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和省综治委、省禁毒委《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考核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同级非行政区划的单位可参加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15分)
(一)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逐级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禁毒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对禁毒工作进行检查评估。(3分)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专题研究和部署,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分)
(三)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3分)
(四)禁毒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成立实体化的禁毒专业机构(禁毒办或禁毒大队);实有吸毒成瘾人员百名以上的乡镇、街道均成立禁毒工作办公室并实体化运作。(3分)
(五)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且能基本满足禁毒办公室日常运作、禁毒执法办案、戒毒康复工作和涉毒举报奖励的需求。(3分)
(六)对禁毒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1分)
第四条 毒品预防教育(25分)
(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有计划,能有效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和日常宣传工作;公众禁毒常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4分)
(二) 教育部门与各学校签订“禁毒责任书”达100%;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教学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到位,纳入学校年终考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检查督导。(5分)
(三)普通中学、中专(职校、技校)各建一所禁毒教育示范学校。(3分)
(四)县(市、区)建立永久性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阵地,车站、码头、劳务市场设立禁毒宣传栏,乡镇(街道)在公共场所设置一处以上禁毒宣传角或禁毒宣传栏。(4分)
(五)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开展多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外来务工人员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80%以上。(4分)
(六)场所禁毒协作机制完善,防范毒品“三步曲”到位;宾馆、歌舞厅、酒吧、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醒目处设有禁毒宣传牌或警示语达100%;每年与休闲娱乐场所签订禁毒责任书达100%;业主、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禁毒知识培训,其禁毒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5分)
第五条 禁毒执法(30分)
(一)完成省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查处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工作任务。(4分)
(二)宾馆、会所、歌舞厅、酒吧、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查处率达到100%。(4分)
(三)无证经营的宾馆、歌舞厅、酒吧、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发生涉毒问题的,一律取缔。(2分)
(四)无场所涉毒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2分)
(五)涉及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查处率达100%;无因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流入社会,造成涉毒案(事)件发生。(3分)
(六)无因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走私或制毒,造成重大危害的。(3分)
(七)本辖区未发生阿片类、苯丙胺类制毒案件。(5分)
(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列管率和签订《责任书》要达到100%;相关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达到95%以上。(2分)
(九)安监、药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每年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检查。(1分)
(十)依法对吸毒人员处治安处罚和和行政处置,执法准确率达到98%。(2)
本地籍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达到60%。(2分)
第六条 禁吸禁种(30分)
(一)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吸毒成瘾人员出所接回率达到100%,出所后第一次尿检、谈话在30天内完成率达90%。(5分)
(二)尿检机制完善。本地籍吸毒成瘾人员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按尿检规范要求纳入社区戒毒管理达到90%以上,社区康复达到90%以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按规定次数进行尿检。(5分)
(三)本地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县(市、区),建立社区美莎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点;启用一年后日门诊量达到省公安厅要求目标。(2分)
(四)社区戒毒(康复)组织完善。按浙政办(2008)44号文件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成立各类禁毒志愿者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4分)
(五)建有一个符合戒毒治疗业务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2分)
(六)查获的吸毒人员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达到100%。(3分)
(七)派出所所在地、吸毒成瘾人员在2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安装《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吸毒人员信息。(2分)
(八)禁种铲毒职能部门每年有工作方案,无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
(九)无发生一万株以上毒品原植物种植案件。(5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 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禁毒办负责全省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各市平安办、综治办、禁毒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评实施方案,并在每年10月份前上报省禁毒办。每年度组织对所属创建“无毒社区”自评达到先进条件的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省禁毒办。
(二)考评实行百分制,每款项的工作要求或目标,只要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原则上该款项不得分。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县(市、区),结合当地禁毒工作的总体成效,报各市禁毒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三)连续二年评为市级创建先进单位,由各市推荐上报。经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禁毒办考核验收后,授予“省级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第九条 申报省级创建 “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除连续二年保持市级先进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排名前30名;
(二)县(市、区)辖区内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覆盖面达95%以上,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或达标乡镇(街道)、村(社区)达75%以上。
(三)无因毒品问题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年度考核涉及的相关数据为上年的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为止。检查考核内容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