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地方关押,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曾经让江西省有关部门深感棘手。随着我省有关文件的出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同样要收监服刑,接受惩罚。日前,携带艾滋病病毒、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的徐某,被押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回放
筹集毒资入室抢劫
今年45岁的徐某是南昌市人,小学文化。几年前,徐某和朋友一起吃摇头丸后染上了毒瘾。此后,徐某毒瘾加大,每次只有通过静脉注射毒品才能满足,为此,他染上了艾滋病病毒。
因为吸食毒品,徐某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背上了一大笔外债。在四处借钱都被拒之门外后,徐某想到了偷窃。2004年1月5日中午,徐某伙同彭某来到南昌县莲塘镇,手持棍棒,爬进某小区1单元501室,对屋主采取殴打、堵嘴等手段,抢得现金920元、金耳环一只、银质长命锁一把。事后,徐某将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案发后,户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月7日,彭某被捉拿归落。两天后,徐某落网。
然而在审讯时,徐某对办案民警疯狂叫嚣:“我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要惹我,否则我咬你们!”为了谨慎办案,也为了保障办案民警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立即将徐某送往南昌市西湖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血液检测,得出的诊断结论是:HVI—1抗体阳性(艾滋病病毒)。
由于南昌县看守所没有专门关押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场所,2004年1月13日,南昌县公安局不得不为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之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为了查实犯罪嫌疑人徐某的犯罪事实,也为了保障检察官的办案安全,检察官首先通过做徐某的思想工作,让他不再产生传染病毒的邪恶心理,自觉配合审查。
2004年7月6日,检察机关在审查所有事实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到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罪有应得
抢劫犯罪被判十年
2004年12月,南昌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办理该案件的审判长谌法官回忆,出庭押解徐某上法庭的法警个个面戴口罩、手戴白手套,庭审现场充满了严肃、紧张的气氛。
虽然这起案件的开庭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但回忆起当时押解被告人徐某出庭受审的情景,法警仍有些激动。以下是笔者和当时出庭法警的对话。
笔者:当时手把手地押着一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你怕吗?
法警:第一次接触,而且是零距离的接触,比较紧张!怕被传染上。
笔者:害怕哪些方面?
法警:害怕徐某说话时把唾沫喷在自己手上、脸上。更害怕徐某万一情绪激动,动手抓人,或是撕咬什么的。
笔者:庭审结束后,采取了防止传染的措施吗?
法警:根据防疫知识做了专门处理。
2004年12月2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遭遇尴尬
罪犯判刑无处关押
宣判后,徐某被押送南昌县看守所时,县看守所认为徐某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他们无特定关押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拒绝收押的决定。
2005年2月7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罪犯徐某系重刑犯,刑期长,加上他又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被判刑后公然叫嚣没有什么地方可关押他,并扬言要用带病毒的针头行刺他人,对社会稳定、群众人身安全危害极大。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徐某进行外围调查时发现,徐某在判刑后仍在当地有偷鸡摸狗的勾当,并继续吸食毒品。徐某在居住地也宣称,自己没有钱买毒品就拿针头去找人要钱买毒品,否则用针头刺人。
南昌县法院陈法官也反映,就在他带徐某前往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他身上藏有多个带血的针头。
该院最后决定,向省市政法部门汇报,请求将徐某收监。
收监改造
身带病毒难逃惩处
南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徐某收监服刑的报告,引起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6年1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公安局召开的第五次刑事业务联席会议上,对此事进行专门讨论并下发文件,明确表示,对被判处刑罚的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罪犯,看守所应当收监,并及时移交监狱执行。
2006年4月30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关于新犯收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艾滋病犯的收押问题作出明确表述:根据部局有关规定,新收押犯仅属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可予收监;遇有属艾滋病病人的新犯,则暂不收监。送押单位凡送押艾滋病犯的,务必附上明确的诊断结论,说明清楚是否属艾滋病病人。
根据这些规定,徐某于2006年8月底被押送我省某监狱劳动改造。
各界赞许
艾滋病毒不是犯罪的“护身符”
我省各部门及时出台文件,将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犯人收入监狱服刑,各界人士拍手称快。
不少群众认为,一直以来,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让司法部门深感棘手,把他们抓住,又得放了,因为没办法关押。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有医治自己疾病的权利,即使被剥夺了生存权利的死刑犯人,如果他有病,也要及时给予医治。但是,任何违法犯罪的人,也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我省出台文件关押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犯人,重重地打击了这类人犯罪。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律师李某表示,我省有关部门的这些举措,是对我国有关法律的完善,对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因为疾病与接受刑罚并没有直接的对立。对一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分子,该医治的,我们就应予以医治,但该实施的惩罚也必须进行,绝不能让艾滋病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