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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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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成毒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10-19 08:10:30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浙禁毒字[2010]7号 阅读量:1

  严格旅馆业住宿登记、会客、探访等各项制度,对不严格执行旅馆业管理规定造成群体性(人数超过房间床位数的)吸食毒品的,按照旅馆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旅馆依法处罚。旅馆内发生群体性吸食毒品,有证据证明旅馆放任不管或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而两次以上发生的,应当对旅馆是否涉嫌容留吸毒等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对利用旅馆条件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者,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应当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会所、沙龙、休闲度假等场所纳入管控视线,加强对此类场所内涉毒情报信息的收集掌握,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要立案查处,及时予以打击处理。各地要认真落实2005年5月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兑现奖励,发动群众举报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禁毒综合评估。

  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深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将麻黄素复方制剂和精麻药品纳入实时信息管理。完善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评定办法,推动行业自律,不断健全我省易制毒化学品管控体系。

  五、进一步加大对合成毒品滋生案(事)件的防范力度

  由禁毒部门牵头,协同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公共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人员开展涉毒核查,对于戒毒康复期限未满与未被认定戒断三年以上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限制从事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大型客车、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驾驶,限制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车等大型工程设备驾驶及操作,限制从事驾驶飞机、客运船舶、火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人员(稳定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除外),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

  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办案单位应同时对其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予以核查,并记录在案。

  本意见中涉及管理与执法的有关执行标准与工作规范,下一步将由相关部门具体研究制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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