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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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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能否合并执行问题的批复
相关规定
2009-04-27 06:55:38 来自:公复字[2009]2号 作者: 阅读量: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能否合并执行的请示》(内公字[2009]23号)收悉。经商司法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对吸食毒品成瘾人员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又发现其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予劳动教养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投所执行的,应当在劳动教养场所一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由劳动教养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劳动教养期满而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应当转送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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