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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考核工作办法
相关规定
2009-12-16 08:27:51 来自:禁毒人民战争 作者: 阅读量: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以下简称“目标案件”)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上报、经营目标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对目标案件的科学动态管理,根据《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案件考核对象是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第三条 目标案件考核时间以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单位。

  第四条 目标案件考核实行零分起评累积积分制。

  第五条 目标案件的确立与撤销考核标准:

  (一)各地发现线索并被公安部禁毒局确定为目标案件的,对发现地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每起加1分;

  (二)公安部禁毒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并指定为目标案件交各地侦办的,对被交办地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每起加0.5分;

  (三)提供线索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被上报确立为目标案件的,对提供线索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每起加1分;

  (四)对于当年撤销的目标案件,扣除该目标案件已得的分数;对于撤销往年的目标案件,每起扣0.1分。各地对被撤销的目标案件,如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列为省级目标案件进行管理;各地撤销、降级的案件数,每年不能超过案件总数的15%。

  第六条 目标案件侦查经营工作的考核标准:

  (一)在目标案件侦查工作中,使用特定侦查谋略手段的,每起加0.2-0.5分;对于创新运用侦查谋略手段,有力推进案件侦查工作,并获得突破性进展的,每起加0.5分;

  (二)对于经营时间长、难度大的案件,每起加0.1- 0.5分;

  (三)能够保证必须的经费、警力投入的,每起加0.1分;

  (四)没有成立专案组、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的,每起扣0.1分;

  (五)每个季度末,没有书面上报目标案件的总体侦查进展情况的,从总分中扣0.1分。

  第七条 目标案件破案与协作的考核标准:

  (一)破获每起目标案件加1分;

  (二)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目标案件,未查清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和流失渠道的,每起扣0.5分;

  (三)破获制造毒品案件并查清易制毒化学品来源的,在本条第一项基础上每起再加0.5分;延伸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捣毁制毒加工厂(点)的,每起再加1分;

  (四)侦办目标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并批捕5-10人的加0.2分;10-20人的加0.5分;20人以上的每人加0.025分,总计不超过1分;

  (五)侦办目标案件缴获海洛因、冰毒等主要毒品(其他毒品参照有关文件进行折算)的,3-5千克加0.2分,5千克以上每千克加0.05分;缴获麻黄素、伪麻黄素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1-苯基-2-丙酮(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参照量刑标准进行折算)的,30-50千克加0.2分,50千克以上每10千克加0.05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分;

  (六)案件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并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侦查协作的,每起加0.1-0.5分;同时,给提供协作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各加0.2分;属于联合侦查的,给相关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各加0.5分;

  (七)对于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对接受案件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公安部禁毒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加分;案件破获后,对原承办案件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加0.5分;

  (八)案件涉及其他国家并开展国际缉毒执法合作的,每起加0.5分;协助立案单位在境外每抓获1名目标案件涉案嫌疑人,给协作地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加0.2分;

  (九)对于跨国、跨境毒品目标案件,未上报公安部禁毒局批准而破案的,每起扣0.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扣0.5分;

  (十)对于拒绝协作或者协作不力,影响目标案件侦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扣应提供协作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0.2分;

  (十一)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破案报告和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情况的,每起扣0.1分;

  (十二)因办案质量问题,导致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每起扣1分;

  (十三)对破获跨国、跨境毒品目标案件以及重大毒品目标案件,未经公安部禁毒局同意,擅自对外宣传报道的,每起扣0.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扣0.5分。

  第八条 各地综合得分情况,公安部禁毒局将适时在公安网上进行公布,并将各地办理目标案件的工作情况,半年书面通报一次;各地目标案件工作情况将作为综合考核各地缉毒执法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划拨侦查办案经费和侦查业务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禁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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