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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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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核定省和平医院戒毒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0-01-14 08:27:35 来自:赣财综字[1998]110号 作者:赣价行字[]1998]55号 阅读量:1

江西省和平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准我院戒毒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的规定,参照外省戒毒所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你院戒毒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强制戒毒费用5500元(包括戒毒人员的住院、治疗和护理费、药品费、化验费、生活伙食费、法制教育材料费)。

  二、一次性自愿戒毒费用4500元(包括戒毒人员的住院、治疗和护理费、药品费、化验费、生活伙食费、法制教育材料费)。

  三、对戒毒期限超过3个月的强制戒毒人员从第4个月起每月增收戒毒费用40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到物价局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后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此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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