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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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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思考
2011-02-17 18:26:04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徐君龙 阅读量:1

  归纳之,无非就是修改刑法、通过司法解释和通过刑法修正案三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更适合国情,牵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技术高低与酒后、醉酒驾驶入罪的必然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跟“制度依赖症”的疑问具有类似性,任何好的制度制定出来如果监管不力、执行不当都不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但制定层面和执行层面分处不同的台面。我们在大胆创新出好的制度后,务必要依靠有效的运转机制、灵活适当的工作方法,也要仰仗执行者 的尽职尽责和兢兢业业,但不容忽视的是,创造出好的制度才是前提和基础。另外,我们绝不能因为一项改革会遇到种种困难就却步不前,畏首畏尾,哪一项改革与创新又会是一帆风顺呢?笔者坚持,将酒后、醉酒驾驶加以犯罪化。

  总而言之,酒后、醉酒驾车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化处理适合当前我国交通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也能够反映人们道德要求的底线。而取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理论之长的折中理论,则为酒后、醉酒驾驶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相信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刑罚、行政处罚等内在体系的协调,酒后、醉酒驾驶入罪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分则要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邱兴隆: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8]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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