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吸毒者从毒贩处花高价购买毒品后,嫌吸得不过瘾,就以买毒品为由,联手执刀抢劫贩毒者。近日,抢劫犯及贩毒者均被判刑。
据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月25日晚7时许,钱某、杨某等人用350元钱从毒贩谢某处购得1克海洛因毒品,然后在沈家门某处注射完毒品后,觉得不过瘾,钱某提出抢劫谢某的财物,杨某等人表示同意。
当晚10时许,杨某打电话联系谢某,以购买毒品为由,约谢某在老地方交易毒品。当谢某答应前来时,钱某等人携带弹簧刀先一步来到约定地点。见到谢某后,钱某上前搂住谢某,并在他面前晃动弹簧刀,威胁他交出毒品。钱某的同伙则对谢某进行搜身,劫得4包海洛因、600元人民币、皮夹1只和手机1部。他们随后与前来接应的杨某一起逃离现场。
次日下午,钱某等人又从另一毒贩处购得几克毒品。当晚,在杨某提议下,钱某等人又以购买毒品为由,拿了长刀,逼迫当天向他们出售毒品的毒贩交出毒品。后来,这些人又从该毒贩处劫得人民币500元、手机1部、金戒指1枚。
今天,杨某等人已因抢劫罪分别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实刑。
杨某等人被抓后,被抢的谢某也因贩毒受到刑事追究。1971年出生的谢某是广东人,暂住在沈家门,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
今年二三月间,谢某从外地购得海洛因后带到沈家门其暂住处,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余进行掺料加工后出卖。其中2月25日晚,谢某将1克海洛因贩卖给杨某等人,得款350元。3月份,谢某又先后4次将4包海洛因(共计3克)贩卖给他人。4月29日,谢某又从广东购得海洛因带到其暂住处,当天夜里就被民警查获,并从其暂住处缴获上述毒品及辅料、天平秤、铲刀等制毒工具。经市公安局检验:缴获的毒品重53.116克。
谢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购买海洛因后,以1∶1比例掺和了面粉等其他物质,实际海洛因数量不足50余克,请法庭据此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对此,法官表示,毒品重量不是以纯度来计算,而是按照其操作后总重量来计算的。因此,缴获的毒品重量为50多克的认定是准确的。
法院认为,谢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普陀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谢某的大部分毒品贩卖未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谢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谢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