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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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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
1998年以来外交部参与禁毒国际合作情况
会议交流
2007-07-08 22:22:45 来自:2004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 作者:外交部 阅读量:1

  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禁毒委的统一部署下,外交部及其驻外使、领馆积极配合国内有关部门参与禁毒领域的对外交流,拓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禁毒合作,有力地支持并配合了国内禁毒工作。

  一、积极开展与联合国在禁毒领域的合作,大力宣传我在禁毒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及成就,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我国先后加入了3个国际禁毒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根据公约要求,我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和国际核查工作,及时向公约监督机构——国际麻管局递交有关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统计资料,得到麻管局充分肯定。2000年我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当选麻管局成员。

  (二)加强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ODC)的合作,认真实施联合国禁毒署在华的各项援助项目。2002年成功接待ODC执行主任科斯塔访华,双方就国际毒品及犯罪形势、阿富汗禁毒及双方合作等问题广泛交换了看法,取得了共识,促进了合作。

  (三)参与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活动。1997年、2001年我国连任麻醉品委员会成员。我派团出席了历届麻醉品委员会会议。我在会上阐述对当前世界毒品形势的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立场和建议,介绍中国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加强国内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所取得的成绩,以积极姿态参与决议磋商,坚决维护我利益。

  二、积极开展次区域禁毒合作,推动与周边国家在禁毒领域的合作和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一)启动“东盟+中国”禁毒合作机制。2000年10月,时任国务委员罗干率团出席“东盟+中国国际禁毒会议”,签署《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提出东盟各国和中国重点开展禁毒宣传和教育、增进交流、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促进替代种植四方面的工作,并制订了具体的行动与时间表,“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机制形成。

  (二)启动“中老缅泰四国”禁毒合作机制。2001年8月,我在北京成功举办中、老、缅、泰4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并通过《北京宣言》,确定了4国禁毒合作伙伴关系。决定通过高层会晤与磋商探讨包括禁毒在内的重大地区与国际问题。同时确定在责任共担原则基础上,通过全面、均衡的禁毒战略,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本地区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贩运易制毒化学品等犯罪活动。

  (三)继续积极参与建立于1995年的“六国七方”(中、泰、老、缅、越、柬和联合国禁毒署)禁毒合作机制。

  上述禁毒机制的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构成本区域多层次、多渠道禁毒合作的重要内容,为我阻止“金三角”毒品入境,遏制毒品在我国泛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与有关国家的禁毒双边合作。

  (一)分别与泰国、缅甸、老挝、越南、秘鲁、马耳他、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签署了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二)与美、泰国、缅甸等国进行执法合作,联合破获多起国际贩毒案件。

  (三)协助缅甸、泰国开展替代种植、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我有关驻外使馆和代表团还报回了许多禁毒问题调研材料,对我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提供了较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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