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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坚持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外带美沙酮服用的批复
相关规定
2009-08-13 09:13:42 来自:浙公复〔2009〕56号 作者: 阅读量:1

温州市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

  《关于允许坚持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外带美沙酮服用的请示》【温公(2009)1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探索更加便利、更加人性化的工作举措,请你市选择2-3个美沙酮门诊开展允许部分有特殊原因并治疗依从性良好的人员外带服药试点工作。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外带美沙酮服用:

  1、住院治疗期间不方便行走的;

  2、有正当理由,外出经商、旅游或探亲等的;

  三、外带美沙酮服用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正常服用美沙酮1年以上,并且每个月漏服少于五天(含五天)的。

  2、能自觉参加尿检并均为阴性的;

  3、主动配合帮教工作,严格遵守维持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外带美沙酮服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直系亲属提供担保的(如有单位的同时由单位提供担保的)。

  2、外带美沙酮服用须由服药人员提前1天报请当地县(市、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批准;

  3、服药人员外出时必须由提供担保的直系亲属陪同,美沙酮口服液必须由该担保人保管并监督服药人员按时按要求服用,用视频清晰记录服药过程并记录服药时间、地点等信息带回交门诊点审核;

  4、一次申请外带美沙酮服用量最多为正常服用的5天剂量,同一个月最多限申请两次;可外带服药人数不得超出在治人数的5%。

  5、外带美沙酮口服液必须使用符合药品包装要求的容器,按每天服药量分别一次性包装,并在外带期限结束后回收容器。

  6、如发现服药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即刻取消其美沙酮口服液外带服用资格并不再接受其申请。

  7、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规定由你单位另行制定。

  此复。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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