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家属会见,应经戒毒所值班领导批准,由民警将戒毒人员带至会见室会见,并在现场监护。会见时应告知遵守会见规定,听从值班民警的安排,如有私下传递物品和录音、录像等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民警有权终止会见。
第十五条 办案民警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办案单位证明文件及警官证,经所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为戒毒人员捎带任何物品。
第十六条 因侦查工作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时离所的,须经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监管支队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离所,且离所期限不得超过3日;办案单位要求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时带离戒毒所超过3日的,须经市局主管禁毒的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暂时离所手续。
第十七条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被刑拘、逮捕、劳动教养或收监执行刑罚等原因需要出所的,戒毒所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出所手续。保留相关法律文书及经办民警警官证复印件存档。
因上述原因出所后,须重新回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原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重新开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必须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局监管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沈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入、出所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公发〔20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