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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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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7-07-08 10:15:25 来自:卫生部 作者:(1996年6月5日)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执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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