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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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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
寻源“摇头丸”
中枢兴奋剂
2007-07-08 20:43:21 来自:中国刑事警察 作者:高小平 阅读量:1
    “摇头丸”,一个怪异而又通俗的毒品名称,一经出现,便很快成为新闻媒体经常采用的名词。我们的缉毒侦查员也随之将查获的这些五颜六色,有着不同图案的药片也称为“摇头丸”。近而,各地区统计毒品数字时,也在海洛因、冰毒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查获摇头丸的统计,这个数字呈现了每年两位数字的增长率。不仅如此,我们的一些学术刊物,对摇头丸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兹摘录如下:

    1、‘摇头丸’的有效成分主要为甲基苯丙胺(MA)、苯丙胺(A)、MDMA、MDA,掺杂物主要为咖啡因、氯胺酮、苯海拉明和苯巴比妥。有强烈的致幻作用。

    2、在我国滥用的‘摇头丸’由十几种苯丙胺类物质分别与其它化学物质相混合所制成的毒品(注1)。

    3、‘摇头丸’的主要成分是冰毒,是冰毒的一种。

    4、‘被摇头丸’称为‘摇霸(MDA)’的毒品,外观与摇头丸几乎一模一样。因此,很少人知道两者成分不一样。对于摇头族而言,‘摇霸’只是药效较强的‘摇头丸’而已。

    以上这些观点孰是孰非?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凭空谈什么是摇头丸?要对具体的东西进行具体分析,也就是要对中国流行的摇头丸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分析的目的是用于指导禁毒工作,包括对毒品的打击,对毒品犯罪的惩罚等一系列方针和政策的问题。

    一、解析摇头丸

    武汉地处长江与京广线的交点,素有九省通衢之名的内地特大城市。近几年,在查获特大毒品案上,武汉小有名气。特别是二○○○年摧毁的香港人庄楚成、曾运贵指使武汉人黄颜成办的特大冰毒加工厂案,涉案冰毒31吨。更使这座城市在禁毒斗争中有着特殊的代表性。

    隶属于缉毒处的毒品检测中心依靠对丰富“战利品”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很多有意义的东西来。进而服务于一线斗争,也为上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这是我们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截止到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武汉市共查获各种各样的“摇头丸”21065片(粒),按照不同的颜色,不同形状,不同图案和标记以及不同成分划分,计有105个品种。

    通过对它们成分(组分)的GC/MS分析,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毒品分类处罚和“不按纯度折算”的原则。可以将查获的“摇头丸”分成三大类,它们分别是:

    1、以甲基苯丙胺为主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摇头丸”应称为“冰毒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处理最重。而且在357条中规定:“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那么,以甲基苯丙胺(冰毒)制成和含有这一成分的“摇头丸”,按从重处理原则,都应归入这一类。准确称呼应为“冰毒片”。从一九九九年至今,我们共查获此类毒品87个品种15526片,分别占品种总数和查获总数的82.86%和73.7%。

    在这里我们还认为,如果出现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摇头丸”,按上述原则,我们应当按照毒品海洛因定之。

      2、含有MDMA、MDA等成分的摇头丸是真正意义的摇头丸。但按我国司法解释应界定为 “苯丙胺类毒品”。一九一四年,德国一家制药公司合成了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起初作为食欲抑制剂,但随后就发现了它不仅有源于它的前体药物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还有“致幻”和“共鸣”作用。九十年代早中期流入香港,食用后在迪斯科的强烈音乐伴奏下,头部会不由自主的摇摆、晃动跳着迪斯科。吸毒者就给它起了一个“摇头丸”的名字。香港最初称“Fing头丸”(意为会摇头的药丸),流入我国深圳后被称为摇头丸。(注2)具有相似结构和毒理作用的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制成的药片亦被归入摇头丸范畴,以及近二、三年出现的MBDB(N-甲基-1-1(3,4-亚甲双氧基苯)-2-丁胺)和MDEA(N-乙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总结归纳摇头丸的特征,一是结构中有苯环上的亚甲双氧官能团;二是对人体的药理作用不仅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和“共鸣”作用。这类摇头丸中不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按2001年8月所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可归为“苯丙胺类毒品”范畴。我们查获的此类摇头丸有15个品种5445片,分别占总数的14.2%和25.8%。

