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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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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柳东新区社区禁毒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2010-07-01 22:01:56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柳东管办〔2010〕2号 阅读量:1

  (二)做好经费保障

  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需经费列入新区财政预算,各乡镇均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聘请社区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尿检等。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期间发生的戒毒治疗费用由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因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承担,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救助。

  五、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期限。社区戒毒对象为户籍在本地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二)协议签订1、摸底、排查。乡(镇)禁毒办组织派出所、社区、村民委禁毒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

  2、尿样检测及成瘾认定。对排查出的吸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结合其吸毒史进行成瘾认定,对吸毒成瘾严重的,由新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送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参加社区戒毒。

  3、签订协议。乡(镇)禁毒办工作人员以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与吸毒成瘾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同时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社区戒毒期间应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以及法律责任。

  4、拒绝社区戒毒协议的处理。对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经教育仍拒绝签订的,乡(镇)禁毒工作人员记对录拒签情况,并将拒签情况向公安机关汇报,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5、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如提出低保、就业申请。乡(镇)民政部门根据其自身条件、个人意愿和相关政策进行综合评定,为其提供相应帮困服务。

  (三)帮教访谈

  1、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乡(镇)禁毒办应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帮教小组。并组织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情况,针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方案及帮教计划。

  2、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属(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如实地反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平时表现情况,并积极配合帮教小组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帮教工作。

  3、帮教小组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访谈,对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的访谈,及时了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状况,督促尿检。

  4、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所在单位要经常关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状况,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尽力排解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

  5、社区、村民委干部要及时掌握本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相关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变化并积极配合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工作。

  6、社区戒毒志愿者要充分发挥自身特长,运用自身的资源,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接触、帮教,及时掌握了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情况,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7、社区戒毒期间,社区戒毒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戒毒协议书,每季度向社区戒毒帮教小组做思想汇报。

  (四)尿样检测

  1、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及疾控中心美沙酮门诊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定期的尿样检测。

  2、因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随时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抽检。

  3、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为三年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一次,第二年为每两个月一次,第三年为每三个月一次。

  4、社区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为三年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二个月一次,第二年为每三个月一次,第三年为每六个月一次。

  (五)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处理。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权益保障1、符合低保条件、特困条件,或者需要司法援助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分别向乡(镇)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寻求救助和帮助,有关部门按其自身条件、相关政策进行综合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困难帮助。

  2、对缺乏就业能力、导致就业困难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技能,按有关法律政策,提供就业机会。

  (七)协作配合1、乡(镇)禁毒办每月定期召集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等部门及各工作站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相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部署有关工作,督促各项社区戒毒措施的落实。

  2、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定期沟通工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并及时根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调整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的措施。

  (八)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后,免费参加疾控中心美沙酮门诊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九)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期限执行完毕(届满或者提前解除者),公安部门宣布对其执行为期三年的责令社区康复决定,由乡(镇)禁毒办组织社区、村民委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四)项执行。

  (十)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执行期限届满时,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综合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各方面情况做出评估,并提出解除建议,经乡镇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新区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十一)档案台帐健全:按自治区禁毒办《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桂禁毒〔2008〕41号)中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档案、台帐要求收集归档。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戒毒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有关部门;本实施细则(暂行)中内容如遇上级政策另有规定,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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