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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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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8-02-24 10:27:03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是遏制艾滋病流行和减少毒品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05年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正在向全区推广。为规范全区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加强管理,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中国疾控中心、国家级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我区是全国艾滋病流行和毒品形势严重的省区之一,因吸毒导致的艾滋病广泛流行已成为影响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于遏制我区艾滋病快速蔓延势头、减少毒品危害、消除或减轻毒品和艾滋病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更好的发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减少毒品危害、预防艾滋病传播流行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依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规范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按期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提出的到2007年底,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要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物质的(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到2010年,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目标。

  (三)减少阿片类物质的滥用,降低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二、政策依据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

  (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三)《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四)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五)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实施。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社区维持治疗工作与禁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科学操作,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四)以公益为目的,坚持不营利原则。

  (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社会管理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六)充分利用社区维持治疗平台,开展综合性艾滋病防治和社会帮教工作。

  四、组织管理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成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及秘书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成立地州市级和县市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一)自治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的职责。

  由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自治区级工作组,负责组织动员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根据全区吸毒人群状况、艾滋病疫情和卫生资源情况,制定维持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承担自治区境内维持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经费申请、药物配制单位、维持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及评估工作。自治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资质与麻醉药品使用资格审核,制定经费预算,起草相关规范、管理办法和计划,组织人员培训,对维持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督导检查。

  2、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督促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将社区维持治疗工作纳入到自治区禁毒戒毒工作中统一规划,把参加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数量作为考核各地禁毒工作成效指标之一,落实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制定参加维持治疗的阿片类成瘾者的审核管理办法,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配剂单位原料药品、成品药品及治疗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强制戒毒所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宣传工作,建立强制戒毒人员出所后转介到社区维持治疗门诊的长效机制。

  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配剂单位的审核,负责成品药品生产质量的控制、药品生产供应和发放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

  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自治区境内维持治疗工作日常管理和技术方案制订,组织安排相关培训和社区维持治疗门诊的绩效评估,负责对各门诊提供技术支持。

  (二)地州市级和县市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职责。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维持治疗措施。地州市级负责指导检查下级维持治疗工作组的工作,县市级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维持治疗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卫生局: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对维持治疗机构技术支持和督导检查。县市级卫生局负责督促维持治疗机构所需各种物品的置备,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安排业务人员进修学习,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日常医疗服务质量,保证维持治疗机构开展与维持治疗有关的防治活动。

  2、公安局:地、州、市级公安局负责协调下级公安机关,参与本级工作组的督导检查。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辖区内在册吸毒者情况,向当地维持治疗机构提供符合治疗条件的人员名单,并积极动员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和自愿戒毒者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同时做好家属工作。负责对已参加维持治疗的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审核备案,建立在强制戒毒所内宣传药物维持治疗和出所时转介到维持治疗机构的长效机制。对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继续落实帮教和监控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对参与维持治疗渡过引入期仍多次滥用阿片类物质和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协助保障维持治疗机构的药品保管安全,定期派公安干警到门诊周边巡查,维护维持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门诊所在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本级工作组的督导检查。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的接收、使用和存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申报、评审、确定与开诊。

  1、资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申请材料: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处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候诊室、治疗室、咨询档案室等);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① 行政管理制度

  ② 医疗管理制度

  ③ 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④ 安全保卫制度

  ⑤ 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⑥ 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⑦ 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回收、销毁制度

  3、确定

  维持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设置规划,需要向当地县市工作组提出申请,审核后呈报地州级工作组,经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自治区卫生厅防艾办),经工作组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评审,对符合国家《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的,提交自治区工作组审核后上报国家工作组批准。

  4、评审

  维持治疗机构工作验收标准:

  (1)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的要求。

  (2)门诊工作人员:8-10人,设门诊主任1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2人(医师以上职称)、护士2人、药剂师1人,录入人员1人,保安1人,以上人员均接受过国家、自治区、地州市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维持治疗管理、诊疗等方面的培训,并在自治区工作组指定的维持治疗门诊进修过,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资格:社区药物维持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门诊的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含药物依赖专业)、机构类别、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项目相符。社区维持治疗机构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相关规定办理印鉴卡。社区维持治疗门诊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和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执业证执业地点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地点相符)。

  (4)门诊布局:维持治疗机构必须设有候诊、咨询、体检治疗、录入、服药、药库、宣教、资料、保安、卫生间等功能分区,各分区在验收前应完成装修改造。

  (5)办公设备:维持治疗机构必须装备有下列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头、宽带、电话、电脑软件(OFFIC、杀毒、管理)、移动硬盘、塑封机、饮水机、电子秤(10Kg精度1g)、办公桌椅、文件柜、病历夹、麻醉品处方、治疗卡、各种门诊管理表格、一次性纸杯等。

  (6)诊疗设备:维持治疗机构应有体检床、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冰箱、平顶移液器,备纳洛酮注射液10支和其它急救药品等。

