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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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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
1998年以来检察机关禁毒工作情况
会议交流
2007-07-08 22:24:41 来自:2004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阅读量:1

  1998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全国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按照“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为全国禁毒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我国禁毒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毒品问题的存在和蔓延,给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加强禁毒工作不但极为重要而且非常紧迫,自觉地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认清检察机关在禁毒工作中肩负的重大责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手软”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积极参加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高检院作为国家禁毒委的成员单位,对禁毒工作历来非常重视,院领导经常过问禁毒工作和有关案件,在高检院召开的部署“严打”整治工作的会议和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督办在全国有影响的毒品犯罪重特大案件。贾春旺检察长多次就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作出重要批示,主管这项工作的孙谦副检察长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抓紧制定毒品案件逮捕证据参考标准。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我院有关业务厅多次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参加禁毒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十分重视禁毒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把参加禁毒专项斗争列为历年工作的一项重点,并从工作安排、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保障。上级检察院特别是毒品犯罪猖獗地区的省级检察院普遍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云南省检察院认识到毒品犯罪是危害云南社会治安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云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的一项实际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在每年"6.26"、"10.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周密组织,精心准备,集中批捕、起诉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嫌疑人。不少地方检察院的主管检察长亲自办理、出庭公诉有影响、有震动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稳、准、狠"的要求,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毒品案件的消化处理进度,保持“严打”的声势和力度。1998年至2004年4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涉毒案件188570件26700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9158件248958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毒案件206784件29972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73012件239406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对毒品案件,特别是制造、走私、职业毒贩、累犯、惯犯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精神,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快捕、快诉,不纠缠细枝末节。云南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毒枭、武装贩毒、集团犯罪、外地流窜作案、又贩又吸等作为打击的重点,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毒案件,按照批捕、起诉条件的要求,能捕的坚决批捕,能诉的及时起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为做到在检察环节不贻误战机,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涉毒犯罪活动,湖南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时限催办制度,即:对一般涉毒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在3天内办结,审查起诉在10天内办结;对重大涉毒案件,审查批捕在5天内办结,审查起诉在20天内办结。还普遍实行了专人优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制,相继成立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组,办案人员由政治素质好、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并对办理此类案件给予物质倾斜,优先保证办案用车及经费。

  三、加强配合,形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合力

  在禁毒工作中,检察机关始终如一地密切同公安、法院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坚持对重大毒品案件适时介入、参加讨论的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证据来源渠道狭窄,而犯罪分子往往拒不供认,或供认后又翻供,导致起诉被动,甚至造成案件起诉到法院,最终被判无罪等情况,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疑难复杂案件行“会诊”等形式,帮助侦查机关分析案情、固定证据,对有分歧的重大问题形成共识,防止所办理的涉毒案件均未出现大的反复和曲折。

  四、积极参加禁毒专项行动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国家禁毒办组织的禁毒专项行动。2002年2月,高检院有关业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参加禁毒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配合公安机开展的打击制贩、走私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2003年8月,高检院转发了公安部禁毒局《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近年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制贩、走私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集中力量,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各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重点省份,把参加这一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及时办理,依法从快予以打击,较好地配合了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也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解决对策。

  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

  在禁毒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保证严格执法,防止和纠正对毒品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高树秋、叶贻河等六人共同走私海洛因15860克,已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现高树秋已被法院判处死刑。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通过对冯瑞清等21人特大贩卖毒品案的严审细查,挖出8人贩毒近4000余克的事实。云南省检察院在办理翁冷、岳富荣走私冰毒6万粒(共计5885克)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以逆用特情为由,将该案主犯张磊释放,违反建立缉毒特情的有关规定,遂决定追捕张磊,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处张磊死刑。张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法院2001年4月24日决定核准死刑。玉溪市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宣告无罪的唐明方、李应仙贩卖毒品案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和无期徒刑。检察机关对涉毒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前门进,后门出”的现象。

  六、坚决查办与毒品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对与毒品犯罪相牵连的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贩毒、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迁就。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昭通市公安局缉毒队副大队长刘永康私放贩卖海洛因2700余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马关敏、马彦华、马玉堂案。安徽省临泉县检察院认真核实黄岭派出所抓获毒品犯罪嫌人谷红涛、顾东旭,罚款后将其释放的群众举报,深挖以罚代刑的原因,从中发现派出所干警顾江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各级检察机关结合“严打”整治斗争,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把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加对毒品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集中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注意定期分析毒品犯罪形势,提出解决毒品问题的对策,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对办案中发现的毒品问题严重的单位,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高度重视对特殊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吸毒高危人群的禁毒法制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工作,派出业务骨干到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上法制课,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在出庭公诉涉毒案件时,通过发表公诉词、参与法庭辩论等形式,向旁听群众和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上海市南汇区检察院针对近年来辖区内周浦、康桥等地区毒品犯罪高发的情况,会同当地镇综治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建立了禁毒专项治理点,共间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禁毒治理工作,组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小组,关注涉毒人员的行踪、交往、经济来源、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并通过“不让毒品进社区、不让毒品进家庭”的宣传,使禁毒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构建了远离毒品的良好社区环境。2003年,周浦地区的毒品犯罪比上年同期下降50%。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针对全区登记在册的本地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35%这一严重问题,开展调查分析,从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不良家庭环境,社会不良人员影响等不同诱因出发,剖析青少年涉毒犯罪的主要原因,从明确防治青少年吸毒工作各种主体如家庭、学校、社区、立法机构等的职责出发,提出了建立完善防治青少年吸毒的综合治理机制。

  八、研究解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毒品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在每年的禁毒工作计划中,都要求各地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抓紧调查研究。2003年初,遵照贾春旺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有关业务厅领导带队赴“脱保”、“特情”问题较为突出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进行了专题调研,之后又与公安部禁毒局领导交换了意见。高检院有关业务厅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及下级院请示的办理毒品案件中的实际问题,如公安部禁毒局征求意见的对含有BDMPEA成份摇头丸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云南省检察院有关业务处请示的关于氯胺酮是否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问题等,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及时作出答复。注意深入研究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推动了禁毒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依法查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200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法提供了依据。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通过对去年5月至今年4月批捕的68件74名涉毒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发现“零包贩毒”的贩毒分子随身携带的毒品远远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刑数量,是贩毒人员借以逃避打击的手段之一,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固定证据的意见。

  九、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刑事政策

  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稳、准、狠"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格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审查毒品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注意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严重的毒品犯罪活动,以利于毒品犯罪团伙的分化瓦解。积极组织检察人员参加禁毒执法培训活动,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毒品案件的水平,特别是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国际合作。2002年,高检院配合国家禁毒办举办了禁毒培训班,参加了C74项目司法互助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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