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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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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8-08-12 07:49:02 来自:云安监管〔2008〕161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市场秩序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意义。由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周边环境,禁毒形势十分严峻,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健全制度,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落实主体责任,坚定打赢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信心和决心。

  二、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各有关企业要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要重点解决企业管理混乱、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和安全设施差的状况,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或《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密防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

  三、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开展重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研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动态情况。要做好企业信息的管理工作,推行电子信息化,初步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基本数据库,做到企业状况清,数量清,产品流向清。

  四、加强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化学试剂商店的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特别是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化函〔2008〕68号)要求,从今年一季度起,由原来每月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情况改为每季度报送,请各地按要求按时上报。

  六、加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工作进度。鉴于我省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许可备案工作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小型经营企业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安监部门也要严格准入条件,力争年内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轮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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