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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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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浙江省劳动教养人员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试行)
2012-03-03 11:50:45 来自: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十二)重要脏器缺如,如:一侧肺毁损、肺硬变或肺不张等。

  十、寄生虫所致疾病:血吸虫病、肺吸虫病、包虫病、囊虫病、丝虫病等致心、脑、肝、肾损害等。

  十二、职业损害性疾病、职业性中毒所致心、脑、肾及造血系统损害,尘肺、石棉肺、放射线病等。

  十三、胶原性疾病造成的脏器功能障碍,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等。

  十四、经专科精神病院诊断确定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燥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为准)。

  没有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疾病,可比照上述相似疾病程度及《浙江省工人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以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作出的诊断以出具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病情报告单为准,必要时可委托进行疾病司法鉴定。所外就医人员病情可比照上述严重疾病标准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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