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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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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与烟草
香港:关於大麻二酚(CBD)产品的资料
2021-04-18 22:53:23 来自:香港保安局 作者:香港保安局禁毒处 衞生署 阅读量:1
  本文件提供关於大麻二酚(CBD)产品的资料,以解答市民、进口商及贸易商的常见问题。本文件仅旨在提供一般资料,并不尽录所有资料,亦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妨碍政府作出任何决定或行动。
  
要  点
  
  1、大麻植物含多种大麻素,大麻二酚是其中一种。大麻二酚并无精神活性作用及没有被用作毒品滥用的风险,不属危险药物,亦不受《危险药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管制。
  
  2、另一方面,大麻、大麻树脂及若干种大麻素(包括四氢大麻酚(THC)及大麻酚(CBN))均属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的危险药物。
  
  3、须注意的是,大麻二酚一般从大麻提取,大麻二酚产品有可能含少量四氢大麻酚。含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的产品,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被视为危险药物,并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
  
  4、贩运危险药物,或非法将危险药物进口香港及从香港出口、获取、供应、制造危险药物等,均构成刑事罪行。非法管有或服用危险药物亦属刑事罪行。
  
  5、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即被表示或显示为危险药物,纵使事实上并非危险药物的物质)亦属刑事罪行。举例来説,标示含纯大麻二酚的产品作为「大麻」产品,是违法的。
  
  6、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任何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均被列为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受规管药剂制品制度规管。这些药剂制品更只可由注册医生或兽医供应,或由注册药房在药剂师监督的情况下按照本港注册医生或兽医开出的处方销售。
  
  7、至今为止,本港并无含大麻二酚的注册药剂制品。
  
  8、监於含大麻二酚的非药剂制品产品种类繁多,其他法例或亦适用於这些产品。进口商/贸易商有责任确保所获取及/或供应的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如有需要,可向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寻求意见。
  
常见问题

I.一般资料
  
  问1:甚麽是大麻二酚(CBD)?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THC)及大麻之间有何分别?
  
  答1:大麻一般指大麻植物及其活种子。大麻含多种大麻素,最具活性的是四氢大麻酚及大麻二酚,两者均可从大麻植物提取或人工合成。大麻、四氢大麻酚及若干大麻素有精神活性作用和有被用作毒品滥用的风险,会令人上瘾和危害健康。大麻、大麻树脂、四氢大麻酚及若干其他大麻素均属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的危险药物。大麻二酚并无精神活性作用及没有被用作毒品滥用的风险,不属危险药物,亦不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不过,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香港法例第138A章),任何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均被列为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这类处方药物的供应及配发受到严格管制。(详见下文第II部分「药剂制品」。)
  
  问2:大麻二酚产品种类繁多(例如有食品、饮料及护肤品)。这些产品在本港是否合法?我可否经本地或海外经销商(例如透过互联网)购买或使用这些产品?
  
  答2:大麻二酚不同於大麻或四氢大麻酚,不属危险药物,亦不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不过,须注意大麻二酚一般是从大麻属植物提取,所提取的物质有可能含少量其他物质,包括属危险药物的四氢大麻酚。任何含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的产品,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被视为危险药物,并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危险药物(包括线上或线下买卖)、非法管有及服用危险药物均属刑事罪行。《危险药物条例》所订罪行《危险药物条例》所订最高刑罚贩运或制造危险药物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终身监禁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非法管有危险药物而非作贩运用途,或服用危险药物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7年我们提醒拟进口/购买大麻二酚产品的进口商/贸易商及消费者,不论是在本地或透过海外经销商取得产品,这些产品有可能含少量四氢大麻酚。他们应留意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是否已全面公开产品的成分,或是否已进行测试确定产品的真正成分。他们在进口/购买大麻二酚产品时须小心谨慎。有关含大麻二酚药剂制品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第II部分「药剂制品」。II.药剂制品
  
  问3:甚麽是药剂制品?
  
  答3:根据现行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1,「药剂制品」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质或物质组合–(a)被表述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的疾病的特性;或(b)可应用或施用於人类或动物,其目的是–(i)透过药理、免疫或新陈代谢作用,以恢复、矫正或改变生理机能;或(ii)作出医学诊断。1请注意,根据2020年7月通过的《2020年药剂业和毒药(修订)条例》,「药剂制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先进疗法制品」。修订後的条例尚未生效。  是否把某些产品归类为药剂制品,须按个别情况而定,亦须考虑有关产品的所有现成资料(例如产品的成分、用途、剂型、剂量及整体包装设计),详见「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将产品归类为「药剂制品」指引」:(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Guide_on_PRClass.pdf?v=ux5dip)。
  
  问4:是否有药剂制品含大麻二酚?
  
