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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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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9-05-13 08:15:54 来自:甘卫函发〔2008〕329号 作者: 阅读量:1

兰州市、嘉峪关市、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定西市、临夏州、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禁毒委主任罗笑虎同志就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级禁毒委和公安部门要从各地禁毒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重视支持这项工作,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力争使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我省有新进展,取得更好的效果”;副省长、省防艾委主任咸辉同志也作出明确批示:“近年来,我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逐步推广拓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明显成绩。希望总结经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热情服务,不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目前,我省共有13个市、州,20个县(市、区)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建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21个,累计治疗吸毒成瘾者4845人,每天有2635人到门诊进行治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贯彻落实罗笑虎书记和咸辉副省长的指示精神,完成《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要求,现就我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禁毒法》首次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是《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目标,也是《国家禁毒委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确定的禁吸戒毒工作任务之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重要指示,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此,各级卫生、公安、禁毒和药监部门要从遏制毒品问题和控制艾滋病蔓延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推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禁毒与美沙酮维持治疗之间的辨证关系。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各部 门职责。同时,部门间要形成合力,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要按照《禁毒法》“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规定,主动与公安、禁毒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公安、禁毒部门要克服对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心存顾虑,怕影响戒断任务完成,怕影响当地“无毒县市区”创建巩固的模糊认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系在控吸毒人员,在2008年《禁毒工作责任书》中,坚持治疗一年以上的人数被纳入收治任务,等同于戒毒人数,其数量是考核禁毒工作成效的指标之一。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这一工作平台,结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帮助戒毒或康复人员解决劳动就业、心理辅导,修复家庭关系等问题,使之尽快的融入社会,全面落实对吸毒成瘾者的动态管控和戒毒措施,让更多需要接受药物维持的吸毒成瘾者参加社区治疗,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准入制度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治疗门诊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对病人维持治疗的业务能力和有效管理病人的工作水平。公安、禁毒部门要为吸毒成瘾者坚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稳步增加就诊人员的数量,提高治疗人员巩固率。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正在制定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精神,即“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对正在接受治疗和申请参加治疗的人员,由各市州禁毒办逐人审核,确认是否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对其中曾经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并录入数据库;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由治疗门诊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每月5日前报省级工作组秘书处,由省级工作组秘书处报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备案(电子版)。对正在接受治疗的审核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各门诊于11月底前报省级工作组秘书处,由省级工作组秘书处分别报送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三、部门密切协作,落实戒毒措施

  卫生、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分工负责,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注重人性化管理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分别落实戒毒措施。对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或康复的人员,在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期间,与治疗门诊签订《协议书》,由治疗门诊组织人员建立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负责管控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每月对其进行尿吗啡定性检测1?2次,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单》,并在月底前提供给所在地禁毒部门,禁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到社区戒毒或康复执行地街道乡镇,由公安派出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每半年对其评估1次,评估结果作为解除社区戒毒或康复的依据。治疗门诊发现服药人员有吸毒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拒不报告的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尿吗啡定性检测结果为阳性(接受治疗一个月以上)无证据证明其吸食毒品者给予警告,累计三次尿检呈阳性者,则终止其治疗;对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或三个月内累计15天,未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服药者,由门诊上报脱失,并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限。治疗门诊对终止治疗或脱失人员要在一周内报告所在地禁毒部门,禁毒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3个工作日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由执行地街道乡镇组成的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继续纳入社区戒毒或康复管理监护,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或康复时间连续计算,满3年后解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认定为戒断三年以上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一年后,本人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诊断评估,对具备条件的,向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由强制隔离戒毒所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和街道乡镇,转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治疗,并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签订协议。如戒毒人员违反协议、不遵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有关规定,将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与门诊签订《协议书》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执行地公安、禁毒部门不再定期检测,可以视情抽检,抽检时要出示身份证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四、加强门诊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各治疗门诊要为接收治疗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增加门诊治疗人数的基础上,提高治疗病人的巩固率。门诊病人较少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尽快走出困境,确保治疗门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要主动查找和发现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准确采集治疗者信息,完善登记资料,加强档案管理;要及时对治疗病人进行尿吗啡、丙肝、艾滋病等检测和心理疏导干预工作;要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对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经常回头看,定期检查药品使用记录,防止药品丢失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要与公安、药监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门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卫生厅将研究出台门诊管理工作规范,建立考评制度,对管理工作规范,病人心理干预到位,整体服务水平较高的门诊将给予表彰;对管理工作松散,入组治疗病人较少,未开展病人心理干预工作的门诊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宽严相济管控、提升治疗效果

  各级公安机关及禁毒工作人员,要以科学、理性、宽容的态度对待参加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正确处理查处收戒与维持治疗的关系。吸毒成瘾者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包括暂住人员),有本人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或治疗门诊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应批准。公安机关对申请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一方面运用人口信息、吸毒人员数据库等进行综合比对,核实每个受治者的真实情况,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或脱失人员的信息按《吸毒人员登记表(试用)》和动态管控相关规定,及时录入更新吸毒人员数据库。发现假名、假址、假身份者,属市州以内的由市州禁毒部门协调核实其真实身份;属市州以外(含外省)的,报省禁毒办(包括其自述的基本信息、查获信息、参加维持治疗信息和符合大小不超过30KB、正面照、两眼平视前方的照片)。对参加治疗新发现的隐性吸毒人员,应特别注意管控方式,及时与治疗门诊联系,查明其吸食、注射毒品的详细信息,根据本人情况落实管控措施。各市州、县区禁毒、公安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每半月至少到门诊去一次,了解药品保管、发放及库存等情况,随时掌握参加治疗人员或脱失人员信息及尿吗啡检测结果等。对门诊报告或工作中发现的尿检结果阳性或有吸毒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在治疗期间偷吸毒品的,一律依法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通知门诊取消其治疗资格。对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无证据证明其吸食毒品的受治者不得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涉毒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但不得在门诊区域内或周边查堵抓人、蹲坑守候。同时要制定紧急预案,维护好门诊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加强对美沙酮药品的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药物滥用监测,科学地认识和评价本地区毒品滥用基本情况,预测毒品滥用趋势,为政府制定禁毒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视为禁毒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发20014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体系,不断推进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长期稳步发展。各门诊要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做好药物滥用监测报表的上报工作。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到基层各相关单位。将执行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疾病控制 艾滋病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通知

  主送:兰州市、嘉峪关市、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定西市、临夏州、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送: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白银市白银区、定西市安定区、陇南市武都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平凉市崆峒区、临夏市、广河县人民政府,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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