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
2、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时效的(接到强制戒毒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二、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文书一: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必须由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提出和书写,书写纸张和格式必须规范;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⑴受理复议机关(武汉市公安局);⑵简要经过;⑶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⑷法律依据或理由。
文书二:申请复议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文书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文书四: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委托书(须由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三、受理部门及职责
受理机关为: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二科。受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走访调查办案单位和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法制处二科,办公室电话85397573。
戒毒所法制外联室(档案室韩金娥)具体负责全所戒毒人员申请复议事宜。职责:申请复议人员和文书的登记、建档和转递工作;接待被委托亲属来所办理委托事宜;接待受理机关来所取证调查等工作。法制员韩金娥,办公室电话83244611—8039。
四、具体程序
1、告知。管教民警在与戒毒人员首次谈话中,应当告知其有关权利和申请复议相关知识。
2、学员申请及材料上报。当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时,管教民警应当及时安排戒毒人员书写复议申请书,并安排亲情电话联系其亲属。由管教民警负责将材料转送到法制外联室。
3、材料收集登记。法制外联室应建立专门台帐,收集相关材料,并逐人逐项登记。
4、转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委托人办理的,法制外联室应将相关材料交给被委托人,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无委托人办理的,由外联法制室将相关材料代为转递受理机关。
5、接待。戒毒人员被委托人办理复议申请事宜来所的,由法制外联室负责接待。经报分管法制副所长同意,安排亲属接见,转交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