  (7)安全设备:监控报警、药库防盗、消防设备,设备调试正常。

  (8)宣传设备:电视机、DVD、宣传栏、宣传材料架和宣传材料。

  (9)检测试剂:艾滋病病毒抗体、丙肝抗体和尿检试剂等。

  (10)规章制度:

  ① 体检诊疗室:医疗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工作职责、医生护士的岗位职责、中毒抢救流程。

  ② 录入室:行政管理制度、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③ 服药室: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回收、销毁制度。

  ④ 候诊室:门诊简介、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简介、申请流程及要求、病人服药流程、心声园地、通告栏。

  ⑤ 咨询室:保密制度、咨询员职责。

  ⑥ 保安室:安全保卫制度。

  ⑦ 活动室:宣传栏、宣传品。

  前期准备工作:当地政府主持组织召开卫生、公安、药监、门诊和社区相关负责人协调会;落实公安机关对受治者审核的部门和程序、维持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负责病人体检和抢救的医疗机构;宣传、动员、招募病人,保障门诊开诊有一定数量的病人。

  验收程序:经国家工作组审核批准的门诊,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向自治区工作组提出书面开诊申请,自治区工作组派人按照《开展社区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5、开诊:经验收合格后,书面呈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与工作组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进行为期1周开诊技术指导,指导后填写《美沙酮门诊开诊现场技术支持工作用表》上报国家工作组,治疗门诊需每周一向地州、自治区和国家等各级工作组通过网络传输上周数据库,各级工作组须每月逐级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标准(以下简称"受治者标准")

  1、受治者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满20周岁;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提供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2张;

  (4)2张1寸免冠照片;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感染证明(两次酶联检验或确认报告)。

  3、核准

  (1)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申请者是否负有各类案件,对曾经接受过强制或劳教戒毒申请者进行核准。

  (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核准未经过强制或劳教戒毒的受治申请者,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核准后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4)在药物维持治疗开始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附件6),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附件7)。

  六、药物供应、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维持治疗口服液标准: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二)美沙酮原料药品按计划供应:自治区工作组根据本年度各门诊需求制订供应计划,上报国家工作组审核批准。

  (三)美沙酮口服液生产: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由自治区工作组指定,配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其口服液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WSI-(X-514)-2003Z),其年度配制量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作组核准数量生产,由自治区工作组统一调配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

  (四)使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麻醉药品存储库房,根据卫生部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获得"印鉴卡"。经自治区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中要求使用。

  (五)安全管理:美沙酮原料、美沙酮口服液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美沙酮原料、口服液安全储存、供应、运输。

  (六)监督: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国家、自治区各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供应、使用及发放记录。

  七、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一)维持治疗

  1、维持治疗担负人:由社区维持治疗机构资质齐备、接受过国家或自治区培训和进修合格的医生担负。

  2、维持治疗体检标准:参加维持治疗受治者必须在指定医院接受体格检查,体检项目分为下列几项:

  (1)内科检查:血压、脉搏、心肺听诊、胸腹部视、触、叩、听等。

  (2)外科检查:淋巴、皮肤、四肢、脊柱、甲状腺、肛门、外生殖器等。

  (3)胸透或胸部X光摄片:胸透可显示心、肺、大血管和横膈位置。通常有持续咳嗽、咯血、胸痛或怀疑胸部创伤、肺结核、胸部占位性病变或其他肺部疾病时,可使用胸部X光摄片。

  (4)心电图:心电图检查,可检验心脏功能,包括心脏电脉冲活动,心率、心律及心房和心室活动分析等。

  (5)化验项目:

  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SGPT)参考值:0-55U/L、

  碱性磷酸酶(AKP)参考值:40-150IU/L

  肾功能检查:肌酐(Creatinine)参考值:44-103umol/L

  尿素氮(BUN)参考值:2.8-8.2mmol/L

  尿吗啡检测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

  丙型肝炎抗体检查

  在检查中,应注意询问过敏史和重大疾病史,待检查结果合格后方可接受治疗。

  (6)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或暂时不宜接受治疗:

  ①美沙酮过敏史;

  ②支气管哮喘史;

  ③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

  ④严重肝、肾功能损害及心功能障碍;

  ⑤传染性肺结核;

  ⑥有严重精神疾病;

  ⑦正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

  3、给药方案:由治疗医生依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附件8),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一次使用时间,确定引入期的首次维持治疗用药剂量、时间,在医生指导下,让病人平稳经过初始阶段、调整阶段,最后进入维持阶段。

  4、辅助治疗:门诊必须为受治者提供心理干预、心理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健康益智的文体活动、法制讲座、家属帮教和奖励机制,提高病人依从性,减少脱失率,以确保维持治疗效果。

  5、注意事项和急救:必须告知受治者在服药期间严禁饮酒、合用苯二氮卓类药物,每次服药须在两名医务人员的监督下服用。一旦出现中毒应紧急使用纳洛酮急救,待缓解后,送医院进一步处置。

  6、随访:工作人员应每日记录受治者用药时间和剂量,医生要定期与受治者谈话,了解对阿片类的渴求感和不适、有无吸毒和使用其它违禁药物。

  7、异地服药:

