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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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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毒驾”行为的危害及防控措施
2015-10-08 16:05:19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毒驾”的危害性

  吸毒除了本身的危害外,还对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有非常大的影响。根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在“毒驾”中,驾驶人反应比正常时间慢21%;“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相比较而言,“毒驾”比“醉驾”更危险,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严重。

  (一)“毒驾”对驾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一是导致驾驶人判断能力减弱。驾驶人在吸食毒品后,大脑在毒品的刺激下,判断能力易发生严重偏差,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致使事故发生。2014年10月26日,在沪昆高速公路上,一辆集装箱半挂车挑拖曳着一辆打着双闪灯的卡宴车在公路上疾驰,直到民警将首尾镶嵌的两辆车喊停后,才看到原来卡宴车嵌入半挂车车尾两米多深,车头严重变形,驾驶人被夹在座椅和方向盘中间,受伤严重。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卡宴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边自己发生追尾事故也不知情,而半挂车司机由于车体大,也没有发现意外的发生,才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一幕。二是导致驾驶人控制能力下降。驾驶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极度兴奋,易产生幻觉,自控能力明显下降,驾驶员的视觉、听觉发生变化,极易对道路情况作出错误判断,比如对距离与速度的感知,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无法及时适当地作出处理反应,从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比率高,是交通安全的潜在威胁。目前我国吸毒人数居高不下,同时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比率较高,隐性吸毒驾驶人员基数大,这些人员上路驾驶参与道路交通,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以笔者所在***市为例,据禁毒部门统计,截止今年4月底,在***城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494名。除去已经被注(吊)销驾驶证的87人以外,现持有各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高达556名(其中,“A”类驾照96人、“B”类驾照39人、“C”类驾照412人、“D”型驾照8人、“E”型驾照1人),占总人数37.22%。在这些涉毒驾驶人中,目前驾驶证在公安交通管理平台中处于锁定状态的有18人,仅占涉毒驾驶人总数3.18%。在全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7500余名,而实际吸毒人数多远于此。根据国际惯例(每发现1名吸毒人员,其身边还存在未被发现的5名隐性吸毒者)计算,我市吸毒人数可能高达45000余人。如按照上述统计37.22%比例计算,全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人员可能高达16700余名,数量相当惊人。

  二、“毒驾”行为产生的成因

  (一)对“毒驾”危害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针对“毒驾”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加之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毒驾”行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也没有相关年处罚依据,只能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违法成本过低,致使机动车驾驶人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定罪,但前置条件必须是“毒驾”造成一定严重危害后果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不是像治理“醉驾”那样,只要实施“醉驾”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均会以“危险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毒驾”行为。

  (二)对“毒驾”管理难度大。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对符合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予受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的驾驶员信息系统与禁毒部门的吸毒人员管理系统关联排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大量驾驶证不需要年审,只有在补换证时才会发现。同时,还有大量隐性吸毒人尚未登记在册,对这一部分人就脱管失管。

  (三)对“毒驾”查处难度大。要认定驾驶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要采取尿检、血检等方法,而这些检测手法在道路上对驾驶人的例行检查中操作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快捷的涉毒检测手段,交警又无法凭借肉眼识别判断驾驶人是否吸毒,这也是“毒驾”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查处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上路执法时,查缉“酒驾”可以通过嗅觉和运用酒精检测仪进行一般性判断,但对“毒驾”却没有相应的设备。路面交警只能利用计算机网络,查询驾驶人是否有吸毒史,或者靠目测进行判断。一旦发现有以下情形才进行“毒驾”检查:(1)驾驶人携带毒品或吸毒工具;(2)驾驶人神情紧张、恍惚,驾驶机动车速度极快、车辆左右摇晃等异常现象。今年4月17日,***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绵盐路塔山镇路段执勤时在查处一重型货车挪用号牌案时,因驾驶人神情慌张,阻碍民警对驾驶室进行检查,后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协助下才发现驾驶室内有吸食冰毒的工具和剩余毒品,从而查获一起毒驾案件;(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今年4月22日,***市**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路虎越野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事故不严重,没有人员伤亡,两名驾驶员都在车上,但令人不解的是交警请路虎车驾驶员下车,却遭到拒绝,询问中,这名驾驶员表现非常反常。交警遂将驾驶员和车辆一起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过尿检,路虎车驾驶员谢某的尿液呈阳性,涉嫌“毒驾”,在对其车辆进行搜查后,在后座扶手暗格中搜出冰毒一小袋约0.5-0.7克,麻古约0.1克。经进一步调查,驾驶人谢某今年自2009年起就开始吸毒,已经有6年吸毒史,期间曾被拘留过两次,但却从未曾被交警部门查获过。

  三、加强“毒驾”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大“毒驾”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公众对“毒驾”的认知;要加强驾驶人源头教育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把整治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形成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要认真梳理辖区酒驾、毒驾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盲区,突出工作重点和对象,有效遏制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的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教育驾驶人自觉远离酒驾毒驾。

  (二)认真细致摸排,加强源头管理。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和《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对辖区内驾驶人进行排查,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驾驶人审验,对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校车驾驶人,依法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要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要立即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三)加强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由于“毒驾”防控整治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各地公安机关强化执法协作。为确保“毒驾”源头管控工作机制的常态运行,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与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的关联,实现数据自动比对核查功能,最大限度地把脱管失控与社会隐性吸毒驾驶人员排查出来,全面摸清底数现状,及时对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证。同时,要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避免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人员申领到驾驶证。二是要定期开展“毒驾”筛查清理,建立禁毒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毒驾”专项整治行动,依照吸毒驾驶人活动规律进行科学部署,选择“毒驾”频繁的重点时段与重要路段进行路面筛查,力争发现一批脱管失控或隐性吸毒驾驶人员。三是公安禁毒、交管部门要定期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核查清理,对核查出的吸毒客货运驾驶人要及时查处,注销其驾驶证并取消其营业资格,最大限度地降低“毒驾”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

  (四)加大查处力度,有效杜绝“毒驾”。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毒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在对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或者有根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置,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据统计,**省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国的百城禁毒会战工作中,截止2015年1月底,就查获各类毒品821.03克,涉毒车辆35辆,涉毒人员90人; 排查有吸毒记录驾驶人1458名,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299个,取得明显战果。

  (五)完善法制建设,依法惩治“毒驾”。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目前,公安部已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推动“毒驾”入刑,加大处罚力度,相关门就此项工作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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