流由军队负责,综合管理由肃毒办负责,等等。 此外还有相应追责措施,用以督促成员单位认真完成相应法定职责。
  
  (三)肃毒办掌控国家禁毒经费。泰国人口6700万,约为中国人口总数的5%,但由肃毒办掌控的禁毒经费却远超我国,2012年为95亿泰铢,折 合人民币19亿元(其中预防8.6亿元、执法5.4亿元、治疗5亿元);2013年为110亿泰铢,折合人民币22亿元,同比增长16%(其中预防9亿元、 执法7亿元、治疗6亿元)。肃毒委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民间团体开展禁毒工作的经费主体由肃毒办划拨,且金额取决于上年度工作指 标完成情况。因此,禁毒工作各参与方在禁毒经费分配多少的指挥棒下,均尽职尽责、积极认真地做好自身工作。
  
  二、关于制度体系及工作模式
  
  泰国政府将戒毒治疗和预防、执法、管理确立为禁毒工作四大支柱,经过多年自身实践并吸收借鉴西方经验做法,逐步形成了“三大体系”和 “六种模式”。
  
  (一)三大体系互为补充,覆盖不同性质吸毒群体
  
  1、自愿戒毒。按照泰国政府1979年颁布的《禁毒法》,吸毒人员可随时自愿到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现已 成为泰国最主要的戒毒措施。目前全国共有此类戒毒医疗机构1048家,其中由卫生部和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的941家,由医院、康复中心、宗教机 构等非政府部门管理的107家(其中一些为私有)。2012年共有35万人接受了自愿戒毒治疗,占全部受治总人数(52万)的67%。
  
  2、强制戒毒。按照2002年颁布的《吸毒成瘾人员治疗法》,强制戒毒主要针对吸毒成瘾、吸毒成瘾并持有毒品、吸毒成瘾并贩卖毒品、吸毒成 瘾并持有和贩卖毒品四类人员,但持有和贩卖的量有严格限制,分别是:海洛因不超过0.1克,苯丙胺类兴奋剂不超过5粒或0.5克,可卡因不超 过0.2克,鸦片不超过5克,大麻不超过5克,盐酸羟考酮(卡痛叶提取物)不超过10公斤。对成瘾不严重、无犯罪记录且有良好家庭和社区关系 的吸毒人员,法院判决其接受非监禁的强制戒毒,责令其持法院介绍信到社区戒毒治疗门诊或综合性医院接受戒毒治疗(可住院治疗,也可门 诊治疗),戒毒治疗机构定期书面向负责执行监督的司法部缓刑局反馈治疗信息;对拒不接受治疗或中途脱失人员一律逮捕,送到指定场所接 受强制性戒毒治疗;对成瘾严重、有犯罪记录的吸毒人员,法院判决其到强制戒毒所接受封闭的戒毒治疗。对判决接受强制戒毒治疗的吸毒人 员,首次判决一般为4个月,期满后经吸毒成瘾康复委员会评估,效果良好的,再经过2个月康复训练,即可重返社会;效果不好的,可多次延 期,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能超过3年。戒毒期满3年仍没有戒除毒瘾的,法院可将其纳入刑事司法审判系统,对其吸毒犯罪行为进行判决 。目前泰国共有915家负责强制戒毒的医疗门诊机构,由卫生部和其他政府部门负责(收治自愿戒毒的部门也收治强制戒毒人员)。另有86家强 戒拘押所,由司法部管理,其中强制性较强的拘押所有16家、较弱的70家。2012年泰国共有15万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戒毒治疗,占受治总数的29% 。
  
  3、矫治戒毒。该戒毒体系的法律依据是泰国政府1979年颁布的《禁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司法部矫治局管理,对象为犯有其他罪行 被法院判决执行监禁刑罚的吸毒成瘾人员,其实质也是强制性的。司法部在全国共设有171个矫治戒毒机构,其中在毒品监狱或普通监狱内共开 设77家,在少年犯训练中心开设94家。2012年全国接受矫治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共2万人,占受治总数的4%。
  
  (二)六种模式相辅相成,为吸毒人员“量体裁衣”
  
  1、行为重塑治疗模式(MATRIX)。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治疗对象为吸食可卡因和苯丙胺类兴奋剂成瘾人员。主要方法是由戒毒 治疗机构医务人员组织戒毒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强化自我管理,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降低或消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 歧视,提高吸毒成瘾人员预防复吸和融入社会的能力。泰国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普遍使用这种治疗方法。
  
  2、志愿者戒毒治疗模式(JIRASA)。该模式是泰国在戒毒实践中探索形成的适合本国文化特点、经济运行方式和医疗卫生体系的创新之举。它 将预防教育和戒毒治疗融为一体,由医务人员、教师、僧人等志愿者帮助吸毒人员树立个人自尊,融洽和强化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提高交 流能力,改变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最终摆脱毒品影响,自觉抵制毒品诱惑。该模式简单易行,既适用于戒毒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也适用于 住院病人和强制戒毒所的戒毒人员。
  
  3、社区治疗模式(TC)。该方法也起源于美国,核心内容是引导戒毒人员实行分级自我管理,逐步提高戒毒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抗拒毒品 的能力。泰国许多强制戒毒所都采取这种方法。
  