  (1)为保持治疗的连续性,保证治疗效果,方便病人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应随意转诊病人。

  (2)如出现病人要求短期或长期转诊到其他门诊的情况,各门诊可以参考以下办法执行:

  ① 门诊接收病人转诊申请后进行审批,如果同意转诊,向自治区级工作组秘书处(自治区境内转诊)或国家级工作秘书处(跨省转诊)咨询病人欲转诊目的地是否有维持治疗门诊。

  ② 如果目的地有维持治疗门诊(以下称转入门诊),原治疗门诊负责人在病人正式转诊日期前5个工作日填写病人转诊表(附件5),并签署意见,盖门诊公章,传真报自治区级工作组秘书处。

  ③ 自治区级工作组如同意转诊,签署意见。自治区境内转诊联系后即可转入;跨省转诊的,签署意见后传真至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办理。

  ④ 国家级工作组收到转诊表后,联系转入门诊,如转入地门诊接收,则通知转出门诊办理相关事宜。

  ⑤ 转出门诊应将病人 "美沙酮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传真至转入门诊。并嘱咐病人带好身份证和治疗卡,到转入门诊接收治疗。

  ⑥ 转入门诊接收病人后,根据本门诊对病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治疗。

  ⑦ 转出门诊应在病人申请转诊首日向转入门诊电话了解接收情况;转入门诊应在病人转诊的最后一天告知转出门诊病人治疗情况及中止治疗的时间,并将病人拟转诊期间每日服药情况记录复印件交病人带回原门诊。

  ⑧ 病人转诊期间的服药情况及尿检结果,由转入门诊负责录入。

  (二)维持治疗管理

  1、监督是否吸毒:受治者在服药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它违禁药品。门诊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对受治者尿检,观察是否吸毒,并将结果记录在病历上,其他人员不得在维持治疗机构中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2、定期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参加治疗者在进入治疗初始阶段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抗体,对于阴性者应在入组维持治疗后,每年检测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抗体。如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应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配合,纳入对感染者的追踪管理,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CD4检测。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应及时转介至当地指定的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接受治疗。

  3、资料管理和保密:受治者资料必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4、受治者终止或中止治疗条件:

  ⑴无正当理由连续15日以上(含15日)没有参加维持治疗。

  ⑵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生制订的治疗计划;

  ⑶因违法犯罪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

  ⑷各种并发症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

  ⑸首次服药15日内尿检呈现阳性者,不计入公安部门收戒对象,应监督其在门诊按时服药。

  ⑹首次服药后16-60日期间,如尿检呈阳性者,核查门诊记录显示其尿检前30日内能不少于25天在连续在服用美沙酮的,不作为收戒对象;对不满30天的,如缺少服药时间未超过2天,也不作为收戒对象,继续实行药物维持治疗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⑺服药时间61-120日,如在审查时尿检呈现阳性者,且核查门诊记录显示其在尿检前60天时间内连续不少于50天在服用维持药物的,可以不作为收戒对象。

  ⑻服药时间超过121日,如在审查时尿检呈阳性者,且核查门诊记录显示其在尿检前120日内能连续不少于100日在服用维持治疗药物的,可不作为收戒对象。

  终止或中止治疗者属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自治区公安厅禁毒处备案。

  ⑼建立门诊医生、家属、公安和社区四方面组成的帮教体系。门诊医生如发现病人无正当理由请假,连续2天未来门诊服药,应与家属、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取得联系,督促病人及时来门诊接收治疗,对拒绝来门诊治疗仍然吸毒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⑽各门诊对于以获取治疗卡为目的的吸毒人员,要将其相关信息及时通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剔除并收回治疗卡。

  5.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如发生医疗争议或纠纷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开展综合服务: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维持治疗机构为平台,开展艾滋病综合干预防治和禁毒戒毒工作以及对吸毒人员帮教、回归社区和就业前培训等工作,如预防艾滋病、禁毒和戒毒宣传教育、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开展安全套推广应用等。对HIV阳性的感染者,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进行追踪管理,对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采取转介或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八、督导与评估

  自治区工作组将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的整体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维持治疗的现场督察指导工作,并接受国家级工作组的督导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工作组同意,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的资格。维持治疗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有其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自治区工作组负责制订自治区维持治疗评估方案,组织安排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自治区工作组应配合国家工作完成对各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流程、经济学、行为学等外部评估。各地工作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参与评估工作。

  九、经费

  (一)维持治疗工作经费采取分级承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纳入到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中,保障必需的经费。

  (二)收费的标准与管理:维持治疗门诊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帐户,专人负责,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支付,不得列入其它营业性收入中。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存储费用(按每使用100ml支付配剂单位2元);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一次性消耗用品,如饮用水、口杯、病历、处方、复印纸、耗材、通讯、设备维修维护、宣传材料印刷等,以及承担受治者行为矫正、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组织开展提供依从性、回归社会帮教活动等各项服务性开支。

  本方案解释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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