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正文
相关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暂行规定
2010-06-20 21:48:21 来自:宁夏司法行政网 作者:劳教局(戒毒局) 阅读量:1

  劳教所应当及时了解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疾病治疗情况,对已经治愈的及时收回所内执行剩余期限;未治愈的可以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发生危重病情危及生命的,经请示劳教局同意,可先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即刻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手续。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劳教所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顺序,将所外就医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劳教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后,劳教所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结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个人钱、物;

  (二)发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书》;

  (三)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具保人宣布所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和具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通知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住所地派出所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四章 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所应当收回所内执行,并扣除所外就医期间的强制隔离戒毒时间。

  (一)骗取所外就医的;

  (二)自致伤病或以欺骗手段拖延所外就医时间的;

  (三)擅离居住地屡教不改的;

  (四)被决定归所后拒不返回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愈或具保人担保条件消失的,劳教所应当及时收回,并于3日内将收回情况报劳教局管教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第二十七条 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下落不明的,劳教所应当立即制定方案,组织警力实施找回。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具保人应立即向劳教所汇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及善后处理事宜。劳教所应派专人在具保人的陪同下,实地了解死亡情况,检验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派出所销户证明,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劳教局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劳教所应当根据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劳教局呈报奖励。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应当每周电话向劳教所管理科汇报在外表现情况;每月回所汇报思想及治病情况,如病情较重无法回所的,由具保人代为汇报。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对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月考察一次;对重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具保人随时保持联系,协助做好劳教人员回归社会的帮教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劳教所应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办理解除手续,并报劳教局所政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教局(戒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