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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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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意见
相关规定
2009-04-07 08:10:21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发文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8〕78号

  发布日期:2008-6-25

  执行日期:2008-6-2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禁毒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顺应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禁毒法》遵循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专业部门与全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职责、工作方针、组织机构、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对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禁毒工作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禁毒法》的热潮。

  二、切实加强《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宣传《禁毒法》作为2008年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向全社会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推动《禁毒法》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的“六进”活动。各级禁毒办、公安、教育、民政、司法、外经贸、文广新、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从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禁毒社会工作者,以及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和重点人员熟悉掌握《禁毒法》的内容。

  三、明确禁毒职责,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禁毒法》对各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车站码头、宾馆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和禁毒办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毒品管制方面,公安、经贸、外经贸、卫生、安监、食品药品、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对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平台,公安机关参与各个环节的核查工作机制;公安、交通、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要道、口岸和车站、码头、邮政局(所)以及来往人员、车辆、货物、邮件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安、文广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娱乐场所巡查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公安、人民银行等反洗钱部门要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侦查、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戒毒措施方面,强制隔离戒毒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政府组织领导,禁毒部门监管,相关部门指导,禁毒社工提供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苏州市成立禁毒社会工作总社,总社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团承担部分禁毒职能工作,并接受市禁毒办统一监督、指导和评估。县级市(区)设立禁毒社会工作分社,接受县级市(区)禁毒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在乡镇、街道视吸毒人员分布情况设立禁毒社会工作站,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分社的业务指导。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在各级禁毒办指导下会同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包括服务和监控等具体工作,向吸毒人群及其家庭开展社会干预,参与建立防复吸工作体系。

  (二)配备禁毒专兼职人员。市、县级市(区)禁毒办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禁毒社会工作,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禁毒专兼职人员。本地在册吸毒人员50名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配备1名禁毒专职人员,不满50名的乡镇、街道明确1名禁毒兼职人员。禁毒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辖区禁毒社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配备专职禁毒社工。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禁毒社工的标准,配备禁毒社工。在册吸毒人员不满20名的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可与社区矫正等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力量整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四)明确相关部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

  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及时调整充实地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

  二是加强公安禁毒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各级公安禁毒专门机构同时是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各级公安禁毒专门机构要在组织协调开展禁毒工作的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和禁毒志愿者队伍;指导成立面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戒毒服务性组织,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是加强禁毒经费的保障。《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要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教育基地、毒品查缉检查站、毒品情报中心、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社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以及禁毒办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禁毒工作需要逐年调整预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平江、沧浪、金阊区按照市财政30%、区财政70%分别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市、区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各县级市(区)自行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卫生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尿检工作,尿检所需经费市区的由市财政支付,各县级市(区)的由当地财政支付。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贯彻《禁毒法》的实施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禁毒法》的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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