    3、不含甲基苯丙胺和其它苯丙胺类毒品及海洛因等毒品成分的假摇头丸。

    按照前述对摇头丸的定义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我们只能将其它制成摇头丸样子的药片称为假摇头丸。从我们查获的样品看,其中有氯胺酮(K)片、麻黄素片、咖啡因片等等,计有三、四个品种200多片,仅占查获总量的1-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摇头丸”的外观、颜色、形状、图案和标记只是一种商品化的包装形式,并不能反映毒品的品种和种类。它们的成分与这些外观特征没有固定的本质的联系。因此,不能仅凭外观就将我国流行的摇头丸笼统称之为“一种毒品”或是“一类毒品”。而必须对查获的“摇头丸”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成分和从重的原则进行分类,准确的依法办案。

    二、追踪寻源摇头丸

    当我们将查获的“摇头丸”按成分分类之后,再将各占品种数和总查获数量的百分比算出来(见表1),我们突然感到似乎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答案。   

    表1  名  称 品种数 所占百分比 查获总粒数 所占百分比
         冰毒片 87 82.86% 15526 73.7%
         摇头丸 15 14.2% 5445 25.8%
         假摇头丸 3 3.4% 113 0.5%

    1、冰毒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有很多没有搞清楚的空白点。

    我们知道,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的策略,要通过对它的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进行研究后得出。对于海洛因在中国的犯罪,经过十几年的缉毒斗争,这个过程我们是清楚的。生产主要在境外,流在国内有几条路线,倒卖形成分销网络。到吸毒者手中般为街头零包毒品,消费为个体服食和注射。以此形成了我们堵源截流和打毒枭,抓现行和打零包的缉毒方针和战略战术。可是冰毒犯罪呢?它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毒品,我们对它的各个环节特点还没有来得及很好地研究。如果按照上述三个环节来分析冰毒犯罪,近几年,我们连续破获了一批冰毒加工厂案件,使我们对打击冰毒生产环节掌握了一定的经验。流通环节是受最终消费形式制约的,吸食和注射冰毒的形式我们不很清楚。因为冰毒是甲基苯丙胺的盐类结晶体,它的浓度都比较高,直接吸食和注射人体接受不了。那么冰毒在中国的消费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进行呢?这个问题我们没有搞清楚。因此,我们对冰毒的流通的方向和渠道也不可能认识清楚。当然,相当部分外销走私这是肯定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不少这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但内销的去向呢?应当说这是我们的一个盲区。几乎是稍后的一个时间,中国的摇头丸问题出现了,象一个幽灵一样,在娱乐场所的“迪吧”、“夜总会”、“舞会”,如水银泄地似的泛滥开来。扑朔迷离的名字和五颜六色的药片,一下子使我们措手不及。虽然也听说国外有摇头丸,但到底是什么成分?归于 哪类毒品?使我们尚没有建立一支自己的技术检测力量的缉毒队伍仓促上阵,在打击冰毒犯罪任务之外,又增加了一项打击摇头丸的任务(暂且不谈随后又出现的K粉)。各地在上报查获毒品数字时,将冰毒和摇头丸分项列出。值得注意的是,缴获的冰毒常常是以吨计算,这只能是查获冰毒加工厂的战果。但摇头丸都是以“粒”计算,明显带有从贩运途中和最终消费处查获的概念。那么这些摇头丸是属于什么类别的毒品呢?这些毒品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显然我们现行法律中没有摇头丸这种名称的毒品。

    2、国内的摇头丸大多数为冰毒片,它是国内冰毒加工厂内销的商品化冰毒最终产品。

    任何正确的决策都来源于对第一手资料的分析和总结。从前面“表1”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我们查获的摇头丸80%左右都是冰毒的商品化制品,15%左右为冰毒的衍生物制品。其中也不乏有假毒品。

    客观地分析这个比例,我们可否得出这样的结论:

