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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吸毒嫌疑人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份能否认定吸毒问题的批复
相关规定
2009-06-09 09:11:33 来自:浙公复〔2009〕35号 作者: 阅读量:1

金华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在违法嫌疑人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份能否认定吸毒的请示》(金市公请市[2009]17号)收悉。经征求我省药物毒理、药物代谢专家意见,现批复如下:

  “甲基安非他明”(又名“甲基苯丙胺”)系人工合成兴奋剂,是一种未经代谢的母体化合物,不作为对人体疾病防治的药品用途,国内不生产,也不进口。目前国内出现的“甲基安非他明”就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份,除帕金森症患者治疗时服用药物Selegiline(司来吉兰,处方药,该药物经人体代谢后能产生“甲基安非他明”和“安非他明”成份)外,只能是通过吸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所致。吸毒嫌疑人周文大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份,虽然其不承认有吸食毒品行为,但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可以认定周文大有吸毒违法行为。

  此复。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在违法嫌疑人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能否认定吸毒的请示

浙江省公安厅:

  我市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案件过程中,发现一起案件吸毒违法嫌疑人不承认有吸毒行为,但在其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办案部门对能否根据尿液检验结果认定吸毒行为存在意见分歧。

    一、简要案情

  2009年2月24日晚,吸毒嫌疑人周文大(男,1969年出生,湖北武汉市人),在东阳市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反映。2月25日,将周文大尿液委托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本案吸毒嫌疑人周文大不承认吸食过毒品,且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排除其吸毒嫌疑。

  二、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吸毒嫌疑人有吸毒行为并作出处理。理由是案件中尿检结果的证据属于孤证,认定吸毒行为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吸毒嫌疑人有吸毒行为并作出处理。理由有三点:一是虽然周文大不承认其吸毒行为,但其尿液中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二是目前国内不可能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含有“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物品;三是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排除其吸毒嫌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妥否,请批复。

  金华市公安局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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