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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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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暂行规定
2010-06-20 21:48:21 来自:宁夏司法行政网 作者:劳教局(戒毒局)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患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劳教所奖惩审核委员会、劳教局考核奖惩委员会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应当邀请劳教所卫生所领导参加。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医指定医院为: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五医院、武警医院、银川市人民医院、吴忠市红十字医院、吴忠市新区医院。

  第二章 所外就医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

  (一)患以下传染病的:

  1.肺结核在开放期的(肺结核活动期,血型播散型肺结核,空洞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

  2.肝炎在活动期内的(转氨酶100单位以上),各种原因引起的肝硬化失代偿期;

  3.艾滋病发病期的。

  (二)患以下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见好转的: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所致心率失常、心力衰竭、心绞痛频繁发作的;

  2.急慢性肾病病情较重的,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治疗期的;

  3.脑血管病;

  4.支气管哮喘,连续出现哮喘持续状态的;

  5.癫痫频繁发作的;

  6.患高血压病的,经药物联合治疗血压仍持续在收缩压160mmHg以上,舒张压100mmHg以上的,并出现器质性病变的;

  7.患严重皮肤病无法治愈的;

  8.体内有异物需手术治疗的;

  9.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患各类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监禁性精神病等),不具备服教能力或需要精神科专科治疗的;

  10.各种脊柱疾病,没有明显好转,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因工伤造成伤残的。

  (四)认定其他需要所外就医的疾病。

  第五条 患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遵守纪律,服从警察管理,并且书面保证所外就医期间不再违法犯罪。

  第六条 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有具保人担保,具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教人员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有能力履行义务并同意接收;

  (三)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条件而无担保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通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保。

  第八条 下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虽然符合第四条所列所外就医条件,但不得所外就医:

  (一)自伤自残导致伤残或疾病的;

  (二)患性病未治愈的;

  (三)毒瘾未戒除的;

  (四)经认定其他不宜所外就医的。

  第三章 所外就医程序

  第九条 劳教所卫生所经初步诊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第四条所列疾病的,可以提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中队接到劳教所卫生所的建议书后,经大、中队集体研究审查,提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经大、中队长签字后报劳教所管理科审核。劳教大、中队研究审查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劳教所管理科对大、中队呈报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审查下列内容:

  (一)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所表现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劳教大、中队呈报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劳教所管理科应当实地调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担保条件。

  第十三条 具保人符合担保条件并履行担保义务的,写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担保书,并签名或盖章。具保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劳教所不得办理所外就医,将材料归档封存。

  第十四条 具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束、教育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发现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违法行为、死亡、住址搬迁、外出未归、下落不明等,及时向住地派出所、劳教所报告;

  (三)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劳教所找回下落不明或重新犯罪潜逃的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督促所外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医院就医、回所接受诊断评估。

  第十五条 劳教所管理科对具保人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一式叁份),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一式叁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担保书》一并呈报劳教所奖惩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劳教所奖惩审核委员会集体审核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时,可以邀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大、中队领导列席。审核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劳教所奖惩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所外就医的,分管所领导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劳教所公章;写出《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XXX所外就医的请示》并附卷宗等材料,报劳教局(戒毒局)审批。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一式叁份);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一式叁份);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残诊断书》;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担保书》;

  (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第十九条 劳教所奖惩审核委员会审核,不同意所外就医的,应将不同意的意见、依据详细注明,由分管副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封存。

  第二十条 劳教局考核奖惩委员会接到《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XXX所外就医的请示》后,应当在两周内审批。审批同意的,批复劳教所;不同意的,转劳教所归档封存。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时间为1—3个月。劳教所接到劳教局同意所外就医的批复后,5日内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手续。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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