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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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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9-05-21 08:25:22 来自:公监管[2009]126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辽宁、广西、云南、甘肃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按照《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的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由于国务院尚在制定《戒毒条例》,相应的诊断评估办法尚未出台,而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后被采取强制隔离的人员即将戒毒期满一年,为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禁毒法》规定,现就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诊断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断评估内容。戒毒人员接受脱毒治疗、康复、教育和管理、家庭环境条件等多方面的情况作为诊断评估参数。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诊断评估办法,便于强制隔离戒毒所操作实施。

  二、诊断评估程序。强制隔离戒毒所要组建由所领导、管教、医生等多岗位民警参加的诊断评估小组,对戒毒人员一年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长审批同意后报原决定机关批准。

  三、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一年期满时毒品尿检仍呈阳性的戒毒人员;吸食阿片类毒品的复吸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有脱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出所后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人员。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迅速组织强制隔离戒毒所着手准备诊断评估工作,对即将戒毒期满一年的戒毒人员,要逐一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戒毒人员本人。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吸毒人员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出所信息,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配合禁毒部门、派出所做好管控工作,如本地有戒毒康复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动员他们前去康复。对不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做好相应的管理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稳定戒毒人员的情绪,激励他们服从管理,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请各地陆续将诊断评估工作情况汇总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便于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诊断评估办法参阅。待《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出台后,此通知不再有效,诊断评估工作按照该办法开展。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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