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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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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暂行规定
2010-06-27 10:39:00 来自:宁夏司法行政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探访工作,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戒人员探访的范围。

  (一)强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强戒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助于强戒人员戒治的探访人员。

  第三条 探访强戒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关系的证件,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得探访。

  第四条 探访应在规定的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民警应加强对现场管理。

  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戒所有关探访规定,服从现场民警管理,民警有权停止违规者探访。

  第五条 强戒人员生活、学习物品必须在所内专设的超市内购买。

  第六条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停探访:

  (一)严重违规违纪的;

  (二)正在被使用约束性保护措施的;

  (三)因重症被监护、被隔离治疗等不适宜探访的;

  (四)其他不适宜接受探访的情形。

  第七条 强戒人员每月被探访限2次,每次探访人数不超过3人,时间不超过1小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劳教(戒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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