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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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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沈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入所、出所执法工作规范
2011-01-12 22:42:36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入所出所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强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的正规化建设,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印鉴不清的,不予收治。

  第三条 值班民警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首先核对办案单位民警的警官证进行登记,同时核查其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接收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对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依据办案单位登记的姓名,办案单位应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注明“自报姓名”的字样。

  第四条 戒毒所收戒对象为: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经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吸毒成瘾严重的;

  (六)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公安机关批准的。

  第五条 戒毒所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戒毒所的,由检查的医生提出意见,经戒毒所所长批准,出具《不予收戒说明书》。交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其它处理: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对严重疾病的认定应参照《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六条 戒毒所值班民警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戒毒区。对可以带入戒毒室的生活必需品,必须严格检查;对非生活必需品,由强制戒毒所暂时代为保管(或交由其家属领回),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3份,由接收对象和值班民警签名。1份由戒毒人员收执,1份随财物移送戒毒人员财物保管室保存,1份存档。对贵重物品要逐件标明特征,当面封存、捺指印。

  第七条 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 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是否成年、是否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分室收治。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九条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1年后,经戒毒所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由戒毒所经治医生提出意见,所班子审查同意后,到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对符合出所条件的,由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监管支队法制科复核,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

  戒毒所接到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戒毒所诊断评估,符合出所条件的,由戒毒所按期解除并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由戒毒所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开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用OA或传真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由其做好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所发现戒毒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且戒毒所不具备隔离治疗条件的,经戒毒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由戒毒所提出变更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监管支队法制科复核,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

  对病情危重的,由戒毒所提出意见,经监管支队法制科复核,报监管支队主管支队长批准,可以先行出所。3个工作日内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出所就医的,须经所领导批准,并安排两名以上民警陪同看护方可出所。

  遇有戒毒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它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所且当日能够返回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当地派出所或者社区出具证明,经所长批准,并由2名以上民警陪同看护方可出所;对当日不能返回的,则需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所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支队长批准后办理暂时离所手续,发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时离所证明书》。离所期限不得超过3日。暂时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逾期不归的,由戒毒所负责追回。逾期离所时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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