    (1)国内流行的摇头丸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品。因此,我们找到了国内冰毒内销的踪迹和去向。也就是说冰毒以摇头丸这种商品化的包装实现了最终的销售和消费。因此,打击摇头丸犯罪就应纳入到打击冰毒犯罪的总任务中。

    海洛因是麻醉药品,吸毒是排他性的个体吸食。国内尚没有发现烟馆那样的群体吸毒形式。而冰毒制成的摇头丸是精神药品,它的服食人群青年占绝大多数,毒品所刺激起来的兴奋作用只有在群体场所才能得到宣泄。因此,冰毒的最终消费场所必然是娱乐场所、舞会、迪吧。因此,我们进一步寻踪,又可以确定了娱乐场所是打击冰毒最终犯罪的主战场。所以去年2.8公安部等“两部一局”关于《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统一行动方案》是十分必要的和及时的。应当将其明确纳入打击国内冰毒犯罪的统一部署中去。

    (2)内地与香港“摇头丸”犯罪的比较

    前面我们已经统计了我们所查获的摇头丸的品种和总查获数所占的比例。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样一个信息,香港服食摇头丸的青少年说不愿意到大陆购买摇头丸,原因是在大陆买到的摇头丸多为假货,且质量差,不如香港的过瘾。那么质量到底“差”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对香港政府化验所收检的190种“摇头丸”的成分也进行了归类统计,并与我们的统计对比如下:(表2)
    表2 武汉与香港查获摇头丸品种比例的对比
    收检案件数 收检量 MA种数 所占百分比 MDA,MDMA种数 所占比例 假摇头丸种数 所占比例
    武汉 105       21065   87    82.86%     15           14.2%     3           3.4%
    香港 188       未见披露 68   35.7%      116          61%       4           2%

    从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香港含MDMA和MDA的真摇头丸品种数几乎是武汉的4倍。而武汉的冰毒片却是它的2.5倍,从武汉了解到的信息,“摇头丸”的吸食者认为真摇头丸“货好”,买进卖出的价格高。究其原因,因为国内尚没有发现MDMA和MDA 的加工厂,所以这部分摇头丸绝大多数来自境外。香港是国际大都市,自然进货渠道便利。而国内查获的冰毒加工厂不少。其内销部分便加工成摇头丸。因此两地“摇头丸”品种数的比例出现了上述的差别。

    这种差别还可以进一步的分析。由于香港的统计没有披露它的各类“摇头丸”的查获数,所以还不能很好的反映各类毒品的泛滥危害程度(前面已阐述过,品种数除了以化学成分划分外,还包括了不同颜色,形状,不同图案的区别,而后面这些区别不能反映毒品的本质。)我们的统计包含了查获数,因此有了一个反映毒品来源的重要信息。如果可以排除国内有生产MDMA和MDA的加工厂,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这部分摇头丸一定是来自境外。我们在对查获境外的海洛因的成分分析时,也多次出现甲基苯丙胺、麻黄素及P2P等成分,唯一的解释是境外生产海洛因和生产冰毒已经合流。我们在对查获冰毒片来源的询问中,了解到也有相当数量来自于金三角。这样,我们跟踪寻各种各样“摇头丸”之“源”,一是国内冰毒加工厂的内销,这个比例可能较大,且有内外勾结加工的原因。二是来自境外。两“源”之流向都是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已成为国内新型毒品的最后消费地。

    我们将如上的认识用下面的图表示(见图1、图2)

    图1:海洛因毒品源流示意图


                  借路出境(截流)     流向国外
(源)境外生产
                  部分内销(打网络)   零包贩卖、个体吸毒                               
                                      (打零包、强制戒毒)

    图2:冰毒(摇头丸)毒品源流示意图

      境外流入    摇头丸
(源)            加工成冰毒“摇头丸”     娱乐场所群体
                 (循“源“截流)          服食(打击、整顿)
      国内加工     出境(截流)
      厂生产冰毒    