  答4:若干司法管辖区批准使用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治疗某些病症,例如痉挛。这些地方的药物监管机构目前尚未批准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用作治疗失眠和焦虑症等的药物用途。至今为止,本港并没有含大麻二酚的注册药剂制品。如欲查阅本港所有注册药剂制品的资料,请浏览衞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search_drug_database.html,或阅览《药剂制品目录》: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en/hdoc/Compdium.pdf(只有英文版)。
  
  问5:我可否在网上或没有处方下购买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
  
  答5:所有在本港出售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香港法例第138A章),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销售、要约出售或分发,或为销售、分发或其他用途而管有。药剂制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批发商亦须取得相关牌照。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进出口药剂制品必须有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此外,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均被列为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而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更只可由注册医生或兽医供应,或由注册药房在药剂师监督的情况下按照本港注册医生或兽医开出的处方销售。销售或管有未注册的药剂制品,以及非法销售或管有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简单而言,市民不应在网上或没有处方下购买任何含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
  
  问6:我可以将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产品作医药用途吗?
  
  答6:含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的产品若旨在预防或治疗疾病,则符合「药剂制品」的定义并被归类为处方药品。所有药剂制品必须在既定机制下注册(所须步骤见下文问7),并按照相关法例使用。至今为止,本港并没有含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的注册药剂制品。一般而言,建议市民谘询注册医生,并按照医生的指示服用处方药物。
  
  问7:含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的药剂制品可以在香港注册吗?如要制造、进口或销售含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的药剂制品,须按照哪些步骤?
  
  答7:所有药剂制品必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销售、要约出售或分销,或为销售、分发或其他用途而管有。药剂制品必须符合安全、素质及效能方面的准则,方可获批注册。药剂制品制造商必须取得药剂制品制造商牌照。如要经营药剂制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则必须取得批发商牌照。根据《进出口条例》,凡将药剂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进口商/出口商应就每批输入/输出的药剂制品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注册药剂制品在本港受到不同程度的销售管制。任何含大麻二酚或四氢大麻酚的药剂制品均被列为《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下的第1部毒药,也是处方药物,只可由注册医生或兽医供应,或由注册药房在药剂师监督的情况下按照香港注册医生或兽医开出的处方销售。此外,任何含四氢大麻酚的药剂制品亦受《危险药物条例》规管。有关药物注册及相关牌照申请的详情,请浏览衞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useful_guidelines_forms.htmlIII.供进口商/贸易商参考
  
  问8:我可否制造、进口及/或销售含大麻二酚的产品(例如药物、食品、饮料、化妆品、护肤品)?
  
  答8:有关含大麻二酚药剂制品的资料,请参閲上文第II部分「药剂制品」。至於含大麻二酚的非药剂制品产品,须留意的是,这些产品有可能含少量被《危险药物条例》列为危险药物的四氢大麻酚。含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的产品,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被视为危险药物,并受该条例管制。贩运或非法管有危险药物,属刑事罪行。进口商/贸易商应确保产品不含任何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亦须留意的是,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即被表示或显示为危险药物,緃使事实上并非危险药物的物质)亦属刑事罪行。举例来説,标示含纯大麻二酚的产品作为「大麻」产品,是违法的。有关上述《危险药物条例》所订罪行最高刑罚的资料,请参閲问2的列表。监於大麻二酚产品种类繁多,其他法例或亦适用於这些产品。进口商/贸易商有责任确保所获取及/或供应的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包括但不限於《危险药物条例》、《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进出口条例》。如有需要,可向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寻求意见。  
  
  问9:一些大麻二酚产品可能只含极少量或微量四氢大麻酚。这些产品可否进口香港?
  
  答9:任何含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的产品,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进口商/贸易商如欲进口含大麻二酚的产品,应确保有关产品不含任何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有关进口药剂制品的资料,请参閲上文第II部分「药剂制品」。
  
  问10:如要进口大麻二酚产品,是否需要预备测试证书,以证明这些产品不含四氢大麻酚?
  
  答10:就含大麻二酚的非药剂制品产品而言,目前并无规定须出示测试证书,以证明产品不含四氢大麻酚。进口商/贸易商可决定是否对这些产品进行测试。最重要的是,他们须负责确保产品不含任何浓度的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执法机构及衞生署会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於检取和测试怀疑含危险药物的产品。
  
  问11:进口可能含四氢大麻酚的大麻二酚产品/材料作研究用途,是否合法?
  
  答11:现时有既定机制,方便进行与危险药物有关的研究工作。含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危险药物的大麻二酚产品,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受《危险药物条例》规管。研究机构将有关产品/材料进口香港前,应设法了解其成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该条例向衞生署申请相关许可证。至於含大麻二酚而用作研究的药剂制品,就每一批药剂制品的进口都须申领进口许可证。所须步骤见上文问7。
  
  IV.举报非法活动
  
  问12:如怀疑有涉及非法供应/管有危险药物/药剂制品的活动,应该怎办?
  
  答12:如怀疑有人非法供应/管有危险药物,请致电:香港警务处(852)25271234香港海关(852)25456182如怀疑有人非法销售/管有药剂制品,请致电:衞生署(852)2572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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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为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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