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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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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评暂行规定
2010-06-27 10:41:33 来自:宁夏司法行政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三)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次推迟诊断评估期1--2个月;

  (四)被采取约束措施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推迟诊断评估期3--6个月直至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四章 考评程序及奖罚兑现

  第十六条 戒毒所应加强对戒毒人员考评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考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戒毒人员考评应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月考评分由直接管理的警察提出意见,大、中队集体研究决定,报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受表扬、嘉奖、记功的,或有一般违规行为、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被采取约束措施的由直接管理的警察提出建议,大、中队研究后报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大、中队应将戒毒人员每月考评分情况报戒毒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的奖励分或处罚分,应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管理警察注明理由。

  第二十条 考评实行日记载、月公布的方法,考评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张榜公布。对戒毒人员给予奖、罚分的,应当及时在本大、中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戒毒人员对考评结果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戒毒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戒毒所申请复议;戒毒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条件为:

  (一)入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满一年以上;

  (二)考评分标准为:日常考评月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三)戒毒人员经诊断评估达到良好等次,由大、中队填报《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呈批表》,经戒毒所奖惩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戒毒所管理部门提请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人员经诊断评估未达到良好等次,不符合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可在考评分符合规定标准的条件下,经戒治3个月后继续参加诊断评估,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戒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呈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由大、中队填报《戒毒人员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呈批表》,经戒毒所奖惩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戒毒所管理部门提请决定机关批准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评,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考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考评标准应低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劳教所要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劳教(戒毒局)局审批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劳教(戒毒)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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