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正文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
2010-09-13 15:34:44 来自:法律快车 作者:公禁毒[2001]218号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进行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毒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收缴,充分取证,集中管理,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毒品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是毒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毒品管理发生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毒品收缴

  第五条 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第六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章 毒品入库

  第七条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第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专用毒品保管仓库。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临时储存毒品的保管仓库,用于结案前临时存储毒品。

  第九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符合坚固、安全、密封、保密的要求。毒品保管仓库应当安装铁门、铁窗、铁柜、红外线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器。毒品保管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由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毒品入库前要逐案核对,并进行复称、鉴定。

  对入库毒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移交或上交毒品的单位,一份作为附条粘贴在毒品的外包装上。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