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禁毒办:
《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禁毒办[2009]21号)收悉。根据《禁毒法》规定精神,批复如下: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期限,应当以公安机关开具的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中填写的起始日期计算为准,期间凡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到期应予解除。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后,可以继续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
二、接受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除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外,对不遵守戒毒协议的社区康复人员主要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和加强管控措施。如果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脱失的,脱失时间不计入社区康复期限。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