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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研究
已发表的论文
2008-06-29 16:28:23 来自: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作者:2001年 第10卷 第1期 阅读量:1
    【摘要】目的:探讨适合强制戒毒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艾滋病(AIDS)病人的管理模式。方法:对HIV阳性人员采取HIV/AIDS基本知识、降低危害技巧、法律常识教育,隔离治疗,体能锻炼与心理疏导相结合的综合性所内管理措施。对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视情况分别报批提前出所、保外就医、限期所外戒毒,出所前做好通知工作。结果:所有患者都增加了关于HIV/AIDS的基本知识;掌握了防止二次传播的技巧,未出现消极自杀及所内传播现象;8例HIV感染者中,6例予以提前出所,2例予办理保外就医,2例AIDS病人报批限期所外戒毒,未被批准,目前仍在所内。结论:对HIV感染者、AIDS病人应有一套规范化的所内管理措施;对其出所管理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对待。

  【关键词】强制戒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 管理

  滥用海洛因不仅损害滥用者的社会功能,而且损害其躯体健康,静脉注射(iv)海洛因与性关系混乱是导致海洛因依赖者感染HIV的主要原因[1]。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依赖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过去,由于没有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戒毒中被发现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始终困扰各强制戒毒机构。2000年4月17日,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对强制戒毒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工作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困难,为探讨适合于强制戒毒中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不同管理模式,现就我所对8例HIV感染者、2例AIDS病人的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996年6月-2000年8月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312例,入所后全部进行金标法抗-HIV初筛,查出的10例(3.2%)阳性,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硒样法、免疫印迹法(带型)确诊为HIV-I型抗体阳性。10例全部为iv海洛因依赖者,iv时间1个月-3 a ,平均1.5 a±s 0.6 a,均有共用不洁注射器iv毒品行为,在这10例中,男8例(80%),女2例(20%);职业:均为外地(贵州、四川、广西)打工者和农民;年龄:16-32 a,平均22 a±s 3.5 a;婚姻状况:均未婚,大多数有非法同居史,均有性乱行为,性伴侣2-20个, 2例女性均承认有商业性性行为,在性生活中从不使用或偶而使用安全套。2例(男女各一)因出现全身淋巴结肿大、体重显著减轻(>10%)、慢性腹泻、不明原因发热、全身泛发性毛囊炎及皮肤真菌感染、头痛、颈肩部运动障碍,确诊为AIDS病人。

  1.2 方法

  采用所内管理与出所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2.1 所内管理 建立强制性性病检测制度,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进行性病检测;确诊为HIV-I型抗体阳性者由主管医生通知本人,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知家属,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除以上大课形式进行吸毒危害、道德、法制、形势、政策教育外,确诊后的10例均单独进行毒品与HIV/AIDS基本知识、危险行为识别、防止二次传播技巧、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教育,同时告知AIDS病人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医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对症处理;给予心理疏导,使其树立与病魔作斗争的信心;与其他戒毒人员隔离,分区管理,分别生活、劳动、治疗,不得串房;根据病人的身体状况,每天上下午各进行一次10-30 min的慢跑、快步走,以加强体能锻炼;对病人的血、排泄物、分泌物及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予以专门消毒;管教干警定期找病人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严防消极与报复行为。

  1.2.2 出所管理 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我们检测出8例HIV感染者,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其中6例报批提前出所、2例报批保外就医;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公安部明确规定HIV/AIDS病人不得办理提前出所手续以后, 又发现了2例AIDS病人,由于病情严重,依据《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2],我们办理了限期所外戒毒的报批手续;戒毒人员出所前将有关情况连同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通知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当地县(市)卫生防疫部门,请他们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定期随访。

  2 结果

  2.1 通过以上所内管理措施的实施, 10例HIV/AIDS病人对HIV/AIDS的基本知识有了了解,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掌握了防止二次传播的技巧,没有1例出现消极、自杀、报复行为,未产生医源性传播事故。

