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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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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强制戒毒所做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7-09-06 09:17:56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公监管[200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近年来,强制戒毒所发挥收治大量戒毒人员的资源优势,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中作出了很大成绩。但从2003年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汇总的数据看,与劳教戒毒所、卫生戒毒机构相比,强制戒毒所填报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数量还不够多,质量还不够高。这势必影响对我国药物滥用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也势必影响国家对禁毒工作的科学决策,也会影响社会各界对强制戒毒所工作的了解,不利于强制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请各地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大力度,组织强制戒毒所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做好药物滥用监测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站提供。需要调查表电子版的,可直接与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联系,他们将免费提供用于计算机填报的光盘。联系人: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主任吕宪祥;联系电话:010-82802457;传真号码:101-62032624。

  二、填报调查表工作,需要专业技术指导的,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站咨询。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将向监管部门和强制戒毒所赠阅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创办的《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降低危害资讯》等资料。

  三、填写好的调查表由所在地区药物滥用监测站收集汇总。收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7日。

  四、对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数量,小型所应达到收治数的2/3;其他所应尽可能达到收治数的90%。

  五、请各地在2005年1月底前将强制戒毒所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情况报我局三处。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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