  4、宗教戒毒治疗模式。作为佛教国家,泰国政府引导佛教力量参与戒毒治疗,允许寺院开办戒毒治疗所,或由佛教人士定期到戒毒场所组织戒 毒人员开展颂经等宗教活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5、康复训练营模式。该模式旨在对毒品高危人群及年龄相对较小吸毒人员进行军事训练与心理康复相结合的治疗。训练营为期9天,全部由接 触毒品(特别是苯丙胺类兴奋剂)时间不久、好奇心重、对毒品认识不深的青少年参加。训练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海、陆、空三军挑选军人 担任管理人员。
  
  6、传统治疗模式。主要包括一些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脱毒治疗、中医药戒毒治疗、对吸毒引发的其他疾病的对症治疗、冷火鸡治疗、针灸 治疗和替代(维持)治疗等方法。
  
  三、关于主要手段及经验做法
  
  (一)最大限度摸清吸毒人员底数,更加精确判断国内毒情
  
  泰国政府与大学、科研院所等专业调查机构合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类似我国人口 普查的入户涉毒问题调查,但采用的是不完全抽样调查,基础项包括使用毒品年限、使用毒品种类、使用毒品频率等。民间调查机构的参与使 普通受访者减少了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有利于真实情况的反映。各部门平时因就医(发达宽容的自愿戒毒体系有利于吸毒人员自动浮出水面 )、查获等情形对吸毒人员的登记也作为参考,但严格限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尤其不能把普通吸毒行为作为犯罪记录向外界提供。
  
  (二)有效解决羁押式强制戒毒工作面临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和所内死亡等疑难问题
  
  泰国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双向发力,有效解决了类似当 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和所内死亡等问题。
  
  1、羁押式强制戒毒期限较短,对戒毒人员压力较小。泰国的强制戒毒是指非吸毒人员本人自愿寻求戒毒治疗,而是被执法机关抓获后经吸毒成 瘾康复委员会评估其成瘾程度,再交由法院决定其具体接受何种戒毒模式,整个执行过程由司法部缓刑局监督的一个强制性戒毒体系。从这个 意义上讲,我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都属于强制戒毒。泰国在一些羁押场所执行的强制戒毒与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最为接近,但其期限起步 为4个月,而且收治吸毒人员所占比例占总体接受治疗人员的比例很小(泰国最主要的戒毒措施是自愿戒毒,占总治疗人数的67%,强制戒毒只 占29%,而其中真正关在羁押场所戒毒的比例更小),因此基本没有类似我国发生的戒毒人员为躲避2年强制隔离戒毒而自伤自残的情况。(据 悉,一向以严厉着称的新加坡在监狱中执行其羁押式强制戒毒,起步为6个月,也少于我们最低1年的诊断评估期限。)
  
  2、强制戒毒决定有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措施多元,执法严格。根据泰国政府2002年颁布的《吸毒成瘾人员治疗法》规定,吸毒是犯罪行为, 须通过法院认定并判决接受相应处罚。办案人员查获吸毒嫌疑人后须在48小时内将其移交法院,对不符合强戒标准(前文已有介绍)的,将直 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符合强戒标准的,法院将吸毒嫌疑人暂押在戒毒康复中心,并指令戒毒康复中心组织吸毒成瘾康复专门委员会(主席 由司法部门负责缓刑的官员担任,成员包括一名精神病医生、一名心理学专家、一名社会工作者及不超过两名具有相关戒毒治疗资格的人员) 在15天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对其做出是否成瘾和成瘾程度的鉴定,法院据此做出执行相应强制戒毒措施决定,在社区、医院、军营或专门 的羁押场所执行,由司法部缓刑局监督执行(一些因患病或残疾不适宜羁押式戒毒的人员不会被硬性关押,而让他们到更为适宜的社区或医院 接受戒毒)。对戒毒成功的,免予起诉并释放,不保留犯罪记录;对不成功或中途脱逃的,由检察官移送法院起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到监 狱后再进行矫治戒毒。
  
  3、戒毒治疗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泰国各项戒毒措施均以治疗为主,所需经费有充足保障,分别来自政府的专门预算、泰国公民免费医疗计划、 慈善捐款、医疗保险等,无需由个人负担费用,因此避免了因医疗条件不足而不敢收、治不了的问题。即便出现个别人员死亡,也会由缓刑局 组织卫生、检察等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对死因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定渠道及时将结果通知家属和相关部门,不存在花钱了事和责任不清等情况。
  
  (三)以宽容关爱降低吸毒人员复吸率
  
  据介绍,近年来泰国已接受过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再次接受治疗的比例约为25%,因此他们粗略地将其 视为复吸率(实际比例应该更高)。事实上,吸毒成瘾作为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不复吸仅意味着操守保持得好、对各种诱因控制得好,这一 方面源于自身努力,另一方面来自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教。首先,泰国对单纯的吸毒行为和符合强制戒毒条件(伴有极小量持有、 贩卖毒品行为)的吸毒行为较为宽容,只要自愿寻求戒毒或完成强制戒毒治疗,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根据中央肃毒办在全国推广的“无毒工厂 ”、“无毒办公室”等活动约定,雇主对这些人员也不能解雇(这点同样适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因此,接受完治疗的吸毒人员一般会比较珍 惜被宽容的机会。其次,医疗部门对病人都会有一至两年的跟踪,对他们提供后续心理辅导。再次,各地吸毒成瘾康复委员会组织当地政府、 雇主、家庭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吸毒人员进行帮教,帮助解决家庭、培训、就业、回归社会等实际问题,避免其重新沾染毒品。最后,吸毒人 员如果第三次被查获吸毒则不会被原谅,面临的将是开除、拘押式戒毒等惩罚性后果,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和遏阻作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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