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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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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禁毒社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
2009-02-14 08:44:52 来自:本网转贴 作者: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禁毒社工)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禁毒社工的有效管理,努力把禁毒社工队伍建设成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队伍,全力推进《禁毒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08】44号)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某政办【2008】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县(市、区)禁毒办招聘培训合格后的禁毒社工。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督促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按时到乡镇、街道禁毒办报到、并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签订戒毒(康复)协议书;制定个性化、分阶段的戒毒和帮教计划,并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谈心、家访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戒毒、生活、交友情况及其去向,并记录在档。

  (三)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参加尿样检测,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根据社区的人力资源,积极物色工作所需的禁毒志愿者,并开展培训和工作指导,动员禁毒自愿者协助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督促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时到门诊点服药,并协助门诊部(服药点)搞好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及时、准确上报工作所需的各类报表、数据。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报告。

  (七)经常性地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利用自身专业特长优势,在辖区开展日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在吸毒人员出所前的一个月内禁毒社工要提前介入,通过见面、电话和通信等方式与在所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了解他们的基本信息、出所时间,做到“无缝隙衔接”。

  (九)积极完成乡镇(街道)禁毒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禁毒社工配备和经费保障

  第三条 禁毒社工配备。各县(市、区)要根据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实有吸毒人员每20名配1名禁毒社工的要求,配强配足禁毒社工。

  第四条 禁毒社工经费保障。禁毒社工经费由各县(市、区)按年人均不低于2万元(含各类社会保险费)的标准足额拨款到县(市、区)禁毒办,由各县(市、区)禁毒办根据禁毒社工人数工资的实际数额核发给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禁毒办负责发放给禁毒社工;禁毒社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由各县(市、区)禁毒办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为其办理。

  第五条 禁毒社工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统一由县(市、区)禁毒办承担;禁毒社工必须按要求专门从事禁毒工作,日常的具体工作任务由乡镇(街道)禁毒办负责布置落实。

  第三章 禁毒社工招聘

  第六条 禁毒社工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统一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市、区)禁毒办签订聘用合同,经县级禁毒办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 招聘工作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采取笔试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入笔试和面试人员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八条 禁毒社工录用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龄为女21周岁至40周岁,男21周岁至45周岁。正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或已从事过禁毒工作以及曾从事过政法工作,年龄可放宽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经政审合格。

  (3) 热爱禁毒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并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录用:

  正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或已从事过禁毒、政法工作以及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

  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医学等);

  具有社会工作资格证(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助理)、取得心理咨询师或助理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医生。

  第九条 待遇和保障。禁毒社工一经录用,用人单位要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禁毒社工工资每月不低于12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禁毒社工月薪不低于1600元(含各类社会保险费)。各地可根据禁毒社工专业能力、工作绩效等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禁毒社工薪酬制度。

  第四章  禁毒业务培训

  第十条 新招录的禁毒社工上岗前应集中进行较为系统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禁毒等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禁毒社工专业证书由市禁毒办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禁毒办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定期对禁毒社工集中开展知识更新培训。

  第五章 禁毒社工管理

  第十二条 禁毒社工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的业务操作由乡镇(街道)禁毒办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禁毒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禁毒办核实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禁毒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五条 禁毒社工应严格遵守用人乡镇(街道)的考勤制度。因事、因病需请假的要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六章 考评和奖惩

  第十六条 各地应坚持奖励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禁毒社工绩效考评奖惩机制,对禁毒社工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市、区)禁毒办负责。考核可采取每半年一评,年终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应采取量化打分,并进行分级评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禁毒社工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禁毒社工予以通报批评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禁毒社工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期间,遇有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所涉及内容以补充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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