    三、认识和对策

    1、必须正视国内冰毒生产内销转化为“摇头丸”在娱乐场所泛滥的现实。

    通过对“摇头丸”追踪寻源,我们应当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国内的毒品犯罪的“源”已经发生变化。原来只有一个“源”,那就是毗邻的几个境外毒品产地。我们的堵源截流的方针政策非常明确。十几年的斗争,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中国的开放的市场经济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的毒品犯罪越来越呈现国际化和科技化的特点。新型毒品不依赖于原植物的原料供应,国内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混杂于其中的合成毒品的生产使我们始料不及。新的毒源在我们内地出现,动辄成百上千公斤。虽是反动的东西,却由于利用了科技的手段每每形成重磅炸弹。同样,利用了科技的障眼法,将生产冰毒的内销部分制成药片一样的“摇头丸”,浪迹娱乐场所,形成了新的吸食毒品的环境和气候。这是新的“源”和新的“流”,而且这个“源”和“流”是在国内。虽然它的力度和危害尚不能和打击海洛因相比,但其发展趋势却是十分迅猛的。精神药品对社会的危害更是难以估量。

    2、必须尽快建立以毒品检验监测为主的技术队伍

    合成类毒品的出现,使我们打击毒品犯罪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就苯丙胺类毒品的来源,目前国内列入管制的品种就有18种之多。这些毒品之间的变换只是增加或减少一两个官能团而已,或者兴奋作用,或者“致幻”和“共鸣”作用,或兼而有之。摇头丸问题仅仅是外观作了些手法,从成分上分,却出来了十几个品种。武汉2001年曾查获一起涉嫌超前研制新型毒品案件,就已有证据证明的就有完全不同于上述毒品的四种全新毒品(注3)。如果这些毒品也混入“摇头丸”当中,那将是对我们禁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极大的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以毒品检验、监测为中心的技术队伍。以科学技术的手段识别检验这些形形色色的“摇头丸”,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律提供依据。同时,开展对新型毒品的监测工作,警惕国际毒品犯罪的阴谋,扼制国内冰毒犯罪的发展势头,不使其形成新的威胁。

    3、寻源截流,加大打击“摇头丸”的生产源头----冰毒加工厂的力度

    “摇头丸”问题说到根本是冰毒加工厂问题。我们在近几年的工作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通过对“摇头丸”的成分分析,可以认定国内摇头丸绝大多数是冰毒片。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强调对查获摇头丸的寻源任务。上万片的冰毒“摇头丸”必然有冰毒加工厂供给其原料。对娱乐场所“摇头丸”吸食者大的“上线”的追查,很可能会追查到生产冰毒或加工摇头丸的场所。这些点线相连的各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只要我们肯下功夫,依靠科技强警的力量,发扬我们缉毒队伍追根寻源的打硬仗作风,我们就可以在打击冰毒、摇头丸的战斗中再创新功。

    4、毫不动摇的加大对娱乐场所摇头丸泛滥的清查力度

    娱乐场所是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人喜欢活动的地方。但是,毒品的泛滥,使我们的很多“迪吧”、“舞会”成了毒品交易,毒品消费的场所。据武汉市对娱乐场所清查的不完全统计,冰毒尿检的阳性人数和“摇头丸”的查获率为10%左右,这个数字远远高于武汉市吸毒人数的比率。在那些灯光灰暗的舞厅中,在那些空气浑浊的包房中,不谙世事的男女青年在“摇头丸”的作用下忘却羞耻,忘却了人的尊严,在人生的道路上迈出了可怕的一步又一步……毒品的危害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可以这样讲,如果说鸦片毒害了我们的祖辈,写下了鸦片战争,“南京条约”的耻辱。那么冰毒、摇头丸已经向我们的青年一代伸出了罪恶的毒舌。这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必须毫不动摇的加大对娱乐场所摇头丸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我们的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开创我们禁毒工作新业绩。

    备注:
    注1:李金    苯丙胺类物质及其检测(J)中国药物依赖杂志2003.1 10-13
    注2:何颂跃  冰毒危害与毒品危害法律惩罚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注3:笔者   秘密合成未被列入毒品名单,但极易转化为毒品的精神药品----一种特别值得警惕的超前研制新型毒品动向 中国刑事警察   待发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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