  2.2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颁布前发现的8例HIV感染者,6例办理提前出所手续,2例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颁布以后发现并报批的2例限期所外戒毒的AIDS病人经层层报核,原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无先例可循,且AIDS属性病范畴,根据《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10条和25条,未予批准限期所外戒毒,目前仍滞留所内;8例HIV感染者出所后情况不明。

  3 讨论

  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分入所、所内、出所管理3部分。由于我国的HIV感染者大多数未出现临床症状,即未转为AIDS病人,而且从入所到确诊需较长时间,因此在入所阶段难以发现该人群。对于强制戒毒的HIV/IDS病人的管理主要为所内与出所管理。

  吸毒人群为HIV感染的高危人群,为了及时确诊和便于管理,减少对其他人的危害,我们认为,凡入所的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必须进行HIV抗体血液检测,并对所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相应的HIV/AIDS基本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加强体能锻炼;对发现抗HIV阳性者,立即隔离治疗,分区管理;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密切注意病情变化,对症处理;防止所内传播。事实证明,以此为基础的所内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在管理过程中,应着重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掌握HIV/AIDS病人的思想动态,提供预防二次传播的技巧,防止消极自杀及出所后再去吸毒以加速症状的出现及防止因报复心理而扩散HIV病毒。建议将所内管理分为教育、治疗、锻炼、思想管理等几部分并予以规范化,形成一套适合于强制戒毒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所内管理措施。

  在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出所管理方面,由于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情况不同,应区别对待。对于HIV感染者,应以上述所内管理为主,不主张提前解除、保外就医或限期所外戒毒;但对于AIDS病人,我们认为,应该在做细做好以上所内管理的各项工作以后,予以办理限期所外戒毒手续,因为(1)AIDS病人从出现症状到死亡平均存活期为12-18个月[3],可能等不到期满出所;(2)一般而言,强制戒毒所不具备治疗AIDS的条件,且如果有条件予以治疗也承担不了治疗所需的巨额费用。我所发现的10例患者连基本的戒毒治疗费也无力支付,家庭也不愿管,这可能是大多数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状况。从病人的权益与戒毒所自身发展的需要考虑,建议卫生部门加强指导,财政部门予以解决有关的治疗费用问题;(3)中医药在治疗AIDS方面还有潜力可挖,且花费可能不多。在所内,由于条件所限,医护人员一般只能予以基本的抗炎治疗,很难开展中医药治疗的研究,但如果给AIDS病人一个在所外自行去寻找中医药治疗的机会,还是有一丝生存的希望;(4)生存的需要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相比,理应服从生存的需要,给人以希望。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为2例AIDS病人办理了限期所外戒毒报批手续,但原决定公安机关以AIDS属性病范畴,不符合《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25条, 并以无先例可循为由,不予批准限期所外戒毒。《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出具健康检查结论,退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决定:(1)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第25条规定[2],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具有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报经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根据以上两条及医学教科书对于AIDS的分类[3],AIDS理应归于性病之列,不符合限期所外戒毒的法定条件,但基于AIDS对戒毒人员生命的严重危害性及上述4条理由,我们认为,AIDS病人不同于HIV感染者,应区别对待,在法律处理上,AIDS病人更应归类于其它严重疾病或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类,建议公安部有关部门据此予以司法解释,这样,既可让强制戒毒所据此对由权威部门确诊的AIDS病人报批限期所外戒毒,又可让各原决定公安机关在操作时有法可依,不至出现因无法可依、无先例可循而贻误病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从保障病人的生命权入手,应先予办理保外就医手续。HIV感染者期满出所前,AIDS病人办理限期所外戒毒或保外就医手续后,应当将情况通知其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卫生防疫部门。这样,当HIV感染者、AIDS病人出所回到社会后,可望有相应的社区管理措施,以减少其高危行为,帮助其度过难关,并对与感染者或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检测。

  参考文献:

  1 黎立勋, 黄维纲. 药物滥用与艾滋病. 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2000, 9: 15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

  3 彭文伟, 主编. 传染病学.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7. 82.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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