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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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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唾液筛查:防范毒后驾驶肇事的利器
2010-12-19 22:44:50 来自:科技中国 作者:古烛君 阅读量:1

  鉴于以上情况,当地政府借鉴当年酒后驾车立法,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检测对象为所有的驾驶人,而且采用的是随机筛查的方法,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从此,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

  世博会的“护城河”

  目前,中国也有了类似的检测手段,陈桂勇和其中生朗捷团队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合作,历时四年多的时间,共同开发出唾液毒品快速检测卡,现已经能够对多种毒品进行唾液检测。

  “不同人种间,吸毒后生理代谢特征是不尽相同的,不仅是量上面的差异,有些甚至代谢物也不一样。我们根据中国人的代谢特点,对产品进行了全新的定标,这就比国外同类产品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北京市法医中心毒化室原副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宋朝锦说。宋朝锦介绍,实际上唾液检测由于方法学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其特异性和敏感性比血液或尿液的实验室上机检测还要好。

  上海世博会开幕以来,浙江省公安厅部署了世博安保禁毒的“护城河”行动,中生朗捷成为其合作伙伴。陈桂勇介绍:“我们项目组与嘉兴市禁毒支队合作,通过身份证和驾驶证比对,结合采用我们项目组研制的毒品唾液检测卡,从5月1日至6月30日,仅在沪杭高速大云卡点,就查获了543名有涉毒前科的嫌疑人。其中有驾驶证者比例达70.90%,而且拥有A、B类驾驶证的比例竟然高达36.62%,这个群体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极大。”

  可以说,借着世博会契机的这次“护城河”行动,是政府部门首次系统地为路旁筛查制定了一套“授权-执行”机制。但是这种机制有其局限性,最明显的是,这种筛查机制,仅仅部署在经浙江省入沪的关卡,而经江苏省入沪的关卡却未加以部署。

  期待建立相关长效机制

  如前所述,时至今日,路边筛查依然没有在更大范围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更多的是当出现交通肇事,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呈阴性时,当有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对于事故原因有进一步的澄清要求,交管部门才会将肇事者的体液样本转送给禁毒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确证。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没有人追究,中国现阶段没有任何政策法规授权任何机构对于因毒后驾驶而肇事的责任人进行毒品检测,更谈不上筛查。

  这样牵扯出来的问题就很多,首先驾驶员吸毒处于禁毒部门和交管部门的衔接点,如果没有一个由政府制定的联动协作机制,两个部门的配合时师出无名的,进而人员和资金也无法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任法医师关一亮从很早以前就注意到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也多次呼吁相关部门制定一条筛查的机制,防范于未然。关一亮说:“2006年以来,我们接到一些交管部门送来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然而这些大多是受害者要求或者其他机构要求下,交管部门移送过来的。因为大家属于不同部门,没有政策上的规定,交管部门的同志也没必要我们协助,这毕竟是求人的事。而由于法律上没有依据,是否吸毒也不一定能成为庭审的赔偿依据,因此受害者主动要求的也很少。”

  现在关一亮面临的难题是,没有一个政策能支持他。也许相关部门并没有把毒后驾驶放在如酒后驾驶一样严峻的高度,至少从客观数量上,二者还不是一个量级。然而,对于毒后驾驶的评估,也许并不应该单从数量上着眼,毕竟喝酒与吸毒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时间,揪出一个吸毒者,也许可以以其为线索,进而揪出更多的“脏东西”。何不换一种思路,查处一个毒后驾驶者,对于社会治安的意义必然比一个酒后驾驶者大得多。

  毒后驾驶是一个多元化的问题,指向健康,也指向法治。正如李文君所言,一个吸毒者有三重身份:患者、违法者、受害者。政府对于吸毒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这从成立于1990年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由25个部委组成的“豪华阵容”上就可见一斑。目前,“危险驾驶罪”呼之欲出,有理由相信,政府部门就毒后驾驶现象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检查机制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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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吸毒后驾驶的意义

  对于毒品犯罪,中国政府早的态度早已经不再是最初“捂”的态度。然而在从中央到地方的贯彻过程中,有些“捂”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对于基层政府有可能是受累不讨好的事情。应该肯定的是,打击毒品肯定是一宗政绩。然而,这政绩是“胜绩”还是“败绩”却很微妙。

  就毒后驾驶而言,考察澳大利亚作为毒后驾驶治理先驱的成功经验,会发现该国对毒后驾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统:《2000年12月维多利亚药后驾车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条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以及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后续出台的《执行指导方针》、《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文件。

  现在中国的情况是,毒后驾驶的查处,在交通部门和缉毒部门存在责任的交叉。然而,仔细分析,二者在实际又都名不正言不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文件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这些条款虽然对于吸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都有界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

  如世博会“护城河”行都一样,社会就“危险驾驶罪”的讨论,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然而专家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是否“危险驾驶罪”最终会“淡忘”毒后驾驶呢?有消息称,在目前的“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的草案中,暂时没有提到吸毒后驾驶的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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